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他人借款20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出资及后续增资,但在验资后短短数天内,又以货款、差旅费等名义多次流转,最终将款项又转还给了出借人。股东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法定义务,既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也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障。这200万元的交易是否真实?是否为股东隐藏的抽逃出资行为?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后,案件真相得以还原。
虽胜诉却难以兑现权益
2017年4月,杭州某电器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某电气公司,法院判决由某电气公司支付杭州某电器公司625013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杭州某电器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某电气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18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8月,由于债务长期未获清偿,杭州某电器公司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电气公司股东张某、陈某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要求张某、陈某向其支付上述款项及相应利息,并提出二人应互负连带责任。
同年11月,法院认为杭州某电器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构成对张某、陈某抽逃出资行为的合理怀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某电器公司诉请。杭州某电器公司不服,先后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为尽快实现债权利益,2023年2月,杭州某电器公司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00万元出资款的“流转”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相关卷宗材料,在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初查后发现,某电气公司股东张某、陈某在公司注册时出资50万元,后在公司增资时又出资150万元,但两笔出资款的来源及流转存在诸多疑点,张某、陈某仅提交两份《销售合同》复印件,不足以将举证责任转移回某电器公司。为查实疑点,检察机关决定加大调查力度,先后向多家银行及合同相关主体调查取证。
通过倒查该电气公司的银行流水获取的证据显示,2010年某电气公司的注册资金50万元,出资款由案外人汪某取现出借并进入某电气公司验资账户,验资后仅10日,股东张某、陈某就通过某电气公司与某商行的买卖合同,将该笔款项转回汪某。汪某亦认可该笔款项系张某、陈某二人归还的借款。
而2012年某电气公司的增资资金150万元,出资款由案外人黄某取现后,以张某、陈某增资款的名义存入某电气公司账户,经审验确认后不到7日,张某、陈某就通过某电气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将该笔款项转出,经二次流转最终转回黄某账户,用于归还张某、陈某向黄某的借款。
而且,这两笔买卖合同均无真实交易。
检察监督推动再审改判
200万元出资款背后“隐藏”的真相被揭开。检察机关认为,张某、陈某作为某电气公司股东,对公司分别负有180万元、20万元的出资义务,张某、陈某二人的行为系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实现抽逃出资的目的,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某电器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某电气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4年6月14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张某、陈某对某电气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张某和陈某提交的伪造的购销合同复印件掩盖抽逃出资事实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对二人各处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