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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雇佣的年满70周岁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去世,先后被人社部门和法院认定为工亡。由于物业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其亲属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郎溪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某物业公司给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51.7万元。
1952年出生的杨某,自2022年6月起在安徽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同年11月,杨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3月,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亡。物业公司认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服认定,向郎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人员作出禁止性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从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时,应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均作出规定,将此类群体纳入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的答复》明确,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因此,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绝对的认为其不能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亦可认定构成劳动关系。杨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服从公司管理规定按月在公司领取工资,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亡符合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宣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月,杨某亲属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劳动仲裁,因郎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遂向郎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安徽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被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由于安徽某物业公司未为杨某购买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承担杨某因工亡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应在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及有利于超龄人员再就业的前提下,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年龄递减模式处理更为合理、适当。一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宣城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凸显,不少物业公司都存在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现象。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超龄员工不能劳动。从法律角度来看,物业公司聘用超龄员工的行为虽然合法合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需要注意。首先,如果双方要形成相对长期、固定的劳务关系,物业公司在雇佣前,应当以体检等方式对超龄员工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审查,以超龄员工的身体健康情况作为是否雇佣的前提条件;在雇佣过程中,也应当定期体检。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物业公司不得要求超龄员工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劳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虽然雇佣超龄员工无法形成劳动关系,但合法的劳务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建议物业公司与超龄员工签订书面劳务或者聘用合同,对劳务内容、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保护措施、劳务报酬、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及处置措施等进行明确约定,并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等义务,让超龄员工安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