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观察 | TMT行业速递(2024年第12期)

文摘   2025-01-21 16:58   北京  


一、法规速递


01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容提要

2024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旨在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案由管理,提升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化水平。《案由规定》明确了案由的层级结构(一级、二级、三级案由),要求规范适用案由,并规定了案由适用的具体规则,如层级递进原则、多个违法行为并列适用案由等。同时,《案由规定》还指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对案由进行动态调整,并对新类型案件适用案由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案由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浩天评论

《案由规定》的出台为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提升执法效率和准确性。案由的层级结构和适用规则清晰明了,便于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准确理解和把握。同时,规定提及的对案由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也为应对新类型案件提供了灵活性。

张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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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务院修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将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内容提要

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实施。《决定》删去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的相关条款,取消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审批,取消审批后,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确保电视剧质量。


浩天评论

此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修改体现了中国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心,有利于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此举预计会引导更多机构参与电视剧创作生产,同时,通过一系列措施鼓励制作更多精品力作,以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电视剧质量,体现了放管结合的理念,同时,也为电视剧行业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指引,有助于行业健康发展。

张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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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动态


01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打击不正当竞争


内容提要

2024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该五起案例涉及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前员工在职期间成立竞业公司,离职后隐瞒离职事实侵夺属于原公司的商业机会;2.员工离职后根据密码设置格式盲猜现员工密码,成功后窃取公司系统中的文件;3.员工通过隐名持股方式企图规避保密协议约定,获取技术信息后成立竞业公司,生产相同产品销售;4.员工在职时提前将高保密级别的技术文档保存到低保密级别的服务器中,离职后获取;5.竞业公司组织员工自编程序代码,通过互联网远程爬取权利人OA系统内客户及订单信息等资料,使用上述客户信息推销与权利人同类的产品。


以上侵权人均被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数十万元、赔偿十几万元到近两千万元不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措施中的一种或几种。


浩天评论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大监管力度,连续多年部署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过典型案例的情形可以看出,尽管侵权人已经采取隐名持股、背后悄悄降低保密级别等隐蔽措施,但是侵权行为依然被发现,不仅侵权所得被没收,还面临高额的罚款和赔偿,严重者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例的公布,能够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能够提醒企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针对性地改进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漏。

袁少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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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北京市出台《关于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大力发展文化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措施》,涵盖影视、演艺、出版、影视、网络视听、文旅文博、媒体融合等重点领域


内容提要

2024年12月,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大力发展文化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根据《措施》的规划,北京市将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开发形成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以科技创新带动文化产业创新。《措施》涵盖十个方面,包括促进文化领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影视新技术研发应用、推进超高清视听产业优化升级、拓展演艺新业态新空间、激发数字出版新动能、打造文旅消费新场景、创新文博数字活化利用、深化媒体融合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强化文化供给延链建设、及支持优质市场主体和项目。


浩天评论

《措施》的出台彰显了北京市对寻求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规划和预期。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信息科技的数字化赋能,文化产业将迎来创新与转型,从而促成新型文化业态。这一改变不仅能够提升文化产品的质量和多样性,还能激发市场活力,吸引更多的投资与人才。同时,《措施》还将助力北京构建全国文化中心,提高北京在国际文化版图中的地位,为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推动了社会整体文化氛围的提升。

沙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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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家广电总局要求规范AI“魔改”短视频,发布《管理提示(AI魔改)》


内容提要

2024年12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发布《管理提示(AI魔改)》(以下简称“《管理提示》”),要求各相关省局督促辖区内短视频平台排查清理AI“魔改”影视剧的短视频。《管理提示》指出,AI“魔改”经典包括《甄嬛传》变身“枪战片”,《红楼梦》改成“武打戏”,孙悟空骑着摩托车扬长而去等,这些视频为博流量,毫无边界亵渎经典IP,冲击传统文化认知,与原著精神内核相悖,且涉嫌构成侵权行为。


《管理提示》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各相关省局督促辖区内短视频平台排查清理AI“魔改”影视剧的短视频,限期反馈工作情况;严格落实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审核要求,举一反三,对各自平台开发的大模型或AI特效功能等进行自查,对在平台上使用、传播的各类相关技术产品严格准入和监看,对AI生成内容做出显著提示。


浩天评论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魔改”影视剧短视频的现象也随之出现并引发诸多争议。一些创作者利用AI技术对经典影视剧进行随意改编、篡改,甚至恶搞,不仅破坏了作品的原意和艺术价值,还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其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篡改,甚至歪曲作品原意的行为,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若AI“魔改”视频中未经演员同意,使用演员的肖像进行修改和恶搞,可能构成对演员肖像权的侵犯。


近年来司法实践也在积极回应AI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相继审理了“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和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并进行了宣判,为类案审判提供指引。《管理提示》的发布,既有助于督促平台履行监管义务,及时发现和清理侵权内容,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也为AI技术的应用划定边界,鼓励创作者在尊重原作和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利用AI技术进行有益的二次创作,推动文化内容的创新和发展。

袁少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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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01

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听声识剧”模式下使用他人影视剧片段行为的侵权认定


案情摘要

上海某企业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侵犯了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主张其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指控被告在其“飞幕”App上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原告一定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不能以公众实际获得作品的完整度来判断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被告将涉案作品以1分钟短视频集合的形式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使用“飞幕”App“听声识剧”功能时可获得《我的团长我的团》作品,仍属于向公众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影视剧的行为;(3)用户在“飞幕”App“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评论意见时上传可供其他用户点播观看的涉案作品片段非必要操作步骤,也不属于创作作品过程中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行为。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浩天评论

本案为基于AI技术的音源识别服务是否侵犯著作权以及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理解提供了参考。法院裁判表明,尽管技术创新不断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但在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时,企业也应尊重知识产权,保持合法合规的运营。另一方面,本案强调了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界限,尤其在新兴的网络平台中,如何平衡创作自由与版权保护,是法律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一判决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适用与发展。

沙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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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何为、魏泽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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