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以来,江苏、浙江、福建、湖北等省份陆续有平台发布公告称,公司的隐性债务已清零,拟退出融资平台名单,并公开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150号文后,城投退平台可能会再度成为趋势,市场也在讨论,退出平台后城投的风险如何定价?或者说,退平台后城投信仰还有多少?
1、隐性债务已清零但经营性金融债务尚有存续;
2、已剥离政府融资功能、完成市场化转型的平台;
3、征得三分之二金融债权人同意后,可申请退出融资平台名录。
2024年一季度,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已上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获得融资平台授权的情况下,可查询融资平台的相关情况,包括融资平台是否在监管名录之中、债项等信息,以方便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开展业务,并落实监管部门的要求。
本轮化债有很多的创新,设立统一的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可能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创新,这是35号文精神的落地,为融资平台走向真正的规范奠定基础。
融资平台查询系统,是基于融资平台的名单制管理,而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实际上并不新鲜。此前,国内有数个版本的融资平台名单,包括银监会名单、财政部名单、交易所名单等不同形式的融资平台名单,之前也通过对不同平台名单进行不同颜色等级的分类管理名单。
但是由于此前不同的名单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并没有统一的名单,这给债券市场带来不同的困扰,因为不同监管部门有不同的监管规则,名单内外的要求也不一样,市场期待统一的融资平台名单和名单查询系统。
这也是出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个市场的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的设施高标准联通,要素和资源市场,以及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同时,市场的监管要公平统一,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进一步规范的大市场。
当然,本次能够出台全国统一的融资平台查询系统,最重要的背景仍然是35号文。
本轮化债最重要的指导文件-“国办发〔2023〕35号”文,即《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
35号文的第一项内容,是融资平台的三分类,即分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按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针对新设平台)和普通国有企业。
第二项内容是三类主体的差异化融资政策:
债券融资方面,第一类融资平台只能本金借新还旧;第二类参照融资平台管理的国企,12个高风险省份只能借新还旧,其他省份省级政府出具同意文件后可以新增融资;第三类普通国企自主融资自负偿还责任。
银行贷款方面,说法是各行基本参照债券融资的标准执行;国有银行要入局助力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对存量地方债务进行展期、降息,并发放贷款置换今明两年到期债券;包括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国债利率,调整后的还款方式应做到每年还本比例至少达到10%。
对于非标融资,对于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要求金融机构配合展期降息,其它省份建议协商展期降息,不能展期的部分则通过银行贷款来置换。
其他内容包括债务管控,及各省份将依据当地GDP规模与社融增速进行债务限制,要求债务规模不得超过GDP规模,债券增速不得超过社融增速;12个高风险省份,在有效化解债务风险之前,原则上不得举债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伴随35号文出台的,还有3899平台名单。
因此,城投债投资机构在投标时会收到两类不同的确认信息:一类是“本期债券发行人在融资平台名单内,投资人需书面确认并回复”;另一类是“本期债券发行人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各投资人、分销商均需明确知晓”。
实际上,针对目前的融资平台发债,已经开始有所分化。如果是名单内平台发行债券,原则上只能借新还旧,不能用于新增;如果发行人承诺自身是市场化经营主体,则可以新增融资。
之所以推出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就是防止融资平台通过新设、整合等方式,规避名单制管理,再次出现债务无序扩张的情况。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是比较散乱的,这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此前相当一部分城投平台是隶属于当地不同的主管部门,包括财政局、国资委、交通局、水利局、文旅局等部门,由于不同部门各自为政,不同城投平台也是互不相干。同时,由于财政部、银保监会、交易所等不同部门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出台各类名单,为规避这类限制,地方又会新设一些小平台进行融资。
