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是在2003年10月20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日用品、日用杂品、小五金、卷烟、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等等。
2018年,曹某所在村庄被划入了拆迁红线,他的小卖部不得不随着工业园迁移至安置房小区。
同年12月14日,曹某到市监局将超市营业证变更为某安置小区40号。
2021年6月21日,曹某的烟草营业证换证,他到烟草局办理了换证业务,但营业地址没有更改,一直营业至今。
2023年7月31日,曹某的烟草证将再次到期,又需要换证。
为了保险起见,曹某在7月5日向当地烟草局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申请延续期间及变更经营地址。
其申请延续期间,为2023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0日;申请经营地址由某村变更为某安置小区40号(安置小区也在曹某先前开设小卖部的村里)。
烟草局审查完,认为申请事项属于该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在曹某看来,只是换个证而已,他的小卖部都开了这么多年了,不会有事情,没有太过于放在心上。
7月6日,烟草局的执法人员到曹某申请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曹某如实陈述,他的小卖部于2018年5月搬迁至某安置小区40号,经营至今。
没想到,7月10日,当地烟草局制作延长审批期限审批表,延长审批期限4个工作日,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
烟草局听取了曹某的陈述申辩,但是结果没有任何改变,7月18日,烟草局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烟草局意见:
曹某提交的《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载明,协议签订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约定的房屋搬迁完毕时间为2018年4月2日。
曹某提交的《烟草证换证情况说明》中也写了,从原登记的经营场所地址搬迁到申请变更登记的经营场所地址时间是2018年。
所以曹某的小卖部从原登记的经营场所拆迁交付后,至申请变更的时间超过了6个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根据当地的规定,曹某需要在6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曹某提出申请的时间超了。
法院意见:
《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可以不受网格内指导数限制,但两个零售点最短可行间距不少于40米: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设置零售点的,持证人应当自原经营场所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曹某在2018年5月的时候,就已经将原经营场所交付拆迁,但至2023年7月5日,才向烟草局提出变更经营地址申请,已经明显超过了规定的期限。
法院判决:
烟草局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职权正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曹某两审均以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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