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此之前,我们简单回忆一下在蓝山科技案例中,最典型的几个特色和细节:①发行人直接成立了财务造假工作小组,制定财务造假目标和逐步实施的具体步骤;②银行流水几乎全部是虚构的,银行开户主要在当地的银行;③虚构了4.4亿元的研发支出,一个新三板公司如此折腾,竟然没有人怀疑;④造假手段并不高明甚至非常简单粗暴,漏洞百出几乎就差脑门上写着财务造假,但是三家中介没有一家发现问题甚至还明确发表了各种核查意见。⑤虚增利润财务造假的比例最高81%最低22%,虽然看起来好像造假比例并非独一无二,不过因为造假的系统性和拙劣性还是成为了新三板领域重大财务造假案件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尽管财务造假的并不这一家。
2.当然,蓝山科技被揭造假的过程事发于2020年4月其申报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期间,后来立案调查财务造假主动终止了精选层的挂牌,这时候北交所还没有成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德信才算是真正创造了北交所的历史,成为北交所IPO历史上第一家重大财务造假被查处的案例!高德信2021年11月3日申请精选层挂牌,12月10日北交所成立则直接平移到北交所审核。直到2022年4月,经历了两次问询之后才主动撤回了上市申请!
3.从调查和处罚的权限上来说,蓝山科技是证监会主导的,而高德信主要是由当地直接管辖深圳证监局调查和处罚。这样重大的IPO财务造假案件,是否需要异地调查和处罚呢?当地关系证监局直接查处下属的公司,不能说不客观不公正,至少会有手下留情或者网开一面的“人之常情”在吧?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难道是因为高德信的财务造假性质比蓝山科技相比还是轻微了一些?
4.从披露的信息来看,蓝山科技的处罚决定书应该是可以作为一个模板,信息披露的非常清楚,不论是发行人财务造假的目的、方式、路径和细节,以及各家中介机构在财务核查方面犯的错误、没有关注的疏漏、没有勤勉尽责的方面等等,都是做了详细的描述。而在高德信的案例中,只是简单描述了造假的方式、造假的结果以及处罚的结果。当然,或许这也是跟目前只是一个处罚告知书有关,最终还是要以最终处罚结果为准,不管怎样,内容还是简略了些。
5.具体到高德信的造假情形,其实也比较简单,这里简单总结:
①发行人主要就是通过自己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来虚构收入,从而达到财务造假的目标。
②虚构收入的比例最低38%,最高达到75%,这个比例已经相对很高了。只是,这里并没有披露通过虚构收入虚增利润的情形,是纯粹做大收入没有利润吗,不得而知。
③发行人违法的行为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因为财务造假导致2018年至2021年的年报信息披露不真实,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就是发行人财务造假的区间跟申请北交所IPO的报告期是完全匹配的,因而性质就变成了欺诈发行,而后者性质显然更严重影响也更加恶劣一些。
④相比较蓝山科技,这次的处罚还是体现了新证券法加大处罚力度的威力,两个事项合并起来,发行人和相关人员一共被罚款3270万元,这个金额就算在上市公司处罚案例中都算高的了。
6.关于处罚,新的证券法还是显示出了一定的威力。这里我们简单回忆一下蓝山科技最终的处罚结果:
①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赵宏志、李纪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②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签字会计师,同样在罚没业务收入的同时,会计事务所和签字会计师都被处以了110万至20万不等的罚款。
③2024年6月底,北京金融法院对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蓝山科技承担100%赔偿责任,公司相关责任人谭澍、赵瑞虹等承担5%到100%不等的连带责任;包括华龙证券、中兴财光华在内的四家中介机构需对部分投资者分别承担40%、40%、20%和3%的连带责任。华龙证券两名保代赵宏志、李纪元需对部分投资者分别承担40%连带责任。
④财务造假也不必然跟律师事务没关系,这个案例中,律所罚了50万元,个人罚了20万元,处罚书认定的性质是:未根据回函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的特殊注意义务!
7.高德信北交所IPO的保荐机构是华安证券、审计机构是天职国际。后续,涉及到北交所的三家中介机构是不是也会面临处罚的风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