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月10日,深交所发布了一个最新的自律监管处罚案例,涉及的发行人是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戎美股份,301088.sz),保荐机构是中金公司,会计师是容诚,律师是嘉源。具体情况如下:
2.从上面的IPO审核节点来看,其实戎美股份已经早在三年前就上市了,并且是顶着“淘宝女装第一股”的靓丽光环。而公司上市三年之后,交易所为什么又感觉突然想起来似的给了上市公司的股东一个处罚呢?
3.原因在于,江苏省监管局发现了股东认购股份资金来源存在瑕疵的这个问题,并且出具了警示函。既然证监局都处罚,并且是针对IPO的问题处罚了,那么深交所要是不出来做个处罚看起来就有些失职,有些没有履行责任到位了,毕竟IPO审核可是交易所的职责,竟然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当然,这样的处罚,现在看起来也真是没有任何意义,完全就是一种形式主义刷存在感,好有一比:你都已经被985录取了高高兴兴去去上大学了,结果班主任还来找到你,说你高三有一次模拟考试作弊了。
4.这个案例非常简单,都没有任何值得分析的技术问题,就是:公司在2019年也就是IPO申报前,有个股东认购了发行人280万股股份,需要资金932万。当初IPO的时候,披露的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而实际上是来自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借款。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会借款,有没有利益输送,借款什么时候还的,这个股东为什么可以认购股份,认购的价格是否公允呢?遗憾的是,在IPO审核的时候,这个问题没有被发现,我们所关心的疑问也就得不到答案,而现在公司已经上市了,或许我们永远都得不到答案了。
5.从最终处罚的结果来看,主要就是对戎美股份以及借钱的出借的当事人进行了书面的监管警示。这个案例中,并没有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当然有可能是口头警告,有可能是喝咖啡约谈,这样的监管措施是不用书面公告的,当然也可能没有任何责任。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样敏感的问题没有核查披露清楚,对于中介机构来说,难道不是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吗?
6.还有,江苏省证监局是如何发现这个问题的呢,毕竟已经上市多年,且这样的问题都属于“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类型的问题,只要内部人不说,就算是核查都不一定能核查清楚,或许又是内部人举报?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郭健、于清涛:
2020年7月31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郭健、于清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8号),于清涛2019年9月以 932.4万元认购你公司股份280万股,其资金来源为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健的借款。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股东于清涛参与增资的资金来源系其自有及家庭积累的资金”相关内容不真实。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