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发生了不少因为政策文件不完善导致的“骗补”错案,部分事后得到纠正;但在当下新政频出的形势下,特别是应急出台的文件,申报工作就存在风险。
国家补贴政策在执行中都会不断调整、改革完善,而骗补行为的发生,往往与当时的补贴政策不完善关系密切。
规避风险有必要学习这类案件在检察院是如何认定的,参考《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检法应该审慎介入产业扶持政策实施)
财政补贴政策的初衷是给予相关企业和个人利益,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对违反政策申领财政补贴的行为一律予以刑事打击,反而会使应受政策扶持的企业和个人利益受损,不利于相关产业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不仅给正在经营的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也会严重阻碍相关产业的发展。
比如,江西的高企骗补案,参考《虚构销售合同申报高企被认定诈骗?》
不少公安司法人员就案办案,习惯于从个案从局部理解政策目的,且不尊重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把重点放在审查行为人申领补贴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政策规定,认为只要有不符合政策规定而采用欺骗手段申领补贴的行为,就是诈骗。这种简单机械的思路存在很大的问题,也是造成骗补类案件冤假错案较多的原因。【1】
不少案例显示,在政策性很强的事务中,掌握政策制定、解释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往往不认为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却认为构成了犯罪,并直接把民营企业负责人入刑。【2】
而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政策完善的过程中做好合规申报。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河南焦作“陈立影、王希京诈骗案”中,一审法院认定:
“2011年2月,陈立影、王希京二人在公司名称变更、停产停业、无相关淘汰设备、不符合“近三年连续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编造虚假基本情况表、虚假公司简介等材料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骗取财政奖励资金525万元,遂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二审法院认定: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院改判的依据正是《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3】。
为规范全省检察机关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与省法院沟通,制定本意见。
一、查办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体现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坚持严格把握、慎重处理,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犯罪和重大诈骗犯罪。
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是指申报的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实的成分和情形。
四、有主管部门参与的行贿受贿不在免刑范畴(略)。
五、慎刑,“对于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由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认识模糊,且所申报项目客观上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部分条件的,一般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略)
六、模糊区域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略)
——本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