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泽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研究
文摘
社会
2024-07-31 11:03
北京
作者:石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出处:《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4期
一、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生成逻辑
二、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中的功能定位论
三、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中的原则导向论
四、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中的监督能力论
五、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中的监督体系论
六、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主要特征和重大创新
七、结语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极具本土特色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凝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实现了法律监督理论的传承和创新,系统地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加强法律监督、加强什么样的法律监督、怎样加强法律监督等重大问题。其基本要义包括四个方面:功能定位论阐明了理论基点和体系逻辑;原则导向论明确了价值取向、方向道路和中心任务;监督能力论要求质效导向、数字赋能和人才驱动;监督体系论强调重点突破、体制优化和机制优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为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方向指引和具体行动指南,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实践性、系统性和辩证性,实现了诸多方面的重大创新:拓展深化了“党的领导”理论,创造性提出了“四个定位”理论,充实完善了“公正司法”理论,着力探索了检察公益诉讼理论,推动了中国特色检察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法律监督理论;权力监督与制约;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为我国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针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极具本土特色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鉴于此,加强法律监督理论逐渐成为学界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论域。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论述、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标志着执政党对法律监督理论的认知与实践达到了一个新高度,为在法治轨道上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供了根本思路、重要方法和具体路径。本文结合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丰富实践,从学理角度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展开理论化阐释,系统归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创新与发展,以期揭示这一理论的生成逻辑、基本要义、主要特征和重大创新。
我国检察制度是党带领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探索出来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权力监督制度的伟大创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独特优势。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历史逻辑和中国特色,必须首先回溯我国法律监督理论的理论渊源和变迁轨迹。 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的基础上,列宁在理论上系统地论述了法制统一及其重要性,形成了具有鲜明特点的一般监督理论。在监督范围和对象上,列宁认为检察机关“是为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而设的,它的活动应毫无例外地涉及所有一切国家机构”,在此指导下苏联检察机关承担了较之其他国家的检察机关更加广泛的监督职能。在监督方式上,他强调:“检察长的责任是使任何地方政权机关的任何一项决定都不同法律抵触,所以检察长有义务仅仅从这一观点出发,对一切不合法律的决定提出异议,但是检察长无权停止决定的执行,而只是必须采取措施,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的理解绝对一致。”在领导体制上,为了保证法律监督顺利进行,列宁主张施行自上而下的中央垂直领导,强调“实际地抵制地方影响,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义,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列宁的一般监督理论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但对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列宁深刻总结了法律监督的价值、主体与模式等,并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下的检察监督经典模式,相关论述和实践探索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了重要指引。 加强法律监督、促进法制统一是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传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些革命根据地在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指导下,在人民政权中设立了检察机关,主要开展有效打击敌对分子、保卫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机关通过镇压反革命、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为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营造了良好环境。随着人民民主专政的结构和职能的不断调整和发展,除了打击犯罪、对敌专政的职能外,检察机关在保障人权和社会主义民主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凸显。改革开放之后,检察机关及其监督职能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与新中国成立初期不同,改革开放之后党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是在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产生的。邓小平强调,“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江泽民强调“维护国家政令和法制统一,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要求“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胡锦涛强调要重视改革发展稳定与维护法制统一的内在一致性,指出“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增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越要注重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综上分析可以发现,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法律监督理论是一以贯之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相应的理论特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提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加强党纪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国家机关内部各种形式的纪律监督”,“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并且在多个重要场合作出了许多重要指示。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共中央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体现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形成、发展与成熟,既离不开列宁一般监督理论等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理论为之提供的理论参照,也与历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法律监督理论一脉相承,并且在监督理念、监督模式等方面进行了重大创新与发展,实现了历史性飞跃。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从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现实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系统地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加强法律监督、加强什么样的法律监督、怎样加强法律监督等重大问题。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论述,可以从功能定位论、原则导向论、监督能力论和监督体系论等四个方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基本要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从中国实际出发,全面而深刻地论述了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和基本定位,系统诠释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构成了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论基础。 加强法律监督理论首先强调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使权力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目前,在权力制约和监督方面,我们的制度设计和制度落实存在着一些问题”,立足对我国实际状况的科学判断,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并作出进一步解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需要在顶层设计上“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 在党的领导下对执法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工作贯彻落实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部分针对“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作出专门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求“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围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党的二十大报告针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作出进一步规划部署。 《中共中央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新定位、新要求,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四个定位”,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四个定位”是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对检察机关基本属性作出的科学界定,解决了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关键问题,是深化对法律监督认识并强化其制度功能的前提。 第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一方面,“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概念入宪虽然反映了新中国成立之初“一般监督”体制的影响,但其作为一个宪法概念的规范意义并不完全确切。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宪法》中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权力分工”原则下检察机关的功能性定位,是对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所要达到的功能和目的的概括性描述。