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解读 | 电力市场制度建设回顾

文摘   2025-01-06 19:03   北京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要求[1],2025年,要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形成有利于新能源、储能等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在此指导意见之下,近两年电力市场建设相关规则与制度不断出台,到2024年12月,现货市场规则、电力市场规则、监管、信息披露等多项规则均已落地。


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基础和背景


2002年2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大幕,开启市场化电力体制改革,基于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输配分离、主辅分离的原则,将原国家电力公司进行拆分重组,成立了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两家电网公司,成立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五家发电集团和四家辅业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进行划分,为发电侧市场塑造了市场主体。2002年的电力体制改革为2015年第二次电力体制改革奠定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的竞争格局。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发布,第二次电力体制改革启动,明确本次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


在此基础上,2017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选择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地区作为第一批试点,组织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山西省电力交易市场自2018年12月27日试运行启动,先后经过七次结算试运行后,经山西省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至2023年底,转入正式运行,此后各省的电力交易市场开始逐步转入正式运行。


二、电力市场交易机构的建设


按照2016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改经体[2016]414号《关于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的复函》,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的管辖区域,分别组建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复函要求,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跨区跨省电力市场的建设和运营,负责落实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开展市场化跨区跨省交易,促进清洁能源大范围消纳,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市场融合,未来开展电力金融交易。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形式组建。在南方区域依托南方电网公司和各省电网公司分别组建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省(区)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南方电网公司按照股份制公司模式组建,南方电网公司持股66.7%,其他相关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参股。


根据公开信息,目前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持股70%,国投电力、国家能源集团、国电投集团、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三峡集团、中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大唐集团、华能集团、华电集团均为参股股东。


除南方电网所在区域,即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及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其余各省均以国家电网各省电力公司为最大持股股东持股43%,由所在地大型电力企业(含央企省属子公司)参股,组建了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如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南方电网所在区域范围内,除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外,由广东电网、广西电网、云南电网、贵州电网、海南电网分别与省内大型电力企业及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共同组建了各省电力交易中心。


由于目前蒙西电网并不属于国家电网,因此,蒙西地区所建立的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由地区相关大型发电企业(含央企子公司)共同参股。


从组建时间点上,上述各电力交易中心基本都是在2016年至2017年完成组建。因此,从机构角度,至2024年底,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已经运行较为成熟,历经多次结算,大部分电力交易中心已转入正式运行。


三、市场制度体系建设与完善


(一)国家层面的规则制度


2022年初,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作为“十四五”的最后一年,2025年需要达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的目标。


随着各省电力市场结算试运行及分批转入正式运行,电力市场制度体系与规则逐步开始建立完善。2024年度更是电力市场规则制度发布的重要年度,规则完善的步伐显著加快。对于电力企业而言,市场化的电力交易机制逐步建立过程中,虽然仍然有压舱石管理和保障性措施,但整体势必面对和接受整体社会经济对电力企业经营收益的冲击与影响,尤其是对于风电、光伏、分布式光伏与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企业,补贴退坡之后的逐步市场化,分时电价机制的建立[2]等,均将对投资收益和未来利润测算带来不确定风险和影响。由于不同省份、区域的经济体量存在差异,同时国民经济亦可能遇到类似2019年至2022年的特殊期间,电力消纳的主力企业会受到国际经济与政治局势的影响,这些都将对新能源发电企业产生相比此前电力体制更为直接和清晰的冲击。


在2023年后半年的《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与《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3]813号)先后出台之后,2024年1月至12月,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就电力市场建设先后出台相关的重要规则主要如下:



按照《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的分类,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等,电能量交易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


截至目前,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以及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均已出台,辅助市场基本规则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尚未正式发布。


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根据《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区别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年度(多年)交易、月度交易和月内交易,电力现货市场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的市场,电力现货市场通过竞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


辅助市场服务交易在此前也已经形成一些规则基础,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渊源于《关于积极推进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456号)、第二次电力体制改革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号)等文件,至2021年出台电力辅助服务的基本管理规则,即《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至2024年10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上述规则所确立的市场交易主体、交易类型,目前的电力市场基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各省份电力交易规则的细化


根据电力市场管理要求,各省电力市场对于交易细则的拟订,需要经电力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随着电力市场运行的逐步成熟,各省就电力市场不同交易类型均形成了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不同省份的实施细则范围亦存在较大差异,初步关注到相关细则涵盖了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零售市场、独立储能、容量补偿、绿电交易以及市场监管、保底售电、直接交易、超额消纳等。基于篇幅限制,以下简要摘列了各省(不包括南方五省)的中长期交易规则供读者参考。


