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反洗钱法》共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最早于2006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反洗钱法》修订已被列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
2020年5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中披露,2020年立法工作包括修改《反洗钱法》。
2021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4年9月,中国人大网公布《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1月4日,提请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洗钱法》。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2024年1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强国理应具备“强大的金融监管”,强调必须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金融监管的高度重视,也表明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和效率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曾表示,我国对反洗钱重要性的认知可以说发生了“三级跳”,从最初关于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和声誉之最狭义的理解,发展到洗钱与产生经济利益的上游犯罪之间联系而延伸至维护金融安全,最后提升到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并且将反洗钱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系统。这必然会对我国反洗钱的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近年来,我国数字金融等领域的创新走在了世界前列。但伴随金融创新,新的金融风险也会不断出现,需要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加以约束。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2012年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国际标准:FATF建议》中明确,“风险为本”方法(RBA)是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有效方式。在实施风险为本时,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与职业应制定适当的流程,用以识别、评估、监测、管理和降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风险为本”是与“规则为本”相对应的反洗钱监管理念。国际反洗钱标准已经由“规则为本”过渡到“风险为本”,新《反洗钱法》的修订,也标志着我国正在对标国际标准,正式由“规则为本”转变为“风险为本”。
现行《反洗钱法》施行十几年来,随着洗钱手段的迭代,十多年前的《反洗钱法》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国际社会和国内经济发展对反洗钱的要求。
新《反洗钱法》第二条保留了反洗钱的7项上游犯罪,包括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同时,本次修订增加了“其他犯罪”的兜底条款,扩大了上游犯罪的范围,并规定了“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
本次修订对于洗钱上游犯罪的明确,能够更好地指引我国反洗钱工作,为打击洗钱工作提供精准的指导。
2019年4月1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对我国评估的6项不合规项目中有3项与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监管体系几乎完全关注金融部门,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没有有效的预防或监管措施。缺乏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的管理是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框架存在的一个重大缺陷。
新《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进行了定义,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交易商、宝石现货交易商及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基于我国反洗钱工作由“规则为本”转变为“风险为本”,“形式合规”转变为“实质合规”的要求,对反洗钱义务内容做了新增和细化。
1.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新增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建立客户尽职调查机制要求。
3. 金融机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金融机构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金融服务。
4. 客户身份资料、客户交易信息的保存年限由五年延长至十年。
5. 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负责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6. 新增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新《反洗钱法》规定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为我国在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监管活动中要求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新《反洗钱法》明确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程序,为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提供了法律基础。
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合规的处罚措施,新《反洗钱法》从现行《反洗钱法》中的情节严重仅可以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金融机构对高管给予纪律处分,转变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现行《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被新《反洗钱法》拆分为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对反洗钱违规行为的处罚范围和处罚措施均作出了更为细化、严格的要求,同时处罚力度亦大幅提高。如新《反洗钱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对于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从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上升至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新《反洗钱法》第五十四条的处罚情形新增未按照规定对洗钱高风险情形采取相应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未按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篡改、伪造或者无正当理由删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自行或者协助客户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等情形,且行政处罚措施更为严格。
新《反洗钱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该条系引入“尽职免责”原则,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完善反洗钱制度措施,平衡反洗钱工作与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关系,有利于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作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继2019年FATF对我国完成第四轮互评估、发布《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后,我国拟于2025年11月至2027年2月接受第五轮互评估。本次互评估程序将是对我国反洗钱立法与监管体系的又一次重大考验,也是完善我国反洗钱立法与监管体系的良机。
《反洗钱法》的修订,是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一次重要推进,展现了国家在防范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方面的决心与努力。随着新修订草案的出台,期待这部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国际社会对中国反洗钱工作的认可与信任。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条文对比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