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最高院明确:驾车冲撞行人及车辆,致二人死亡,多辆汽车严重受损,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

政务   2024-11-13 17:59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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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告人在公共道路上驾车冲撞交通执勤卡点人员及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驾车冲撞行人及车辆,致二人死亡,多辆汽车严重受损,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张某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驾车冲撞行人及车辆,致二人死亡,多辆汽车严重受损,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豫05刑初17号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刑终321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公共道路上驾车冲撞交通执勤卡点人员及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驾车冲撞行人及车辆,致二人死亡,多辆汽车严重受损,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张某海,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河南省浚县人,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镇×庄×××号。200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20年8月20日以(2020)豫05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某海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12月14日以(2020)豫刑终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张某海与承包污水管网工程的金某某系情人关系。2019年9月9日晚,被害人陈某某因“顶管信息互相交流群”内有人反映金某某拖欠工人工资不给,在群内辱骂金某某。张某海得知该情况后对陈某某不满,欲报复陈某某。当晚21时45分,张某海加陈某某为微信好友,以介绍顶管工程项目为由,诱骗陈某某前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村金某某承建的工地。9月10日中午,陈某某在史某某的陪同下从河南省嵩县驾驶豫C×××**丰田越野车到达鹤壁市×村工地。陈某某察看后决定不参与该工地施工并准备驾车返回。张某海称离此地不远的河南省安阳县××镇有工程可以介绍给陈某某,并以自己熟悉路线为由,驾驶陈某某的丰田越野车载陈某某、史某某从鹤壁市×村××县乡道路开往河南省汤阴县方向。途中张某海不遵守交通指示标志和通行信号行驶,并扬言“我开车警察不敢拦我,我开车警察很少截我,截我直接就撞飞他,咱撞个警察瞧瞧吧”等。当张某海驾驶该丰田越野车沿汤阴县××路从南至北路过××路与××大道丁字路口时,陈某某感觉身处危险,要求张某海停车,张某海说“没有机会了”“要死人了,把前面的警察干死”,并随即调头逆行,向汤阴县××路与××大道车辆限行卡口点的密集车群和人员加速冲撞,致使卡点执勤人员王某(被害人,殁年26岁)颅脑损伤合并颈髓损伤死亡、协助执勤的蒋某某(被害人,殁年60岁)颅脑损伤死亡,陈某某的豫C×××**丰田越野车等多辆汽车严重受损。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依法提取的作案车辆豫C×××**丰田越野车及其行车记录仪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车辆维修发票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某海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目睹张某海加速逆行冲撞执勤卡点的证人史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等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证实豫C×××**丰田越野车前左翼子板血迹擦拭物和两处疑似人体组织擦拭物、左前大灯内疑似人体组织擦拭物均与被害人蒋某某的基因分型一致的DNA鉴定意见、证实张某海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证实车辆受损价值的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豫C×××**丰田越野车行车记录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海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海在公共道路上驾车冲撞交通执勤卡点人员及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海驾车冲撞行人及车辆,致二人死亡,多辆汽车严重受损,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张某海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刑终321号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解与适用】本条共分两款。


第1款是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罚规定。其中本条所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与第114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款规定的是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的处刑。与第114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刑是相对应的。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就是本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根据本款规定,对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款是对过失犯前款罪的处罚规定。其中,“过失犯前款罪的”,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上述过失行为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失火罪立案追诉:(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本款的规定,由于过失行为构成本款所规定的犯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关联案例 | 因投资失败,以极端方式发泄情绪,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加速行驶,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人行道过马路的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伤及他人财产损失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投资失败,以极端方式发泄情绪,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加速行驶,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人行道过马路的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伤及他人财产损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社会危害和罪行极其严重的,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上诉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宝马轿车沿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无法接受投资失败的现实,突然加速车辆、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五惠路劳动公园北门人行道斑马线过马路的行人,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2人受伤。之后,刘某某驾车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汇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后停下,刘某某弃车逃离现场,于当日下午归案。


【法院裁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因投资失败,以极端方式发泄情绪,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加速行驶,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人行道过马路的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伤及他人财产损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社会危害和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2月10日第3版


3、关联案例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逃避酒驾处罚,驾车加速强行连闯卡点,造成执行交警死亡、受伤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拦截检查时,为逃避酒驾处罚,不顾在场人员安危,驾车加速强行连闯卡点,造成执行交警死亡、受伤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4日21时20分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双城镇精兵胡同两侧设置两处检查卡点,依法对过往车辆驾驶员酒驾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上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吉利轿车驶入精兵胡同,在交警持酒精测试发光指挥棒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赵某某加速绕开拦截的交警强闯第一道卡点,在看到前方第二道卡点的交警正在路中央执法的情况下,仍驾车加速冲卡,撞飞执勤交警被害人单某某,致单某某胸肋骨及股骨多发性骨折,肝、脾破裂,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致现场待检起亚轿车内驾驶员乔某、乘车人李某受伤。赵某某在继续驾车逃逸过程中,车辆撞上精兵胡同东侧四野广场花坛,弃车逃跑,后被追赶来的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02mg/100ml;其所驾驶的吉利轿车行驶速度为82.66km/h;乔某所驾驶的起亚轿车损失6580元。


【法院裁判】黑龙江高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拦截检查时,为逃避酒驾处罚,不顾在场人员安危,驾车加速强行连闯两道卡点,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一台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某某曾多次违章驾驶,案发当日不听劝阻,执意酒后驾车,并加速冲卡,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交通警察撞致死亡,在明知撞上执勤交警后,继续驾车逃离直至车辆撞上障碍物,弃车逃跑,并唆使同车人逃跑,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法院遂作出以上裁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2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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