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陈年旧案!83亿元的巨额损失,总裁以死谢罪,董事长入狱10年,隋田力编织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王国”

文摘   2024-11-21 08: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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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也是一个陈年旧案了,旧的或许很多人已经都没有了任何记忆,哪怕当年这个案件有多么轰动,互联网的记忆只有七天甚至更短,更何况三年五年。

2.在这个案件中,年仅五十岁的董事兼总裁黄瓯直接以死谢罪,据说是从70层的路上一跃而下。而董事长郑建华显然也不能独善其身,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和滥用职权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此外,郑建华因为存在大量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直接被开除党籍。

3.又见专网通信!真的很好奇,这个隋田力到底是何方神圣,到底有什么逆天的本领,竟然就靠着一个专网通信虚虚实实的业务,将几十家上市公司卷入其中,造就了一个财务造假、利益输送、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庞大的“造假王国”。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用它来进行毫无商业本质的虚构的贸易和交易从而实现财务造假的目标,而上海电气这个案例则不同,专网通信业务是假的,而付出的资产和资源却是真的,也没有形成“自我循环”,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以及对外借款无法收回,直接造成了83亿元的亏损,这也是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

4.在这个案例中,到底是上市公司被隋田力给蒙蔽了欺骗了,还是根本就是互相串谋互相利用,一起来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然后再满足个人的私欲?就从两位董事长和总裁最终的结局来看,或许你自己心里也会有一个答案吧。

5.照例,我们分析的处罚同样是交易所在自己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之内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纪律处分行为,并且是在上海证监局处罚之后。为什么2021年的事情到现在才处罚,也是因为上海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以及实施造假且构成重大损失的子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的处罚都是分开进行的,而最后对子公司董事长的处罚直到今年才刚刚结束。这样稀稀拉拉四个人单独处罚的情形,在处罚案例中也不是很常见。

6.在上海证监局的处罚中,上海电气财务总监被警告以及罚款70万元,电气通讯财务总监被警告以及罚款75万元,上海电气董事长警告以及被罚款140万元,电气通讯总经理警告以及被罚款75万元。在本次交易所的处罚中,几个当事人均是被通报批评!

一、交易所处罚情况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2015年至2020年,公司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通讯)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专网通信产品业务。电气通讯从上游供应商采购原材料进行测试、装配,并对成品进行检测。之后,电气通讯将相关专网通信产品销售给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下游客户,并收取相关产品销售款项。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不晚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属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7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公司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8.16%。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郑建华,时任财务总监胡康,电气通讯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沈欣,电气通讯时任财务总监毛利民予以公开谴责。

二、证监局处罚情况

胡某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胡某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未能通过履职行为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上海电气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事项,本局决定:对胡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于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胡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本局决定:对胡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毛某民作为时任电气通讯财务总监,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并参与相关财务数据编制,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司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是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事项,本局决定:对毛某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郑某华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郑某华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其关于公司相关临时报告时间的决策安排与上海电气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具有直接关联,且其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已做了最大努力。对于在2021年5月7日前必须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不知情。

第二,对2020年年报的准确性已尽到责任。对于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不知情,计提坏账准备是否正确是财务部门的专业工作,没有授意如何计提坏账准备、未参与具体计提的决策。同时,公司已聘请了专业机构参与年报编制。

第三,主观上没有违反证监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意愿,也没有作过相关的安排。

第四,在可能被刑事追责的情况下不宜被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上海电气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事项,本局决定:对郑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对于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本局决定:对郑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郑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沈某作为时任电气通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并参与相关财务数据编制,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司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是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某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中主要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在编制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时,因合作方是国企,且前期追回了一些应收账款,故预期应收账款可以收回。

二是个人对证券、财务不了解。

三是行政处罚量罚较重,无力承担,希望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事项,本局决定:对沈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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