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出台前后,各省先后就电力中长期交易出台了各自的规则文件,主要如下:



除了上述中长期交易规则之外,各省结合电力市场的发展和运行情况,从市场准入管理、信用管理,到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市场、辅助服务市场、零售市场,再到计量结算管理,均形成了细致的管理规则。


如黑龙江省,2024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根据通知,《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以及《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等。其中提及,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场站(不含扶贫光伏电站)以场站为单位通过“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新能源场站配套储能满足相关独立储能要求时,与发电单元协商一致后,可自愿按照黑龙江省有关规定转为独立储能运行,并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3]


从制度建设层面,到2025年,电力市场对于各类交易的运行规则已经进入相对完善与成熟阶段。


四、统一电力市场对新能源企业的发展影响与机遇


早在2018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即在《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中,针对煤电明确提出“加快放开煤电机组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投产后一律纳入市场化交易,鼓励支持环保高效特别是超低排放机组通过电力直接交易和科学调度多发电。”针对水电提出要有序放开,针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提出“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和创新交易规则,推进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在保障利用小时数之外参与直接交易、替代火电发电权交易及跨省跨区现货交易试点等,通过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增加上网电量,促进消纳。”


随着电力交易市场运行日益成熟,各地就电力市场运营的规则日益细化,对于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企业,由于其发电特征,导致分时电价、市场交易对其电价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对于可再生能源企业来说,不仅仅需要对所处的电力市场的报价方式、策略及规则进行充分仔细的研究,培养必要的电力销售人员,适应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统一电力市场。同时,更应强调创新发展,加快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调节能力,国家能源局在2024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中,已经为可再生能源企业在统一电力市场环境中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第二次电力体制改革的第十个年头,已来。


【注】

[1] 2022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2] 2021年7月26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


[3] 见:https://drc.hlj.gov.cn/drc/c111444/202412/c00_31794178.shtml



律师简介

邵文辉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公司业务 | 资本市场 | 能源与自然资源

邵文辉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及证券法律服务业务,包括企业改制、公司并购重组、破产及强制清算、公司合规调查与法律风险管理等。邵文辉律师具有政府工作经验,也曾在某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理,执业十年以上。曾参与多起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债权纠纷、金融纠纷、劳动争议的处理;独自主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等项目;曾为数家上市公司、私募基金在中国境内投资、并购业务以及境外投资、上市提供法律服务,长期为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邵文辉律师在公司治理、法律风险防范、并购重组业务、投融资及争议处理、破产(重整)及强制清算方面经验丰富。


电话:+86 10 6502 8709

邮箱:shaowenhui@hylandslaw.com

张晓刚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资本市场 | 公司业务 | 能源与自然资源

张晓刚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公司法及证券法律服务、公司并购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及强制清算、公司合规调查与法律风险管理。自执业以来,张晓刚律师主办多起股权投资、债权融资、公司上市及再融资、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强制清算、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设计等项目;为数家上市公司、基金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投资、并购业务提供法律服务,长期为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证券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法律风险防范业务等方面经验丰富。


张晓刚律师多年深耕公司与证券、并购重组业务领域,对资本市场及交易规则具有深入的理解,具备较强的协调、谈判能力,能为每一客户提供贴切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高标准、专业化的服务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同。


电话:+86 10 6502 8888

邮箱:zhangxiaogang@hylandslaw.com

郭蒙萌  律师  北京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 | 资本市场 | 能源与自然资源

郭蒙萌律师长期服务于能源行业,执业期间,曾主办多家企业破产重整项目及多起争议解决事项,主要参与从事公司管理制度建设、境内外上市、知识产权管理、能源行业相关的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尽职调查与并购、企业破产及解散等业务,曾参与、主办多起民商事诉讼、仲裁及执行业务,具有丰富的能源行业争议解决及破产清算经验。

刘倩倩  律师  北京

业务领域:

资本市场 | 银行与金融 | 能源与自然资源

刘倩倩律师长期服务于能源行业企业,刘律师主修财税法专业,并持有CPA资格及税务师资格,为多家境内能源及产业链相关企业合规、投资并购提供法律服务,为多家公司提供过公司管理制度建设、公司并购、商事仲裁与诉讼、尽职调查及投融资等法律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能源行业合规管理及投资并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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