检察工作 | 方志长 涂昆仑:大数据语境下民事类案监督的展开路径

政务   2024-11-27 15:15   浙江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实践没有止境,检察理论创新亦无止境。静夜冥思,捕捉灵感流光;以心作笔,共谱溢彩华章。“866学苑”专栏撷取全市理论研究之精品力作,以点及面,生动展示新时代杭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靓丽图景。




大数据语境下民事类案监督的

展开路径

作  者

方志长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涂昆仑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第八检察部二级检察官助理

文章发表于《检察工作》2024年第三期。


内容摘要:大数据背景下,检察机关运用数字化手段,探索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进而推动社会治理的路径,在数字化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遇到数据资源不足、类案特征提炼困难、现有平台功能性不足等“瓶颈”。亟需搭建数字检察“大数据池”,办案中重视线索发现与个案总结,在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加强协作联动,积极探索大数据语境下民事类案的办理路径。


关键词:数字检察  大数据  民事法律监督  类案监督


依托大数据赋能,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注重运用“类案思维”,以个案办理为“突破口”,以类案监督为“切入点”,探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方式开展民事类案监督新路径,实现同类问题一并解决的高效精准监督。“四大检察”的提出,赋予了民事检察更为崇高的使命。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依申请监督的民事案源数量大幅减少,检察机关面对案源减少、案件线索发现困难的现状,亟需主动作为,依托数字检察变革,聚力“放大数字检察优势,聚力系统重塑变革”,树立数字检察工作思维,开展类案线索特征分析,充分盘活现有数据资源,助推民事检察监督的数字化转型升级。


涉车辆号牌虚构债权债务民事

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情况


2014年5月1日,杭州市出台《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车辆号牌增量指标需要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2021年,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方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债权债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要求强制执行,将一方名下浙A号牌小汽车拍卖变现,通过规避杭州市浙A号牌车辆交易的政策实现非法获利。办案人员通过对该案进行特征化分析,归纳出8个可以用于数字化检索的类案特征。后通过线索数据收集,并搭建数字化监督模型进行数据层比对碰撞,锁定了以王某某等人为原告的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经移送公安侦查,并经法院判决,20余起案件被认定为民事虚假诉讼案件。



涉车辆号牌虚假诉讼大数据

监督模型的实践探索


如前所述,检察机关根据办案实践探索,立足案情特点,对案件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展开数字化分析,归纳出8个可用于数据检索的类案线索特征,通过数据检索并经比对分析,精准发现类案线索。结合检察办案实际,涉车辆号牌虚假诉讼数字化实践探索过程如下:


(一)对类案特征进行数字化分析


检察人员通过剖析虚构债权债务以虚假诉讼方式违法交易车辆号牌案件诉讼、执行阶段的主要特征,分析研判该类案件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对类案线索进行数字“画像”,归纳出可用于计算机数据检索的关键词,用以开展类案线索数据的收集、筛查。实践中,检察人员对类案线索特征归纳如下:


1.当事人身份。通过对当事人身份筛选,可以得出目标身份的当事人案件信息。涉车辆号牌虚假诉讼案件中,原告常为杭州户籍且希望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浙A号牌,被告户籍地多为其他省份且名下拥有浙A号牌车辆。


2.民间借贷。原被告双方均为自然人身份,以虚构债权债务为手段的虚假诉讼案件,民间借贷是较为省时省力的选择。


3.诉讼标的(大于5万元)。诉讼标的与案情紧密相关,近五年浙A车牌竞价金额平均金额约为5万元,虚假诉讼原被告双方在确定债权债务金额时,通常会按照略高于车牌竞价金额标准设定。


4.抵押物。由于车辆号牌与车辆的关联性,取得浙A号牌的途径即取得该号牌所在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通过为车辆设定抵押权,即可通过司法拍卖而取得车辆所有权,从而获得浙A号牌,实现虚假诉讼最终目的。


5.立案时间。《暂行规定》于2014年5月1日施行,该类虚假诉讼案件立案时间应为《暂行规定》实施之后的若干时间内。


6.调解结案。从采取虚假诉讼逐利的角度考量,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以达到快速结案,为接下来申请司法拍卖争取最快时间。


7.强制执行。通过虚假诉讼实施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法院拍卖浙A号牌的车辆,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浙A号牌则是该类案件执行阶段的必然选择。


8.司法拍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优先执行存款类的财产,因此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会主动将车辆线索主动告知法院,要求拍卖车辆。


