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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通常只有负主要以上责任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因为货运车辆严重超载,低速行驶被后车追尾致1人死亡,交警认定其负同等责任,但仍然被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特分享供大家学习参考。
湖南高速首例:“百吨王”负亡人事故同责,司机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9日16时,被告人赵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辽K5B397(辽HX05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广西自治区贺州市装载货物准备送往河北省保定市,该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3.2吨,当日实际装载货物139.32吨。为防止超载被查,被告人赵某用蓬布将车身尾部遮盖,导致车尾无反光标识。
同年1月20日,因车辆超载无法正常驶入高速公路,被告人赵某在广西自治区富阳收费站识别车牌后又退出来,使用提前准备好的小型轿车ETC卡进入高速公路。同年1月21日20时,被害人杨某驾驶粤BAHxxxx小型轿车搭乘杨代权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629公里+900米处时,因被告人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反光标识、严重超载、严重低速行驶,被害人杨某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距离、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同车道前方由被告人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当场死亡、杨代权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经衡阳市民典司法检验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符合交通事故撞击胸腹部,致血气胸、胸腔实质性器官破裂出血,造成创作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辽KSB397(辽HX058挂)号汽车列车事发时行驶参考速度为26km/h,汽车列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公诉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民事调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特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判决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已经与被害人一方达民事调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辽阳市白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被告人赵某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文友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湘042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