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学·思·享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处长: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自然资源工作论述摘编》 深刻理解“净矿”出让实践意义
政务
2025-01-02 14:39
浙江
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自然资源工作论述摘编》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处长 梁洪行
《习近平关于自然资源工作论述摘编》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新时代新征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矿业权的取得从申请在先逐步过渡到全面公开竞争出让,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在矿业权出让的演变进程中,我省于2010年率先在全国提出了采矿权“净矿”出让概念,并于2013年印发《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净矿”出让相关要求。“净矿”出让的初衷是要求政府主动作为,尽可能在出让矿业权之前做好充分准备,保障矿业权人竞得矿业权后按期顺利进场勘查开采。在学习《习近平关于自然资源工作论述摘编》的过程中,我对“净矿”出让的实践意义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在《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中提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对中国来说,保障好初级产品供给是一个重大的战略性问题。必须加强战略谋划,及早作出调整,确保供给安全。矿产品是人类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初级产品之一,在社会生产体系中处于生产的前端,为整个经济的运行提供能源、原材料和生活必需品支撑,是社会生产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了初级产品,所谓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也就无从谈起。“净矿”出让是保障企业在获得矿业权后可以持续开采和有效供给矿产品的必要举措。矿业权出让不仅是出让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还与影响范围内的耕地、林地、水系、交通、管线、生产生活设施等互相制约。周边制约因素处置不到位,就会增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完全、甚至无法开发利用的风险。“净矿”出让提前排查采矿权设置的相关制约因素,合理划定矿区范围,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确保后续矿业权竞得人能够顺利办理各项手续,缩短获证周期,关键是保障了采矿权出让后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依法依规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同时还降低了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受到政策条件或外部影响而中断生产的概率,保障好企业正常运行才能不断为市场供给矿产品。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性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等重要论断,为新时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科学指南。“净矿”出让是生态文明建设在矿业领域的具体实践,它不光是为了顺利出让矿业权和开展后续工作,更是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矿业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净矿”出让强调矿业权设置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等相关规定,通过多部门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就矿区范围与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进行套合,减少对耕地、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推动矿业权绿色设置,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战略路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习近平总书记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出发,提出“经济发展不应是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竭泽而渔,生态环境保护也不应是舍弃经济发展的缘木求鱼,而是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要抓住资源利用这个源头,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取之有制、用之有节的道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坚持节约优先、全过程节约管理,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用较少的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矿区及影响范围内相关权益人的处置若不到位,会影响矿产资源的完整开采甚至矿山的正常生产,从而降低矿产资源的采出率和利用率。若在矿山生产过程中不能完整采出矿体,剩余矿产资源大概率将常埋地下。“净矿”出让要求在出让前做好政策处理,调查清楚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权属,与权益方签订补偿协议,相关权益受损方能得到合法、合适的补偿安置,确保无权益纠纷,同时还要保障矿山开采的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必要需求。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矿业权出让这件事上有担当有作为,实现多赢共富,促使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