(二)类案线索数据的检索、碰撞、筛查


根据前述类案特征,检察人员依托现有“智慧监督系统”“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浙江裁判文书检索系统”等浙江省检察业务智慧系统对目标线索逐步开展数据收集、整理后,通过搭建数字监督模型进行数据碰撞比对,批量输出问题线索。思维导图如下:



在依托监督模型完成类案问题线索收集,解决了数字检察“看得了”的问题后,还需要进一步解决“看得透”问题,[2]以“去伪存真”,确保线索的真实有效。随后,检察人员通过向法院调取案卷材料并经人工审查,对类案线索逐一进行核实,最终确定问题线索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困难与阻碍:大数据背景下

数字化开展类案监督的“瓶颈”


类案线索的数字化分析是推动检察监督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升级中的核心环节,也是当前探索类案监督所遇到的“瓶颈”所在。目前,大数据法律监督尚处与探索发展的上升期,实践中,检察人员主要面临数据资源、数字化能力以及类案线索特征发掘不足等多方面问题。


(一)有效的基础数据存量不足、使用率偏低


数据是数字检察工作的原始资源与核心生产要素,数据存量的大小对于通过大数据类案线索检索结果影响重大。就民事法律监督而言,因法院裁判文书等基础性数据获取量不足、质量不高,往往导致问题线索数据抓取困难。


1.数据“孤岛”问题的“掣肘”。受制于法院文书上网数量、更新速度等因素“掣肘”,实践中存在文书上网时间滞后、已上传文书被撤回、文书材料缺失等问题。此外,受管理模式、政策导向等因素制约,检察机关与执法、司法等部门间的“信息壁垒”现象仍旧存在。


2.现有数据资源未有效盘活利用。自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以来,已搭建多类检察业务辅助系统,积累了大量办案数据。实践中,这些数据大多用于案件流转,大量数据处于“沉睡”状态,又因检察人员对自有数据了解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有效的数据资源未得到充分盘活使用,


(二)现有的系统应用平台数字化能力不足


在使用现有数字化数据应用平台时,受制于平台检索能力和系统设定等功能性的不足,存在无法精准归纳类案特征、检索易用性不足等问题。


1.系统搭建未贴近数字化办案需要。目前,检察业务应用平台2.0集成了办案、统计、管理等功能,从数字化程度看,2.0系统实现了业务办理数字化,尚未突破数字化业务办理的功能性“瓶颈”。此外,各地检察机关自行搭建的文书检索平台,仅提供较为基础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检索、统计等功能,尚不具备统计分析目标案件的能力。


2.数据检索功能较为单一。相较行业常用的法律文书检索软件,检察机关在用的数据检索平台在检索项配置设定、排列组合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例如,“浙江裁判文书检索”仅提供案号、案由等七个类目的检索,“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不支持多条目合并检索。部分系统检索输入字符设置未作全角、半角区分,无法检索英文字母。


(三)类案线索特征发掘存在困难


对类案进行数字化特征分析的本质是搭建一个数据排列体系,即能够运用数字化系统来设定不同特征的组合,对数据库信息进行排列,最终筛选出目标类案件的关联性特征。


1.类案特征数量的取舍。使用较多的特征关键词可以更为精准为类案“画像”,但是会导致检索结果偏少,数据不够完整。“诉讼时间”“当事人身份”等特征是可变特征,作不同设定将导致结果偏差。如果减少特征数量,则检索结果将过于庞大,给数据碰撞、筛选工作带来困难。


2.特征归纳受限于系统设定。受限于可用系统的检索功能设定,有的系统仅设置一级检索标题,未作细化检索设定,无法精准得出目标结果。检察人员在对类案特征提炼时,只能选择“退而求其次”,在案情特征和系统检索能力之间作出取舍。


3.检察人员整体数字化素能有待加强。受制于人员专业性不足、地区差异等因素影响,实践中检察人员运用数字思维、数字技术开展类案监督中存在整体素能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类案特征进行数字化分析时核心特征抓取不精准、必要特征遗漏等;二是在利用业务系统、平台进行数据检索不够精准、全面。


发展与重塑:积极“拥抱”

数字检察监督模式的变革



数字检察建设不只是对法律监督手段的创新变革,在大数据时代变革背景下,应积极“拥抱”数字检察模式的变革重塑,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由点及面”,不断深化监督职能、拓展监督范围、提高监督能力,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3]


(一)打造法律监督的“大数据池”


1.树立类案集成理念。检察人员应立足数字化检察办案实践,充当好“数据源”和“数据员”两个角色定位。在个案办理中注重分析、归纳、整合案件的关键性信息,并通过数据平台进行信息整合,深挖研判可用于民事类案监督的问题线索。


