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本次修订对现行有效的《矿产资源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并将部分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事项写入法律。本文回顾了《矿产资源法》立法沿革,对本次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进行深度解读,将法律条文进行对比,以供读者参考。
1986矿法核心内容为:一是规定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立法宗旨。二是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三是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四是确立了国营矿山企业与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原则。五是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六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的职权。
1996矿法核心内容为:一是强化了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二是建立矿业权依法申请、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明确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内的采矿权。三是规定勘查开采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四是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限制转让情形。五是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六是突出了探矿权的财产属性。
2009矿法核心内容为:与此前相比并无较大变化,主要依据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修订后的《刑法》,将条文中的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
根据《自然资源部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自然资源部配合《矿产资源法》修订进程,由法规司会同矿业权司、地勘司、矿保司等研究起草《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拟报国务院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24矿法)相较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发生了显著变化。总体而言,24矿法更加重视矿产资源的财产属性和矿业权的物权属性的差异,矿权的设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细化矿业权管理制度;弱化行政许可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矿产资源督察制度;注重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增强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和法律责任。
以下是针对本次修订的详细解读:
1. 新增部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24矿法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矿产资源安全等写入立法目的,明确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等基本原则。此外,24矿法将“矿产资源”的含义写入法律,并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特殊开发与保护作出规定。
2. 突出矿产资源的财产属性:新旧矿法均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24矿法将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并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订使得矿业权的出让更体现市场规律,矿产资源能够发挥财产的经济功能。
3. 明确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与行政许可区分:探矿权、采矿权是基于国家所有权产生的用益物权。长期以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一证赋两权”,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24矿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即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证书后,进行勘查、开采前,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方可进行勘查、开采作业。这一修订区分了矿业权物权的行使与相应作业的行政许可。
4. 细化矿业权管理制度:24矿法专章规定矿业权,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了不得歧视市场主体、出让合同应予载明的具体事项等,规定了探矿权人享有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采矿权人获得采出矿产品,并赋予了矿业权人优先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此外,24矿法还延长了探矿权期限,新增了探矿权保留制度、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等。
5. 重构行政程序,强化监管力度:24矿法在多处弱化了行政许可审批,如在探矿权人取得采矿权问题上,24矿法不再将开采方案的审批作为设立采矿权的前置要件。专章规定了监督管理,详细列出了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措施、信息收集与共享、信用记录管理等责任义务。
6. 增加矿区生态修复制度:24矿法新增了矿区生态修复采矿,规定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此外,还规定了采矿权人编制及实施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加强监管及法律责任承担。
图解新矿法十大亮点(根据自然资源部公众号文章《新矿产资源法的十大亮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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