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吉达】离婚不分家!离婚以及重大股权变动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红线,重大信息披露“小聪明”没有蒙混过关,券商和律师被重罚!

文摘   2024-11-11 08:0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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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月8日,深交所发布了最新的监管处罚案例,涉及到的发行人是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是中信证券,律师是北京中伦,会计师是大华。具体情况如下:

2.这个案例跟我们以往分析的案例还是有一些不同,内容也比较有意思,简单来说就是:发行人IPO报告期内,实控人夫妻明确离婚,当然离婚不分家,股权还是保持原装。然后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确认共同控制公司,而招股书中没有披露任何离婚的信息。交易所认为,如此重要的信息是直接影响到实际控制人认定以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的红线问题,因而对保荐机构、签字保代、律所以及签字律师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3.对于夫妻离婚的事实,中介机构是知道的,并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还重点关注了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实践中,这也是保荐机构投机取巧的常见做法,就是将一些重点敏感或者有点模棱两可的问题,就放到保荐工作报告里但是不在招股书披露。毕竟大家看的都是招股书保荐报告很少关注因而可以减少很多麻烦,如果监管机构真要较真追究这个问题,也可以说我在把保荐报告披露了不能说我没有信息披露。从这个案例来看,这样的“小聪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4.这个案例中其实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①发行人IPO申报的时候报告期是2020年至2023年1-6月,而夫妻离婚是在报告期内(2021年11月29日)发生的,夫妻两个持有超过80%的股份,且妻子持股超过50%,而离婚必然关注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那么换句话说,离婚是在报告期之外发生的,是不是就可以不用披露,也不会有太大问题?②在这个案例中,交易所对中介机构处罚的核心因素就是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判断,而对于夫妻离婚是不是必须披露的事项并没有明确,这一点值得赞扬,毕竟夫妻婚姻状况并不是招股书必须要披露的信息,如果不影响上市条件判断的话。③当然还有一点,夫妻是否必然是一致行动人?如果婚姻的天然一致行动解除了,那么通过签署协议可以弥补吗?这个案例中,从持股和任职情况来看,必然是夫妻共同控制公司,而离婚之后如果一致行动协议没有及时签署且确认,则实际控制人其实是变更了的,这个也是交易所重点关注的一个点。④从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夫妻是2021年11月29日离婚的,而一致行动协议则是在2023年3月28日签署的,那么这中间的“空白期”天然认定是共同实际控制人是缺乏充分依据的,关于这个问题,中介机构不论是方案设计还是后续的信息披露,做的的确都有所欠缺。

5.在这个案例中,还有一点比较有意思:既然是夫妻离婚,必然涉及到财产的分割甚至重新分配问题,而这两个夫妻股东离婚的时候,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是没有变化的,可能也是为了IPO做的让步。而在发行人股东层面,也就是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方面,其实是发生了很大变化的,在小象投资的持股方面,黄碧婵的持股比例由60%直接增加到90%,这也导致黄碧婵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由48%变更为69%,而黄国平则从52%变成31%。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次离婚的股权转让,还是让公司“第一大股东”由黄国平变成了黄碧婵。从这个角度来说, 这次婚姻关系的变化以及带来的股权的重大变更,还是重要的敏感的信息,是需要重点详细披露的。

6.显然,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因而处罚跟会计师没有直接关系。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均被通报批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被自律监管,而签字保代就没有那么幸运了,直接被暂停了6个月资格,而中伦律所是被自律监管,而签字的律师直接被通报批评:

一、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违规和处罚


(一)未准确、完整披露实际控制人曾为夫妻关系且在报告期内离异等事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黄国平,董事、总经理黄碧婵二人。二人分别持有发行人25.83%、59.69%股份,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双方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巩固了共同控制关系,并约定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持续保持一致行动。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黄国平与黄碧婵曾为夫妻关系且已离异,双方于2023年3月2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23年10月27日,本所发出第一轮问询,要求结合双方离异具体时点、公司决策及公司治理实践等,说明发行人最近二年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发行人提交的第一轮问询回复初稿(未盖章)显示,黄国平与黄碧婵于2021年11月29日签署离婚协议书。

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是发行条件之一。实际控制人在2021年11月29日离婚,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自2021年11月29日黄国平与黄碧婵离婚至2023年3月2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以及是否符合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是重点审核事项。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黄国平与黄碧婵曾为夫妻关系、报告期内离异、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点等信息,严重影响审核机构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这一发行条件的审核判断。