2.破解“数据孤岛”问题。为解决数字化办案中大数据资源匮乏的难题,应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一方面推动法院裁判文书规范上网,解决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中的基础性数据问题;另一方面,可以谋划构建市域、省域范围内的大数据协同共享与合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打通壁垒,实现核心数据的对接。


3.重视检察人员数字素养、能力的提升。数字检察的实质是一种以数据为驱动的集成化、系统化、一体化的监督方式,检察人员不仅是数字技术的使用者也是参与者。应重点培养检察人员的数字化思维,开展数据分析、数据碰撞、数据画像、数据穿透等实训课程,提升数字化能力。[4]


(二)推进业务系统数字化转型升级


1.以需求为导向,推进现有系统应用功能优化提升。针对检察机关现有办案系统、数据平台嵌入的数据检索分析无法满足数字化检察监督办案需求问题,在新创设数字监督模型之外,应立足数字化办案需求,不断加强现有系统、平台、软件的数字化升级,满足一线检察人员办案中开展数据检索、案情分析等需求。


2.以“数智”为引领,谋划大数据监督平台转型升级。数字检察的目标是“数据业务化”,即通过利用数据、模型、业务等要素,形成具有数据计算、逻辑推理等功能或功能组合的分析系统。[5]基于现有系统平台应用“数智”功能不足现状,检察机关在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或软件的更新迭代中可以预设各种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方案,[6]以减少类案线索前期排查难度,提升后期问题线索数据分析效率。


(三)重视个案总结,强化类案线索发现


1.加强个案总结、精准分析类案特征。类案特征总结是“走出个案,走向类案”探索民事检察监督关键第一步,检察人员应重视个案分析,研判案情特点,穿透式归纳总结可以开展类案办理的案情特征,为下一步数据检索、收集扫清障碍。实践中,应加强对已办结的案件分析,总结该类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可能存在的数字化特征,分析该类案件是否存在普遍、多发情况,及时发现类案线索。


2.注重类案线索的数字化提炼。类案特征的数字化是指数字系统能够识别的,且符合法律文书用语规范的关键字、词。应在办案实践中重视个案线索的发现,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办案指引等做法好、成效突出案件以及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的了解和掌握,发掘具有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线索特征,开展民事监督类案线索的提炼、总结。


3.逐步优化调整特征检索的设定。检察人员在使用各业务系统、应用软件进行检索筛选的过程中,应根据检索结果逐步调整特征关键字、词。实践中,可按照“先检索便捷的条件,后数据碰撞的条件;先用联系紧密的条件,后用联系一般的条件”原则,采取逐步添加特征关键词的方式,不断提高检索准确度,缩小检索结果范围。


(四)在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加强多层级、多部门协作联动


1.强化与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协作。在探索民事检察类案监督中,检察人员应主动作为,熟悉现有的数字化平台应用场景,并根据办案实际,提出数字化办案需求,由技术部门帮助解决系统、平台应用方面的遇到的问题,实现“1+1>2”的效果。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民间借贷、破产等领域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难点在于线索的发现,通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协同配合,加强线索移送共享协作机制的搭建,充分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提高监督实效,不留司法空白。


2.积极争取技术支持和办案指导。实践中,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技术力量储备薄弱和办案力量不足的现状。尤其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下,数字技术更新日新月异,检察办案对于技术力量的要求也在逐步提升。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民事类案监督办理时,发现个案办理中可能形成类案监督的线索案件应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在上级院指导下谋划思路。同时,借助技术力量支持,解决数字化实战中的技术难题。


结  语


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对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并逐步确立“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在大数据背景下,检察机关应紧跟数字化时代发展趋势,着重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利用、提升技术储备、优化业务系统数字化建设。检察人员应积极“拥抱”数字时代发展浪潮,注重数字化监督思维模式的培育,在个案办理中重视类案监督线索的发掘。以检察数字化建设推动大数据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以“数字革命”驱动大数据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参考文献(向上滑动阅览)

[1] 《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根据该规定,凡是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竞拍成功后可直接持法院和市调控办出具的证明文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 马春晓 :《数字检察的缘起、实践与理论建构》,载《南京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第50页。


[3] 翁跃强,申云天:《数字检察工作中的十个关系》,载《人民检察》2023年第1期,第55页。


[4] 马春晓:《数字检察的缘起、实践与理论建构》,载《南京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第52页。


[5] 高景峰:《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改革图景》,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5期,第46页。


[6] 刘品新:《大数据检察以类案为思维方式》,载《检察日报》2022年6月27日,第三版。




供稿 | 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辑 | 方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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