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是地方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加强法律监督即是要加强对法律实施活动的监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我国发端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自上而下的法秩序。 第二,检察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为一种源于宪法的重要职能,旨在监督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促进政令通畅和维护中央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确立了基本诉求和一般要求,是检察事业和法律监督工作之所以存续的直接原因和形式目标。 第三,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联合国大会于1990年批准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1条指出:“检察官应在……和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其他职能中,发挥积极作用。”从法律监督、法制统一、公共利益三者的关系来看,法律监督之重要价值即体现在“代表国家和公众维护公共利益,并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来帮助司法机关做出公正裁判”。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不仅构成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以及传统刑事检察之立足基点,而且构成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之立足基点,是检察事业和法律监督工作长期存续的必然趋势和更高要求。 第四,检察机关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第五部分指出要“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阐明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与法治监督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既要专门考量每个具体要素的定位和功能,更要形成常态化的监督合力。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中共中央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立足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基本框架和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目标指引,对我国检察制度的认识和分析要“站在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整体框架下来锚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宏观思维和整体思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道路,系统阐释了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必须遵循的原则导向,是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前提。 法律的根本价值就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监督的根本价值也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最大期待。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从法律监督的价值目标和价值立场两个层面,为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确立了基本价值取向。 第一,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预期实现何种价值目标,是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为此,“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201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将“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明确规定为一项重要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在“公正司法”前特别冠以“严格”。关于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关于如何推进司法公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既从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层面阐释了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精髓,又从实践层面指明了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和关键环节。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价值立场,构成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品格。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强调必须坚持人民至上,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并且提出“六个坚持”,其中首要的就是坚持人民至上。关于怎样彰显人民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关于改革成效由谁评判,他指出:“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关于司法工作和群众工作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注重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必须坚持法治体系建设的正确方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实践,推动制度创新。加强法律监督理论集中总结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全面回答了法律监督坚持什么方向、走什么路的问题,为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确立了前进方向。 检察机关坚持自信自立,很重要的就是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检察制度自信。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原则与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共同指导下形成的,其实质是源于宪法并在权力机关之下的专责监督模式,这与在分权与制衡理念及三权分立原则指导下形成的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之间皆有所差异。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中的第一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论述深刻阐释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明了道路方向。关于政法工作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关于党如何领导政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单位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中心任务,“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以此为指引,新时代检察事业和法律监督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和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支撑和服务好中国式现代化,首先要厘清法律监督工作缘何和如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既为检察机关以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遵循,也要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动服务和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既要与中国式现代化相匹配、相适应,又要有力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在此过程中,有两点尤为重要。一是服务保障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政法机关要“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二是服务保障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持续稳定的安全环境。”为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提到要“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 支撑和服务好中国式现代化,其前提是法律监督工作自身做好现代化建设。《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关于新一轮检察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提到“着力实现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要做好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中心任务,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等的现代化必不可少,四个方面相互依存,共同确立了法律监督工作现代化的整体思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法律监督能力属于治理能力的范畴,法律监督体系和机制则属于治理体系的范畴。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不仅从功能定位和原则导向层面为法律监督工作现代化提供了基本方向指引,而且从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层面为其提供了具体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提高全面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法律监督能力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性因素,法律监督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直接决定了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进展和成效。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视野和整体布局,着眼全局、立意深远,深刻阐释了新时代法律监督应当加强哪些方面能力、如何加强能力的问题,有助于以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方略。 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的新需求相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立足这个背景,《中共中央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针对“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和“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进行专门部署,力求解决好当前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破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这个现实问题。 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要求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核心要求是推动在检察履职中做到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实践中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具体衡量法律监督质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效果”相统一的重要论述,为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提供了具体衡量标准。在法律监督工作中,既要防止只追求法律效果,就案办案、机械监督,也要防止片面强调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造成违法办案、损害司法公信。第二,如何切实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目标,要求“更有针对性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协同整治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具体来讲,就监督过程而言,需要纠正监督质效不高、履职不规范等问题,提升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就监督内容而言,需要强化能动履职理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违法情形,尤其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就监督关系而言,需要处理好法律监督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在监督执法司法活动中加强沟通协调。