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
出处:《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1期
一、本文拟研究的两个核心问题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补”功能与数据权利化的制度空间
三、受保护数据的构成要素
四、数据侵害行为的类型化
五、“数据保护专条”的构建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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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旨在明确各类侵害行为及其构成要素。数据受保护的实际范围和法律边界是由数据侵害行为的范围划定的,界定数据侵害行为的范围就是确定数据保护的范围。司法实践中被诉的通常是直接抓取数据并使用的行为,由抓取和后续的使用行为两部分组成。基于当前的司法实践及数据保护的实际,可以将数据侵害行为划分为不正当获取和不正当使用两种基本的行为类型,当然还可能存在值得研究的其他行为类型。
技术手段 | 具体操作 | 案号 |
破解加密文件 | 破解数据库密钥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378号民事判决书 |
破解加密后不可直接读取的微信数据库文件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民终3409号民事判决书 | |
网络爬虫技术 | 按照一定的规则,通过代码模拟人工访问,抓取互联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知民终1939号民事判决书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1113号 |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9148号民事判决书 |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 | ||
以“撞库”方式 | 使用会员的账号及密码,并轮番持续地登录对方网站,查看和获取数据。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 |
修改哈希值 | 修改视频MD5值,规避MD5检测机制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书 |
Xposed外挂技术 | 将软件中的功能模块嵌套于对方产品中运行 | 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
利用网页插件 | 篡改对方网站页面设置,插入比价窗口链接,并通过页面跳转实现用户的截流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书 |
第二,足以造成实质性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足以危害数据持有人的数据安全或者数据秩序,或者有实施足以替代数据持有人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或者有足以实质性妨害数据持有人从事其他数据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如“微信界面监控案”二审判决认为,被诉微信数据获取、存储等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对于微信用户的数据安全保障利益,必然降低微信产品的安全感和信任等。
使用方式 | 具体操作 | 案号 |
抓取至自己的经营平台,提供同质化服务 | 将爬取的内容直接“移植”到自己的运营平台进行替代性或同质化的商业利用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知民终1939号民事判决书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816号民事判决书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1108号民事判决书 |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 |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终334号民事判决书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4512号民事判决书 |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9148号民事判决书 | ||
复制对方公司收集的投诉信息用于自己网站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3718号民事判决书 | |
搬运对方平台的视频剪辑素材,供用户使用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渝0192民初11403号民事判决书 | |
将非法获取的信息作为自己运营的数据产品的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并收取费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2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书 | |
涉导航电子地图“拥堵延时指数”数据权益案(未公布案号) |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 | ||
将提取到的简历以更低价格出售给其他用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书 | |
将对方公司研发的涉案数据,作为自身产品对外宣传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3422号民事判决书 | |
抓取、存储后,提供数据分析服务 | 通过对获取的微信数据分析反映到后台或客户端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378号民事判决书 |
提供公众号及其文章的搜索、公众号导航及排行、公众号数据抓取、公众号数据分析等微信公众号数据服务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 | |
提供实时查看、浏览对方平台内容服务,基于对涉案数据的整理分析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后向用户提供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3789号民事判决书 | |
向企业用户提供产品及服务(服务包括微信数据监测和备份、微信批量营销操作、微信数据统计分析)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民终3409号民事判决书 | |
利用个人微信用户的用户账号数据、好友关系链数据、用户操作数据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个人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运营活动提供帮助 | 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 |
提供大规模抓取数据的工具软件 | 向付费用户提供一次性搬运平台数据的工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1113号 |
为用户提供以技术手段修改MD5值的服务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书 | |
为经营者低成本甚至零成本不正当使用他人商品数据提供软件工具 |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 | |
提供不正当的数据来源途径(子账户、分租账号、共享账号) |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帮助他人利用已订购“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服务的淘宝用户的子账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民事判决书 |
在网站及公众号提供分时租赁视频VIP账号服务;游戏账号中介服务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书 |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3270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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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期刊质量稳步提升 影响因子和影响力指数位居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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