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 一周 · 研析

企业   2024-11-16 08:03   北京  



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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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峰等:基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视角看场外衍生品交易监管态势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强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推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高质量发展。《意见》紧紧围绕严格监管期货交易行为、加强期货机构全过程监管、风险防范、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对外开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监管协作等一体化、全方位的政策举措,为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作为主要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领域的律师,笔者团队非常关注《意见》以及后续具体落实的情况。虽然从《意见》全文内容上看,衍生品字眼出现的次数非常少,但是笔者团队认为,基于过往对期货和衍生品监管的框架,《意见》中关于期货监管的精神和原则也可能适用于衍生品,本文笔者团队基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视角对《意见》进行解读,并展望未来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监管态势。

2. 黄蓓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改革思考

塞谬尔·亨廷顿说过,“我们需要明确的或含蓄的模式以便能够:1. 理顺和总结现实;2. 理解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3. 预期,如果我们幸运的话,预测未来的发展;4. 从不重要的东西中区分出重要的东西;5. 弄清我们应该选择哪条道路来实现我们的目的。”


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际,期望通过对行政争议的范围的界定,分析难化解的行政争议类型、特点,总结化解难的原因,提出改进思路和立法建议。

3. 张洪等:破局之路:股东退出公司的特殊航道

在商业的风云变幻中,股东与公司的关系犹如一场充满挑战与抉择的旅程。而当今时代,企业的治理结构日益复杂,市场的不确定性持续增加。无论是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不同预期,还是个人投资战略的调整,亦或是公司内部出现的种种变化,都可能促使股东踏上退出之路。


尤其在公司运营陷入困境之际,股东的处境便愈发艰难。如何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如何选择最为合适的退出方式,成为摆在股东面前的关键问题。此时,惯常的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往往难以实现,股东们犹如身陷囹圄的行者,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出路。


股东的退出,并非简单的转身离去,而是涉及众多复杂因素的决策过程。究竟有哪些路径可供股东在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时选择?每一种路径又面临着怎样的机遇与挑战?笔者深入剖析股东从公司退出的路径,为股东们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引。

4. 方培伟等:被迫离职处理的正确姿势之——社会保险篇

在上期的被迫离职之劳动报酬篇,我们探讨了劳动报酬的克扣或拖欠与被迫离职成立与否之间的关联性,这期我们将从劳动报酬篇进入到社会保险篇。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在建立用工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此强制义务在实际执行中均千差万别。针对用人单位于社保缴纳中的不合规现象,劳动者经常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关于如何正确理解被迫离职中的“未依法缴纳社保”,我们就此出发,解析其中的得失曲直。

5. 宋姣琳等:国有企业境外产权处置的法律实务分享(上篇)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日益加快,境外投资和产权管理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境外产权的合理处置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同时也能够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此外,随着国际市场的不断变化,国有企业可能需要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其境外资产结构,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企业战略。


作为“走出去”的主力军,国有企业在处理境外产权时,既要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和安全,又要遵守中国的法规和投资国的法律。双重法律框架的挑战无疑增加了国有企业在合法合规处置境外产权时的责任和难度。


就国有企业处置境外国有产权境内合规而言,各地实践中主要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27号文”)执行,并且大部分省市参照27号文的规定发布了相关的地方性规定。目前国有企业境外产权处置的公开案例相对较少,因此地方国有企业如何合法合规处置其境外产权在实操中确实存在不确定性和挑战。


结合笔者团队近期境外国有产权处置的相关经验,本文对国有企业出售境外子公司股权的方案设计及部分实操问题进行讨论,旨在为国有企业在处理类似项目提供指引。

6. 王井云:创新南沙法院涉港澳案件中立评估制度 拓宽大湾区跨境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路径

本文通过调研广东省内外法院中立评估制度的实施现状、粤港澳大湾区内法院实施中立评估制度的模式成果,在总结和汲取各方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构建南沙法院的涉港澳案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可行思路,以期提升人民法院在涉港澳纠纷工作上的高质量发展,让粤港澳三地居民一道共享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服务,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蓬勃发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解读(附条文对比)

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本次修订对现行有效的《矿产资源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并将部分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事项写入法律。本文回顾了《矿产资源法》立法沿革,对本次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进行深度解读,将法律条文进行对比,以供读者参考。

8. 闫丽萍等:郑州城建数据资源入表初探

为抢抓数字化转型时代机遇,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今年以来地方国企平台公司组建成立数据公司,关于数据资产入表动作频频。企业通过数据资产入表,能有效将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成本和行业生产成本转化为数据资产,降低企业负债率、提高利润率、提升企业信用评级和融资能力的同时,还能依托自身数据资产,拓展数据交易、投资、融资等新业务,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随着首批城投公司数据资产入表披露,国企平台公司数据资源、资产入表工作正式拉开大幕。


数据资产入表是将数据资源转化为应用场景和产品、进而实施资产化的过程。众多城市通过建设城市级智慧停车平台,实施城市停车“一张网”,完成了城市停车数据收集平台的建设,且智慧停车领域已经拥有成熟的应用场景和一系列成功的产品案例,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推动下,智慧停车数据入表已经具备了明确的基础,停车数据资产化过程具有实际的可行性。

9. 孙颖等: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不支持的十项理由和支持的三种判项

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但相较于一般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具有一些独有特征,如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可能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亦可能是建筑物的承租人等使用权人,装饰装修工程需要依附于建筑物而不能独立存在等。


装饰装修工程的独有特征影响着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实务中,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突出,支持与不支持的案例并存,不支持的理由各不相同,支持的判项亦各有特点。本文从回顾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变迁着手,基于300余篇司法裁判文书探究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现状,提炼不支持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十项理由和支持的三种判项,给出五项风险防控措施,并对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反思,以期推动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正本溯源。

10. 方培伟等:被迫离职处理的正确姿势之——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篇

在接续前期探讨的被迫离职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本期我们将探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与被迫离职的关系。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等,更多涉及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或法规,虽然在实践中裁判规则存在部分争议,但总体而言裁判规则相对清晰明确,但劳动条件等均以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呈现,并始终需要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进行平衡,更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三调”(即: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之调整,简称三调)和劳动保护相伴随,此更具有复杂性和迷惑性,并成为劳资双方博弈“高频试错区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何正确理解被迫离职中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呢?笔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为读者提供实践之思路。



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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