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分析

政务   2024-11-25 17:59   山西  

┃来源:《汽车与安全》2024年第8期


安徽非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问题分析

刘俊利1,董培宏2

(1.山东交通学院,济南250023,中国;

2.山东上德司法鉴定中心,临沂276023,中国)


摘要:本文以安徽合肥一非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例,依法分析了双方的责任,提出了非接触道路交通事故定则的原则、方法等。


关键词:非接触  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安徽合肥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了人们的关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思考。


一、案例梗概


2023年12月10日,安徽合肥某条街道上发生了一起无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如图1所示,安徽合肥某街道十字路口一辆黑色SUV正待右转时,一名70多岁老人骑电动车(未确认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暂按非机动车处理)的从右方道路上逆行超速而来。老大爷紧急刹车不慎与电动车一起倒地。摔倒后,老大爷和电动车一起滑行到suv车前大概2米左右才停下来。最终交警判定老人负主要责任,而SUV车主负次要责任。

图1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责任分析


对于双方主次责任的认定,按照过错归责原则,显然对双方责任认定依据不足、事实不充分。归责是指行为人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何种依据使其负责。显然本题归责的依据就是法定路权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涉案交通参与者的行驶权利。下面根据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进行责任分析。


(一)机动车责任分析


1.右转让直行说

 图2 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如图2所示,机动车方违犯了“右转让直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这款是规定了相对方向车辆的先行权问题,几乎人人都知晓,但面对逆行的电动车,究竟去往何方,恐怕谁也不知道(还有进入非道路或左转逆行的可能),这就给机动车行驶人带来感知信息的错乱。即使电动车是直行,但直行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机动车与电动车是一条直线上的相对方向。因此,右转让直行的违法说前提不存在,则“右转让直行”的违法说法也不存在。


2.右转让左转说


如图3所示,机动车方违反了“右转让左转”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图3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图4 如果电动车正常行驶将没有交通冲突


面对电动车,机动车方也有两难选择:一是电动车可能在交叉口进入正常的左转的非机动车道,二是电动车可能继续逆行。如果电动车正常行驶,二者没有交通冲突(如图4);如果继续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机动车的右侧留出足够的电动车行驶空间,也算是机动车的操作也是合法的。


3.注意义务说


在认定责任时,如果找不到一个明确的违法条款,交警部门往往也提出一个未尽安全驾驶注意义务说。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这个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无论车辆、行人都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本案机动车方停车后,距离老人摔倒后的现场位置大约2米,二者没有出现碰撞,说明机动车方履行了安全驾驶操作注意义务。因此注意义务说也是不存在的。


(二)电动车责任分析


1.超速和逆行


本案在立案之初直接指出了电动车逆行、超速两大违法行为。其中具体超速数值需要司法鉴定才能认定。


但两大违法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都与事故息息相关。尤其是事故所处的丁字路口,可能有楼房遮挡,导致双方视线受阻,更要限速行驶。如果双方相撞,那么逆行损害程度将是顺行(如追尾)的若干倍。从因果关系的看,电动车的逆行和超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安全驾驶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不论车辆、行人灯一切交通参与者,都应履行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机动车追求安全注意义务,那么同样电动车也应补充履行注意义务。双方都要履行,不单单是片面一方履行。在二者履行注意义务的过程中,机动车方安全停车,但电动车方却摔在了地上,就局部来讲,至少说明电动车方履行注意义务中操作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超标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如果电动车超出25km/h,有可能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超过电动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而列入机动车范畴。


(三)双方过错对比


表1 事故双方违法行为对比


如表1所示,机动车方难以挑出违法行为。因此认定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的事实及依据不充分。


三、 非接触式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方法


非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的归则原则、方法与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的归则原则、方法既有不同点,又有相同点。具体如下:


1. 归责原则


(1)因果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因果原则。


侵害人过错与事故有因果关系,这是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原则,更是非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首要原则。因为,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如图5所示)大都集中于碰撞点及其周围。而非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如图6所示)需要在受害现场、感知(视距)范围内的所有侵害要素都将列入原因要素。或黄色带范围内的所有要素都可能与侵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图5 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布(黄色球)


图6 非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布(黄色带)



同时,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元素相对集中,公众比较容易理解。只要有过错,从单一到双方,再到多方都有可能与侵害后果有因果关系。非接触性事故,涉及元素不再集中于碰撞点上,且分布分散。一般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双方车辆或车辆与行人并没有发生实际物理碰撞,一方由于违规鸣笛、避让、刹车、停放、变换灯光等原因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建立在事实的认定上,依托于相应的证据以认定事实(如表2所示)。这些行为可能存在过错,也可能没有过错。本案作为电动车来说,非接触的涉及方除了SUV外可能还有其他车辆等元素纳入侵权范畴。


(2)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处理的责任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接触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无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民事原则最基本,适用最广泛的归责原则,但在一些应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自身的不足,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则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还应根据损害事实,直接推定致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交警在认定责任时,由于为非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没有碰撞点,无法采集受害人受害前的各要素过错证据,使认定带来难度。本案SUV需要提供一个遵法驾驶的证据,以及遇到电动车后所采取的措施等。


2. 方法


非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因事故现场的性质变化,除执行《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应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补充关于非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条文。


②非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除执行《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相应规定外,就“现场处置和调查”的工作范围、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③非接触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对该类事故认知不足,非故意性驶离现场将大量存在,难以留下静态证据,将给调查带来难度,应广泛宣传,自觉接受交警的调查。


④非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侵害方因为没有碰撞,往往不知道自己的侵害事实而随车流疾驶而去。因此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部门应及时快速赶往现场,扑捉尚未消失的侵害要素。


⑤受害者的感知(视距)范围是划定嫌疑侵害要素的基本,因果原则是判定嫌疑侵害要素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标准,过错推定原则是嫌疑侵害要素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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