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在2022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论断,并作出“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等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专门指出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 运用大数据提升法律监督水平,为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实践路径。一方面,传统法律监督模式在监督质效上存在“被动性、碎片化和浅层次”等亟须补齐的短板。在实践中,部分执法司法不公现象具有隐蔽性特征,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面对海量数据,科学运用大数据方式有助于借助异常数据提前发现、及时处理问题线索,使监督更加精准有效。另一方面,在国家大数据战略的统筹下,法律监督工作面临新的重要机遇。数字检察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提供了新的依托,为此需要引领数字检察战略落地落实,更好赋能检察法律监督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他深刻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检察人员是法律监督的履职主体,检察人员综合素能的提升培养是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在法治工作中需要同时注重政治性和业务性。法律监督工作同样如此。检察机关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因此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其目标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为此,“选好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不断提高政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深做实干部政治素质考察,突出把好政治关、廉洁关。”《中共中央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就此专门强调,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因而,“要优化政法机关职权配置,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要推进政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让运行更加顺畅高效。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这些重要论述为近年来司法改革取得预期成效奠定了思想基础,其中诸多内容涉及到法律监督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立足中国国情、遵循司法规律,系统回答了如何破解束缚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障碍,有助于以法律监督体制机制现代化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机制的关键制度设计,是司法体制改革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此推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举措。如推行案件质量责任制和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推进员额制度和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规范司法人员交往行为的规定等。 习近平总书记重点阐释了司法责任制的两方面要求,系统回应了谁来直接办案、如何直接办案、谁对办案直接担责等问题。第一,“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所谓“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首先就强调办案者要对案件程序及结果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针对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优化保障检察办案履职的内外环境,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履职。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以“专业化”和“去行政化”理念为指引,重点考虑三个方面问题。从前端来讲,其指向司法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问题。从中端来讲,其指向检察机关与办案人员的关系问题,要求理顺“检察一体”与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人大制度之下“检察一体”原则与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相结合的格局。“检察一体”应是以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为基础,是一种保障上级检察机关要求得以贯彻的制度设计,其行政化逻辑不宜过度。从末端来讲,其指向检察官责任追究问题,要求对相关责任的追究必须要遵循专业化逻辑。立足公正惩戒的价值取向,对检察官之责任追究应当公正平直而不偏私,确保惩戒程序公开公正严格,正当履职行为不受追究,同时尊重检察官职业特性和司法运行规律。 法律监督体系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点,主要指向法律监督的组织机构和权能配置等问题。“政法系统要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优化职能配置、整合司法资源,推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 回顾总结这些改革举措,其中的一条核心线索便是强化职能机构体系的“监督性”。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从检察侦查制度来看,随着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时代检察侦查制度得以重新确立。其核心特征是更加强调检察侦查权的“监督性”,由此对传统的“追诉型”侦查权在价值追求、侦查范围、侦查方式等方面作了一种更加契合“法律监督机关”机构本位的调整。第二,监察体制改革打破了以刑事检察为核心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在“转隶也是转机”等法律监督理念的指引下,检察机关形成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基本格局。其划分依据主要便是法律监督之事项及内容的类型化,由此在检察权与法律监督体系之间形成了更为逻辑自洽的功能性对应关系。第三,从组织机构改革来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机构和巡回机构等改革共同促进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化监督组织网络,但其并非平衡发力,而是以强化对重点对象的监督力度为目标加以针对性突破。第四,相较于此前以刑事检察为核心的法律监督体系,“四大检察”体系的重要变化是探索建立对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二者的共同特征则是注重监督行政权。 法律监督机制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关键,主要指向法律监督的履职方式、运作流程、实施程序等问题。结合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功能和价值,不仅要从体制层面实现职能机构的本体优化,还要从机制层面实现权力运作的过程优化。概括来讲,这主要包括权力运行、工作保障和外部监督等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法律监督的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对此重点关注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注重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背景,便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因而,重构检察机关侦查制度需要重视杜绝“自侦中心主义”和程序构造失调。二是,突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我国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三是,强调增强依法反腐的合力。检察机关是执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同时在有关程序中履行专门监督职责,既要强化其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也要推动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助力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第二,关于法律监督的工作保障机制。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对此重点关注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仅需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各方面的领导、监督和支持,而且需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中共中央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对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支持保障措施。二是,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例如,针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习近平总书记结合司法活动的特殊性质和规律指出“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 第三,关于法律监督的外部监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强调政法机关要做好表率作用,“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共中央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民主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等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在重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同时需要考虑如何进一步发挥其监督效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系统地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加强法律监督、加强什么样的法律监督、怎样加强法律监督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不仅具有科学的理论逻辑、生动的实践逻辑和深厚的历史逻辑,而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诸多方面产生了重大创新与发展。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供了完整的理论支撑,为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和行动指南,为世界范围内检察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样本和模式。 推进新时代法律监督理论和实践创新,必须要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此需要“从理论上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显著优势和鲜明特色”,这是“检察理论研究必须担起的政治责任,也是必须回答的重大时代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详细论述了新时代法律监督的基本内涵,全方位、体系化地构建了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实践性、系统性和辩证性。 第一,政治导向。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政治导向不仅体现在基本定位、方向道路和中心任务等各方面,而且体现在理念、能力、体制和机制等各要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在检察改革、监督办案、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强化政治和法治双重属性。 第二,人民立场。立场是人们观察、认识和处理问题的立足点,人民立场是贯穿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始终的根本立场。