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观察 | TMT行业速递(2024年第11期)

文摘   2024-12-25 19:17   北京  


一、法规速递


01

市监总局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内容提要

为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1月8日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六章,其中包含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概念、分析原则、监管规则,及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以及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具体内容。


浩天评论

随着技术行业的迅速发展,标准与专利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覆盖无线通信、音视频、物联网等众多领域,许可主体趋向多元,在正常商业行为和反竞争行为之间存在模糊地带,为反垄断监管执法带来挑战。《指引》特别新增了关于加强事前事中监管的条款,要求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并明确执法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事前事中监管;此外,《指引》进一步明确了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类型及分析要素,为认定垄断协议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指引》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的需求,将深刻影响行业的发展方向。

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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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模式在防范网络沉迷、优化内容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更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4年11月15日发布了《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面向应用程序及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指引各类智能终端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平台,对原有的未成年人模式进行优化升级。《指南》共分为七部分,提出应用程序及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所涉未成年人模式建设的总体方案,具体包括未成年人模式下的通用规范,使用时段、时长、内容和功能等具体要求及模式要求,家长管理等多个方面,适用于未成年人模式的研发、建设、运营和管理等。


浩天评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上网用户逐渐年轻化,《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在全面调研未成年上网需求的基础上,从保护未成年身心健康出发,针对不同年龄段用户分别推荐每日上网总时长,将未成年人模式建设范围将由扩大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实现“三方联动”,将未成年人模式的建设落实到终端企业,有利于有效落实正向引导青少年上网方案,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郭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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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动态


01

广电总局11月29日召开网络直播节目管理座谈会,要求网络直播节目“不踩红线、坚守底线、勇攀高线”


内容提要

2024年11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司在福建厦门召开网络直播节目管理座谈会。会议强调,网络直播节目要做到“不踩红线、坚守底线、勇攀高线”:一是不踩涉政有害的红线,坚决杜绝涉政有害内容在网络直播节目中渗透传播;二是坚守道德法律的底线,及时排查处置违背公序良俗、病态有害,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突出问题,严防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三是勇攀精品力作的高线,要加强网络直播节目创作引导,鼓励创作者围绕重大主题、把握重大节点,充分发挥网络直播节目优势特点,讲好中国故事,唱响新时代主旋律最强音。


浩天评论

网络直播吸取和延续了互联网的优势成为越来越多用户的选择,截止2023年3月《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3)》显示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51亿,成为网络视听第二大应用。网络直播的视听节目特征、公共媒体属性和社会舆论动员能力越来越强,已成为重要的舆论阵地,同时网络直播也存在导向不良、内容低俗、主播良莠不齐、商业营销混乱、制假造假等问题,亟待进一步加强治理,故加强网络直播节目管理,打造网络直播平台良好生态成为首要目标。本次大会中通过围绕“三线”管理要求,鼓励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合作交流,共同助力网络直播高质量发展。

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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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案例六:未经授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换脸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内容提要

2024年10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会上发布了八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六明确指出,涉案视频通过技术手段将原告面部特征替换,不具有肖像意义上的可识别性,同时因其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行为并未有丑化、污损、侵害之情形,故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但是,涉案视频动态呈现了原告的面部特征等个体化特征,可以以数据形式呈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的定义,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而对包含原告肖像的视频进行AI换脸处理,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浩天评论

此前与本案相同或类似的纠纷,原告多以肖像权侵权、著作权侵权为由主张其合法权益。在以著作权侵权为由的案件中,法院往往通过论述创作的原始视频的妆容、场景等体现了制作者独创性的选择安排而认定原始视频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并结合实际换脸使用、侵权主体意图、是否获得授权等,在确认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而在以肖像权侵权为案由的案件中,存在法院宽泛认定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可能会导致肖像权的任意扩张,进而影响妆容、造型等领域对肖像权的合法使用及创作传播。


本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了肖像权“可识别性”不局限于面部,但应当主要集中于自然人的个人生理特征,同时明确了肖像与个人信息的关系与认定差异。本案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角度出发,为因AI换脸引起的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侯宛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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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内容提要

鉴于一些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或者骗取登记相关知识产权,通过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科技创新,全国检察机关特此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检察机关近日公布,自2022年7月起,至2024年9月,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法院8142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开展监督,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75件。


浩天评论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存在诸多表现形式,如:不择手段抢注、囤积商标并进行所谓“维权”,恶意将他人拖入诉讼程序以获取竞争优势,提交虚假合同及虚假权利人信息以骗取著作权登记并批量提起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黑中介、黑代理等实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形成灰色产业链等,上述方式对知识产权体系造成了严重破坏。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原动力,检查机关依法监督纠正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针对不法行为及时制止,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郭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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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01

广告合规:上海某公司因在非医疗用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遭受行政处罚


案情摘要

2024年10月12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海某公司在对驼乳粉进行广播宣传时称“骆驼奶有一个最大的用处就是治疗抑郁症”,涉及了疾病和症状的术语,属医疗用语;并且在无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宣传该商品具有牛奶、纯牛奶所有没有的特殊营养,并强调该等特殊营养之功效,属虚假广告。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


浩天评论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中商品的功能、成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不得在宣传中涉及任何疾病治疗功能,也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即不能直接指明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也不得暗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大广告监管力度,更于2024年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严惩变相发布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等的行为,严防保健食品疗效化和普通食品功效化宣传。在此趋势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等相关主体应更加注意广告合规性审查,避免因误用医疗用语而遭受处罚。


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2016年3月22日发布《关于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等内容的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审查要求》"),对属于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情形作进一步说明,包括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内容(例如使用医疗、康复等各种疾病的名称及疾病的治疗用语等)。虽然针对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规范日趋完善,但《审查要求》对于该等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仍具有指导意义。

侯宛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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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何为、魏泽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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