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公历1784年11月24日),大清广州黄埔港发生了一起命案。案情简单明白:到港的英国商船“休斯女士号(Lady Hughes)”上负责鸣炮的水手,由于前一晚饮酒过度,在半醉半醒的状态下误鸣礼炮,炮弹打中了停靠在丹麦商船旁的一艘清朝接驳船,造成两名中国船员死亡,另有一人受伤。
案件发生之后,由于事涉英国人,两广总督孙士毅立刻据实上奏,获得了乾隆皇帝的批复:“杀人偿命”。
这个批复有些出乎英国人的意料,英国方面对此反应激烈,采取了软硬兼施的策略。一方面,由英国东印度公司官方出面,提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等条件,希望清廷从轻发落;另一方面,与法国、丹麦、葡萄牙、荷兰等国联手,抗议清廷的“野蛮司法”,并且将肇事水手私自放走。
英国方面的态度激怒了“千古一帝”乾隆,他严旨孙士毅必须将凶手法办,并且允许孙士毅动用广州的八旗军队来向英国人施压。孙士毅因此逮捕了休斯女士号的船长史密斯,并且作出要向英国船队发起进攻的姿态。
最终,英国方面交出了肇事水手,并且按照乾隆的要求,派遣相关人员到刑场观看死刑。清朝方面则释放了史密斯船长,同时作出了微妙的让步——将“观赏性”更强斩刑改为了看上去更温和的绞刑——这似乎更符合当时英国人对文明的理解。
此案在清英交流史上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
在英国方面看来,清朝的法治野蛮粗暴,并且不公——按照当时大多数的判例,误伤人命的案件通常会判决流刑(即充军发配),少数则是斩监候,但皇帝往往不予勾决,凶手多半能保住性命。将肇事水手处以绞立决的刑罚,是格外加重的判决,充满了对英国人的歧视。此后,英国人一直在努力争取在华的治外法权,直到六十年后他们如愿以偿。
而在乾隆皇帝的眼里,用重刑让英国人敬畏大清法律,才是应该要做的。乾隆皇帝有着远超后人想象的国际视野和情报能力,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仅半年之后就掌握了相关消息。他同样清楚英国是正在崛起的日不落帝国,两强的对抗事关世界格局的变化,而英国人谋求治外法权的要求正是这种对抗的具体体现,任何的退让和怯懦都可能带来难以预计的不良后果。
无论如何,乾隆皇帝在案件中作出了当时看来最合乎国家利益的决定,争取到了最理想的结果——至少让朝野上下都看到,导致两名中国船员死亡的肇事者,不会平安无事逃脱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