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新材】不要成为乔丹体育第二!商号存在争议,商标要一直“裸奔”,公司经营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文摘   2024-09-24 08:0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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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度搜索,科隆市(Köln/Cologne)是德国的第四大城市,仅次于柏林、汉堡和慕尼黑,也是德国西部莱茵河畔历史文化名城和重工业城市。相当于国内的不是深圳,也是成都南京级别的了。

2.我国的商标注册办法明确规定,地名是没法注册商标的,国内的地名不行,其实国外的知名的城市或者街道名称也是不允许的,因而发行人的科隆可以作为商号,但是注册商标是很难通过的。当然,哈尔滨、青岛之类的,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在此列。

3.具体到本案例发行人,当初为什么用科隆作为商号我们也无从考究了。四个自然人设立了一个研究院,当年可能研究院看起来更加高大上,也有利于挂靠。研究院就挂靠在一个集体企业下面,形成了IPO审核实践中典型的“小红帽”企业模式,研究院看起来就像是集体企业下属的一个企业,看起来的确像那么回事。关于红帽子企业的脱钩,只要集体资产没有损失、主管部门进行了确认没有异议,那么这个问题倒也没啥,我们也不做过多讨论。

4.发行人就是从这个研究院改制成立的有限公司,当然科隆的商号是保留下来的。从发行人目前的商标使用情况来看,是有一些跟科隆相关的商标,但是发行人也承认后续跟科隆相关的商标申请下来存在实质性风险。发行人有一个在审的商标,已经经过了10多年,目前仍旧是实质审查阶段,几乎不可能通过。

5.当然,一个公司的商标和商号不一致甚至没有任何关联,或者说一个公司有商号没有商标,只要第公司生产经营没有重大影响,那么也是不影响企业上市条件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发行人存在的商标审核的障碍,以及商号存在的争议,并不影响我们对于企业IPO的判断。当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发行人的业务和产品对于商标是存在依赖的,客户对于发行人产品的选择也会基于商标的区分度和名誉度,从这个角度发行人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发行人也解释,公司是一直在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对外销售产品的,说明还是需要商标,那么一个公司的商标长期处于“裸奔”状态且根本无法解决,那么是否应该关注风险?

6.此外,在IPO审核阶段,或者公司成功成为一个公众公司,是否会有更多的关于科隆的争议呢?当然,乔丹体育的事情肯定比这个严重和敏感,我们也不希望再有类似事情发生。不管怎样,做一个重大事项提示,告诉投资者有类似的风险,我觉得还是有必要的吧!

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发行人前身陕西科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由科隆研究所改制而来。科隆研究所成立于1996年1月16日,是邹威文、邹威宁、王伟及王勇胜4名自然人出资设立并挂靠在咸阳科隆实业公司名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8.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咸阳科隆实业公司出具《关于咸阳科隆特种橡胶制品研究所脱离我公司的决定》(发字 2007[08]号),同意科隆研究所与科隆实业解除挂靠关系。

一、说明发行人前身科隆研究所改制前与科隆实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说明改制阶段科隆实业、咸阳市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对发行人前身科隆研究所改制、挂靠关系解除、是否涉及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的确认效力及合规性

(一)科隆研究所改制前与科隆实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科隆研究所形式上虽为挂靠科隆实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质为邹威文等人自主出资设立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体如下:

一是科隆研究所是邹威文等人出资设立企业,自设立至解除与科隆实业挂靠关系期间均无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投入,产权关系明确。

二是科隆实业出函确认科隆研究所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科隆研究所与科隆实业仅有挂靠关系。2023年12月7日,科隆实业出具《确认函》,明确科隆研究所在改制前与科隆实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挂靠关系,科隆研究所形式上虽为挂靠科隆实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质为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科隆实业未投入资金,科隆研究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改制阶段科隆实业、咸阳市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对发行人前身科隆研究所改制、挂靠关系解除、是否涉及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的确认效力及合规性

科隆研究所改制为科隆有限,科隆实业、咸阳市人民政府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隆研究所解除挂靠关系、产权界定出具的相关文件,具体如下:

二、说明发行人商标权是否齐备,是否在宣传、推广以及销售中使用“科隆”商标或商号;说明发行人与科隆实业的商标持有情况;结合前述情况及科隆实业经营情况,说明发行人与科隆实业间是否存在商标、商号权属及其使用范围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说明发行人未来持续生产经营是否依赖“科隆”商号,说明发行人与科隆实业间是否存在商号、商标间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具有应对预案,是否会对发行人经营持续性、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说明发行人商标权是否齐备,是否在宣传、推广以及销售中使用“科隆”商标或商号;说明发行人与科隆实业的商标持有情况

公司在宣传、推广以及销售中使用持有的注册商标及“科隆”商号、商标。

公司设立及历次更名前均进行了名称核准登记,可以合法使用“科隆”商号;公司已注册的商标,商标权齐备,“科隆”商标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无法进行商标注册,但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持续使用该商标;科隆实业未拥有任何注册商标。

1、公司现已注册的商标,商标权齐备

截至本问询函的回复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2、“科隆”无法注册为商标,但不影响经营使用

“科隆”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因此无法进行商标注册。公司经营的产品并非烟草等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公司虽无法注册“科隆”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但不影响在生产经营中持续使用“科隆”商标,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

(1)“科隆”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公司曾于2012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科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因前述理由一直处于待实质审查阶段,未注册成功,具体如下:

截至本问询函的回复出具日,以“科隆”为商标内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超过 300 个,除个别由“科隆”要素组成但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含义的商标(如“科隆威”“科隆巴尔”“科隆柏工业”)获得注册外,其余以“科隆”为要素的商标(如“科隆”“科隆整装”“科隆重工”)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该商标已失效、驳回复审中、注册商标被撤销等状态。

(2)公司经营可以使用未经注册的“科隆”商标

公司未来持续经营可以使用未经注册的“科隆”商标,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一是公司商品不是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营中可以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二是“科隆”商标无法注册,目前没有市场主体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会影响科隆新材在经营中持续使用“科隆”商标。
3、科隆实业的商标持有情况

截至本问询函的回复出具日,科隆实业未拥有任何注册商标。

(二)结合前述情况及科隆实业经营情况,说明发行人与科隆实业间是否存在商标、商号权属及其使用范围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

科隆实业自2018年起已不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拥有任何注册商标,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商标、商号权属及其使用范围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

2023年12月7日,科隆实业出具《确认函》,确认自2018年起,科隆实业已不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科隆实业与公司间不存在商标、商号权属及其使用范围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

(三)说明发行人未来持续生产经营是否依赖“科隆”商号,说明发行人与科隆实业间是否存在商号、商标间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具有应对预案,是否会对发行人经营持续性、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公司未来持续生产经营不依赖“科隆”商号

公司主要依靠自身的技术实力、行业经验及产品质量开展经营活动,且公司在自身产品中使用已持有的注册商标,未来持续生产经营不依赖“科隆”商号。

2、公司与科隆实业就“科隆”商号、商标间无纠纷,不会对公司经营持续性、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注册商标均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该等商标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商标权齐备;公司在宣传、推广以及销售中使用了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以及“科隆”商号、商标,“科隆”商标因法定事由无法注册,不会影响科隆新材经营使用;科隆实业未拥有任何注册商标;公司与科隆实业间不存在商标、商号权属及其使用范围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公司未来持续生产经营不依赖“科隆”商号,公司与科隆实业在商号、商标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已取得科隆实业的确认,并通过提升自身的技术实力、行业经验及产品服务的质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不会对公司经营持续性、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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