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观察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业速递(2024年第12期)

文摘   2025-01-02 20:11   北京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资讯


1

个人养老金制度自2024年12月15日起全国实施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36个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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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社部公布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12月23日,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人社部令第54号),该办法的修改背景为为了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并结合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证件名称和编码规则的变化,本次修改对于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的身份核验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暂行办法第七条,前述外国人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同时,修订后的暂行办法重新确立了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提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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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职业病分类和名录


12月16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24〕39号,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通知》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将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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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京人社发布2024年度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12月17日,北京人社局发布2024年度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分别为:1.以用工事实认定网约家政工与家政公司关系;2.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未获支持;3.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异议期的约定应属无效;4.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调岗应合法合理;5.员工未到指定医院就诊不必然构成严重违纪;6.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7.遭遇职场霸凌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8.用人单位解除隐瞒利益冲突高管人员获支持;9.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竞业限制损害劳动者权益,仲裁机构对典型案例进行了释法分析及风险提示,提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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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北京人社发布《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北京人社12月发布《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4〕16号),根据该通知,北京市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加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力度,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更多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延续实施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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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北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大至近亲属


12月10日,北京医保发布《关于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18号),根据该通知,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近亲属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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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发布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审判白皮书


12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发布《2018-2023年度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并通报徐汇区人民法院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显示,从岗位类型来看,除群体性案件外,个案中超50%的劳动者为快递员或外卖配送员。原告多为劳动者,诉讼请求以确认劳动关系和主张劳动报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提成等)为主。从结案方式来看,个案调解撤诉比例较低,判决确认劳动关系的比例较低。白皮书同时发布了6起典型案例,涵盖快递员、外卖员、派对主理人等新业态岗位,提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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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海启动“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


根据上海人社官微,上海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支持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工作方式灵活、工作环境友好的岗位设置为“生育友好岗”,原则上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生育友好岗”实行弹性工作制,用人单位可从经营管理实际出发,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为劳动者兼顾工作和生育提供便利。相关权利义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明确后,列入劳动合同或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在就业服务上,人社部门将把吸纳就业多、社会影响好的“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纳入本市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名单,落实“一企一策”服务,并在申请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参加“促进就业先进企业(组织)”等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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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广东省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12月15日,广东人社发布通知,根据该通知,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9167元。按照相关规定,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广州市、省直缴费基数下限为5500元,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缴费基数下限为4767元,其他地区缴费基数下限为4492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500元。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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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海南省发布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上下限


根据《关于公布海南省2024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琼人社发〔2024〕107号),2024年度海南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4393元,下限为48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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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青海发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基数


12月9日,青海人社发布《关于公布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4〕437号),根据该通知,2024年度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87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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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青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12月6日,青海人社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调整范围和对象包括2023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不包括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调整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调整标准见官网。该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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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四川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四川省医保局网站发布《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通知》明确扩大生育保险覆盖人群。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可选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需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将自动参加生育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个人无需缴费。新政策将确保“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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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重庆调整生育保险发放方式


12月10日,重庆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方式的通知》(渝医保办〔2024〕89号)。根据该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方式,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申领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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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福建省发布《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12月8日,福建省政府官网发布《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对省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条例内容包括人力资源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与监管等。条例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该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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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安徽省公布2024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12月11日,安徽省人社厅网站发布《关于公布2024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271号)。《通知》明确2024年安徽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842元/月。核定2024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2024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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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吉林省发布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12月19日,吉林人社公布《关于发布吉林省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吉人社联〔2024〕143号)。通知明确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分别为:长春市94231元/年、江源区84696元/年、农垦企业24918元/年,除上述地区之外的市(州)、县(市、区)均为86142元/年。计发基数用于企业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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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吉林发布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根据《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4〕141号),自2025年1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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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江西出台新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12月20日,江西省医保局网站发布《关于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24〕10号)。根据该实施意见,资金来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筹资标准约为国家和省规定的医保筹资总额的10%。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支付范围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支付比例不低于60%,封顶线不低于25万元。特困人员等群体将享受更低的起付线和更高的支付比例,且取消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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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浩天评论


1

人社部发文:做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工作


案件简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5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融合集成(以下简称"证卡融合集成"),通过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下简称"工作许可")信息加载到社保卡,依托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为外国人在华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浩天评论

根据该通知,外国人来华工作持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可享受“一卡通”服务。本所律师经查询,11月25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发布系统停机更新的通知,系统更新通知显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业务需要决定自2024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对系统进行停机更新。本次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停机更新也是为了支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工作。该政策实施后:1、外国人工作许可全程网上办理,入境后无需领取实体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延期、变更和注销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全程网上办理,入境后无需再办理实体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同时,已经领取实体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待现有工作许可申请延期或变更时按照证卡融合集成新程序办理。2、外国人入境后可通过手机下载电子社保卡APP领取加载工作许可信息的电子社保卡。3、外国人如领取了电子社保卡,则可直接持加载工作许可信息的电子社保卡前往工作地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有关居留证件(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系统查验或查看电子社保卡等获取工作许可信息)。浩天提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证卡的融合集成实现了工作许可信息与社保服务的有机结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提供了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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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发布典型案例:劳动者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未获支持


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3日,孔某入职某企业管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月工资15000元,某企业管理公司未与孔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2日,孔某与某企业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9月1日,孔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某企业管理公司称,其公司人事部门曾屡次联系孔某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孔某为向公司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多次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了相应的聊天记录、录像视频证据。后仲裁委裁决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浩天评论

该案例是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发布的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及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与单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某企业管理公司未与孔某在用工之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也是所谓的“宽限期”。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在宽限期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本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但是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某企业管理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单位曾多次要求孔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孔某拒绝签订的证据,同时这些证据也表明孔某具有拖延的故意,因此仲裁委及法院在某企业管理公司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劳动者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此类案件在各地的实践中并不少见,本所曾发布的案例中就包括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请求的案例,本所律师同时提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及时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防范用工风险。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简讯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内容仅供参考。


编委会

编委会成员:

张碧飞 于谨源 马雯 马慧 安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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