有很长一段时间,城投研究员调研有一个很重要的方向就是识别地方主平台。因为地方平台虽然多,但是主平台可能就一两个。而主平台就是当地得到政府支持最大的平台。
这种多平台并行的局面虽然为融资带来便利,但是也会提高地方整体的融资成本,增大地方债务风险。实际上,网红地区的融资成本高,主要原因就是平台太多,债务太重。
另一方面,想要降低融资成本,就必须提高平台的外部评级,做大做强平台。国内外部评级机构在对城投进行评级的时候,地方财政经济实力与城投平台的资产规模是最重要的两个指标。
但是任何一个地方政府的资源并不是无限的,因此做大做强平台最好、最快的方法就是进行合并现在平台。
一般来说,合并后的平台数量大为减少,均为地方主平台。比如中部省份某地级市,目前只有一家发债平台,那么其实不需要研究就可以清楚的知道,这就是当地主平台,这种主平台的必然属性肯定会大幅度降低融资成本。
另一方面,城投往哪里去也是一个问题。毕竟目前大规模基建已经完成,依靠传统的基建来维持城投平台已经不可能,考虑到目前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短期内转型为地方地产企业可能性较低。
此前,针对城投转型,各个地方均有不同方向的试验。比如有些地方城投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控股平台转型,但是考虑到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现实,这些转型并不成功。
无论城投曾经多么渴求转型,我们需要承认的是,本次化债之所以成功,并不是因为城投向前转型,恰恰是因为城投向自己曾经的定位回归。
也就是说,债券投资者之所以愿意用真金白银为城投收益率下行买单,不是城投与财政的脱离,而正是因为城投与财政千丝万缕的联系。
但是这其实是一个难以解开的死循环,传统的城投业务已经不具备发展空间,转型后债券投资者不认可,如果成为一家市场化国企市场显然很难在短期内被市场接受。
城投不转型等死,转型是找死。未来城投往何处去,是债券市场投资者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本轮整合较以往有一个突出的不同:那就是以新设平台为整合发起方和最终控股方,完成现有平台的整合。
这种方式有很多的优点:
一是现有平台股权关系、利益关系复杂,如果以其中一个平台作为整合发起方,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毕竟平台整合的结果是平台数量的减少。而公司数量的减少最终涉及的是人去人留的问题,这种人事问题牵扯的方面太多。如果在现在平台基础上,新设立一个平台,保持现有平台不变,仅仅将融资权限上收,其他业务权限暂时保留,则会最大化降低阻力;
二是新设平台股权债务关系非常清晰且简单。新设立平台作为控股方,最大的作用是以一个区域主平台的面孔出现在市场,没有历史包袱,也不在现在所有的平台限制名单里,便于发债和融资。同时,作为控股方,也作为下属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剂中心,也能够将资金的利用最优化;
三是新设平台能够理清未来可能的转型方向。比如江苏省某市,新设立城投和产投两大平台,将传统的城投业务整合进城投平台,将可以产业转型的资产整合入产投平台。这样就形成2+N的格局,即2个主平台,下属多个子公司平台,2个平台均可能达到AAA评级,既降低融资成本,也为未来可能进行的平台分类和平台转型奠定基础。
当然,新设平台也不仅仅是新成立一个公司,将现有平台整合进去,也有其他很多创新形式。
比如某地级市在整合的过程中,将主平台的孙公司的层级提高,将城投平台股权层次下移。
也就是说,孙公司成为未来该地的主平台,其他现有平台整合到孙公司下面。
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由于孙公司股权债务非常干净,历史包袱轻,无发债历史,也不在任何限制名单内,是一个理想的“壳”,同时,也省去新设立公司的麻烦。
无论是什么形式,目的是一样的,整合完成后,从财政/国资体系之下,股权关系理顺,新平台资产规模足够大、评级基本AA+及以上,是无可争议的主平台。老平台不再承担发债职能,新平台成为发债主平台。
所以,未来的城投研究员的任务其实是比较轻松的,不太需要识别哪些平台是主平台了,因为可能一个地级市,只有3个平台以内,都是主平台,只是分工不同。
当然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本轮化债与前三轮化债有明显的不同。前三轮化债从整体上的思路是全局性化债、抑制增量为主。而本轮化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重点的化债,以消化存量为主。
换句话说,此前的化债,是抑制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地方政府债务过快增长。而本轮化债,国内相当一部分省市是没有债务风险的,这从大部分城投债的收益率可以看出。即使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发酵最严重的2023年二季度,大部分省市城投债收益率也没有超过5%,这些投资级城投债甚至出现资产荒,这些区域当然也不存在债务风险。因此本轮化债的目标主要是针对部分高风险区域、以化解高风险区域存量债务风险为主。
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为城投合理合法融资提供了依据。
(作者:法询金融固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