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何审查?

政务   2024-11-05 18:32   山西  

┃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八期答疑实录


问题4:

行政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提问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一庭李明)


答疑意见:


我们认为,对于此类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和把握,需要综合考量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时间长短、是否被注销以及注销的具体情形等因素。


第一,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且未被注销的情形下驾驶机动车的,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以下简称《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属于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2条第2款、第75条第1款、第79条第1款第8项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因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一年内申请延期办理。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且被注销的情形下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参考原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驾驶人持有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国法秘政函〔2009〕334号)处理,即“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且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在考虑这种行为与从未取得驾驶证驾车的行为,在性质、危险性上有所不同,在处罚时原则上应当适当从轻。”


第三,同时存在超过驾驶证有效期和《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9条第1款第2项至第7项、第9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被注销驾驶证后驾驶机动车的,需要先审查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9条第3款、第4款规定恢复驾驶资格的情形,或者具有按照《申领和使用规定》第27条规定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再视情参考原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驾驶人持有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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