(二)未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

2023年10月27日,本所发出第一轮问询,要求结合黄国平、黄碧婵报告期内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变化及股权转让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二年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发行人提供的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初稿(未盖章)显示,报告期期初,黄国平直接持股24%,通过深圳市小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象投资)间接持股28%,合计持有发行人52%的股份,黄碧婵直接持股6%,通过小象投资间接持股42%,合计持有发行人48%的股份。

2020年3月,二人直接持股比例不变,但在小象投资层面持股比例发生较大变化,由黄碧婵持有小象投资60%股权、黄国平持有小象投资40%股权,变更为黄碧婵持有小象投资90%股权、黄国平持有小象投资10%股权,由此黄国平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从52%调整为31%,黄碧婵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从48%调整为69%。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黄国平、黄碧婵在控股股东小象投资层面的持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使得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改变,相关变动情况可能影响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但发行人未按照《招股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如实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

(三)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发行人、黄国平、黄碧婵提出了听证申请和书面申辩,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一是黄国平、黄碧婵在离婚后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双方持股比例、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董事高管提名任免等未出现分歧,离婚事项不影响其共同控制关系,黄国平、黄碧婵、小象投资在报告期内始终为事实上的一致行动人。

二是相关事项不属于《招股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必须披露的内容。

三是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无刻意隐瞒的主观故意,二人离婚后已主动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并问询对发行上市的影响,且在第一轮问询回复中已就离婚情况、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情况进行了披露。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发行人和黄国平、黄碧婵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实际控制人离婚后,双方通过婚姻缔结形成的天然一致行动关系灭失。结合申辩理看,该事项虽不必然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但是审核机构需要结合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对双方是否持续处于共同控制状态作出进一步判断。遗漏披露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曾为夫妻关系且离异、一致行动协议签订的时间点等信息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信息的遗漏披露,将严重影响审核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审核判断。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一项、第二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申报前已将离婚事项告知保荐代表人,不存在恶意隐瞒的主观故意,但在主观方面仍存在过失,导致未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当事人提出的“无刻意隐瞒的主观故意”的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对第三项申辩理由中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黄国平,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总经理黄碧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中信证券违规及处罚

实际控制人在2021年11月29日离婚,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保荐人在明知前述离婚事项的情况下,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实际控制人曾为夫妻关系、报告期内离异、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点等信息;未按照规定进行充分核查,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核查意见的依据不充分。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黄国平、黄碧婵在控股股东小象投资层面的持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使得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改变,相关变动情况可能影响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但保荐人未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前述重大股权转让情况。

本所决定: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三、签字保代违规及处罚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胡滨、杨锐彬提出了书面申辩,主要申辩理由包括:①项目组核查了离婚相关文件、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三会”召开情况及公司决策情况等文件、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相关说明等,已经对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控制权稳定性进行充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具有审慎性。②《保荐工作报告》中主动说明了离婚相关情况,且在第一轮问询后已就离婚情况、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情况进行了披露。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胡滨、杨锐彬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实际控制人已将离婚事项告知保荐代表人并有针对性地问询了对上市是否有影响。保荐代表人在明知离婚事项的情况下仍未审慎核验、判断,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信息,保荐代表人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对当事人提出的已经履行一定核验程序的意见予以采纳,对第三项申辩理由中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②《保荐工作报告》仅记录了实际控制人离婚,但是未说明离婚时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等其他关键信息。此外,按照审核问询要求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属于其应尽的义务,不构成从轻、减轻违规责任的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胡滨、杨锐彬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在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四、签字律师违规及处罚

经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签字律师仅简要发表核查意见称“黄国平、黄碧婵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二年内未发生变更”,未见签字律师按照上述规定结合黄国平与黄碧婵在报告期内离婚等事项执行充分有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过程,相关核查工作不充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签字律师张继军、王秀伟、段博文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五、中伦律所违规及处罚

经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伦所仅简要发表核查意见称“黄国平、黄碧婵为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二年内未发生变更”,未见中伦所按照上述规定结合黄国平与黄碧婵在报告期内离婚等事项执行充分有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过程,相关核查工作不充分。

本所决定:对中伦律师事务所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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