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强调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在功能定位上,其强调以“公共利益代表”身份为立足基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原则导向上,其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由人民评判工作成效;在监督能力上,其要求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解决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的诸方面新需求;在监督体系上,其要求通过完善人民监督员等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 第三,实践观念。加强法律监督理论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实践,贯穿着强烈的问题意识、鲜明的实践导向,总结了我国法律监督长期发展的现实成果,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应当怎样坚持和发展法律监督等重大问题。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立足中国国情、遵循司法规律,总结经验,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为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指明了实践方向,提供了实践方案。这彰显了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丰富的实践理性,使其能够被用于继续指导和推进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同时此种实践品格将在法律监督实践新探索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 第四,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是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基础性方法论,要求“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家治理现代化集中部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框架和检察机关自身一体化之中进行整体谋划。就外部系统而言,立足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处理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检察工作自身发展的关系;立足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需要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增强依法反腐合力,形成既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就内部系统而言,统筹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需要以系统观念一体推动落实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现代化;构建“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需要紧密围绕“法律监督机关”定位推进权能配置和组织机构的优化整合。 第五,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贯穿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现在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各个组成部分。一是,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强调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既要立足全局、统筹谋划,又要抓住重点、把握关键。如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二是,对法律监督体系的各个要素以及不同要素之间关系的把握,需要坚持辩证思维。如“四大检察”基本格局中各个要素应当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三是,对法律监督机制中运行、保障和监督之间关系的把握,需要坚持辩证思维。如在法律监督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既要相互配合又要相互制约,既要监督保障又要接受监督。 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立足中国具体国情,遵循司法规律,结合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生动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律监督领域的实践探索,对一系列核心关键问题实现了重大创新与发展,标志着执政党对法律监督理论的认知与实践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第一,拓展深化了“党的领导”理论。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重大创新首先就体现在“党的领导”理论方面。一是,强化了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中共中央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第一点提到“坚持和完善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二是,强调了党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积极推动作用。《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第13条第1款规定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三是,完善了党领导法律监督工作的原则和方法。如“党支持司法”是改善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方式的重要体现,强调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通过施行,体现了以党内法规形式推动政法工作体系和工作能力现代化。 第二,创造性地提出“四个定位”理论。检察机关的“四个定位”理论从不同维度共同形成了一套相互联系、互为支撑的有机整体,既具有逻辑递进关系又具有相互依存关系,其重要创新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科学界定了检察机关的基本属性及其相互关系。从国家机构体系、国家权力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和权力监督体系等四重维度出发,在不同关系下分别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属性定位。二是,厘清了“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司法机关”,二者分别立足国家机构体系和国家权力体系,“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则作为核心线索实现了两种定位的串联,体现了检察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特殊性。三是,厘清了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强调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增强依法反腐合力,有助于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第三,充实完善了“公正司法”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统合个人与社会、超越个人应得与社会公平的复合正义观,将社会公平正义理论的触角延伸到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一是,理清了法律监督、公正司法、人民立场的基本关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二者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法律监督的价值取向。二是,提出以“三个效果”相统一作为衡量标准。努力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既是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高质量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衡量标准,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三是,强调支持保障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方面肩负重要职责;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自身也要实现公正司法。 第四,着力探索了检察公益诉讼理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一是,完善了“公共利益代表”理论,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强化了基本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于普通原告或起诉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本质是“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的本职”。二是,提出了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为检察公益诉讼理论提供了重要实践依托。《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政法领域立法规划(2023—2027年)》专门提出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三是,注重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探索。检察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并存,并以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为主,这体现了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鲜明特点。四是,强调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功能。创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考量就是加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立足上述重要特点,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在世界上独树一帜,而且成为世界法治文明的新样本、新形态,对国际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第五,推动了中国特色检察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加强法律监督理论既具有深厚历史逻辑和科学理论逻辑,又与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生动实践紧密结合,在新时代背景下推动了我国法学理论尤其是检察学理论体系的创新与发展。一是,推动了检察学基础理论的发展。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及检察职能的转型发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各界围绕检察工作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二是,推动了法律监督理念的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极大推动了法律监督理念的进一步创新完善,为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提供了基础理论支撑。三是,推动了检察具体制度的优化。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对检察学基础理论和法律监督理念的推动作用,必然进一步反射到具体制度的优化完善,如在新发展理念下形成了“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在生态文明理念下推动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在数字检察战略下推动了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论述,全方位、体系化地构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论体系和实践要求,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构建中国自主的检察学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立足和关照中国法治实践,在准确理解和把握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生成逻辑、基本要义、主要特征和重大贡献的基础上,真正构建并发展出一套能够有效解读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历史发展及成就、科学阐释中国检察学基本问题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充分彰显中国检察学研究的主体性和原创性,使中国自主检察学知识体系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这是新时代中国检察学研究的历史使命和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