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并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报送行为,结合《基本要求自查表》使用情况和反馈,上交所修订了《基本要求自查表》,并对五类基础资产分别制定了自查表附表(附表1至附表5,与《基本要求自查表》合称《自查表》),分别对应基础资产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CMBS、未来经营收入类和小额贷款债权的情形。现就《自查表》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计划管理人应当自即日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自查表》的“填写说明”,简明扼要地逐条填写相关情况,确保填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与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表意一致。
三、《自查表》需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并注明日期,在申报时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新申报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自查表》须作为申报材料的必备文件。
四、《自查表》仅体现资产支持证券项目部分重点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计划管理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仍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及适用指引等规范要求,履行项目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2024年8月5日发布的《基本要求自查表》自2024年12月15日起废止。后续,上交所将结合审核工作实践,适时对自查表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