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侠与法:金庸和国际法的邂逅丨新刊

文摘   2024-07-20 12:28   美国  

青年时期的金庸

关于金庸的法学教育背景,目前存在一些以讹传讹的表述。例如,仅一段在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学习经历,都多有讹误,有的认为金庸“10月底进入了东吴大学”,有的则说金庸“获得国际法专业文凭”,即使是生前好友温瑞安亦认为金庸是“上海东吴法学院毕业”,甚至还有些讣告写作“1948年毕业于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在金庸先生一百周年诞辰之际,这些问题有必要予以纠正。

法无定法法治难,夕改朝令累卵危。

一字千金筹善法,三番四复问良规。

这是金庸参加起草香港《基本法》时写下的感怀诗句,他的一生与法学的缘分颇深。目前,对金庸与法学关系的研究,多着眼于分析其小说中呈现的法律文化,对金庸法学教育经历及其法学作品的研究还相对薄弱,这主要归因于对金庸生平史料的利用不足。有学者呼吁:“金庸生平研究存在着巨大的空白与显著的不足,甚至连研究者与有志于此的热心人士也缺乏基本的资料储备。”
本文通过挖掘金庸的原始档案及代表性社论,重点考证金庸学习国际法的经历,深入评析金庸的国际法作品。这些作品反映出金庸的国际法学术造诣,以及其所主张的“侠之大者,为国为民”的精神品质。
一、金庸在中央政治学校
“我原来在中央政治学校修读外交系。抗战胜利后,我转到上海东吴法学院修读国际法。”在金庸的这段自述中,谈到曾就读过的两所院校,分别是中央政治学校与上海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而之所以选择中央政治学校,金庸曾坦言:“我年轻时企盼周游全世界,所以曾有做外交官的志愿,高中毕业后,到重庆升大学,考取了中央政治大学的外交系。”
中央政治学校隶属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以造成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服务,以负荷革命建国责任之政治人才为宗旨”。1944年,金庸入读该校大学部外交系,系主任为陈石孚。金庸在中央政治学校可能没有学习过国际法专业知识,他虽然读了两个学期,且修了48学分,但1944年中央政治学校外交系并不分组,外交系一年级应修科目与法政系一年级相同,即:
第一学期:党义、国文、政治学、经济学、民法概论、中国通史;
第二学期:党义、国文、英文、中国通史、政治学、经济学、民法概论、哲学概论、理则学。
外交系要到第三学期才开始学习外交史、国际公法等科目。不过,中央政治学校第一学期还须增加学习始业训练课程若干小时,由训导处排定。中央政治学校规定修业四年者,始业教育为一学期。始业教育的修习内容分为:党政训练、精神训练、关于本校认识之训练、军事训练四种。其中党政训练涉及:
对于本党之认识,使学生明了本党历史、组织、主义、政纲、政策、重要宣言及决议;对于国家民族之认识,使学生明了我国之文化、政治、经济、历史、地理及国防现势;对于世界大势之认识,使学生明了国际政治、外交关系、各国情势及其动态,与我国之外交政策。
金庸可能在始业课程中了解到一些国际关系的理论知识。在这一时期,金庸还通过自学的方式进一步熟悉中外历史。
抗战期间的一个暑假,大学的同学们大都回家去了,我和一些无家可归的同学住在校里。天气炎热,大太阳下除了游泳,不能做其他运动,我只好在教室里埋头读书。读的是《资治通鉴》和H.G.Wells(威尔斯)的The Outline of History(《世界史纲》)。《资治通鉴》是中华书局出版的线装本,字体很大,薄薄的书本拿在手里颇有古典之乐。《世界史纲》是大开本的插图本,既厚且重,必须摊在桌上。一面欣赏书中的图画,同时欣赏威尔斯以漂亮的文笔叙述世界史事。
完成两个学期的功课后,金庸因与“国民党职业学生冲突而被学校开除”。不过,从他在中央政治学校的读书经历可见,金庸掌握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学方面的知识,尽管可能并不系统,但为此后进一步学习国际法打下了基础。
1946年11月,金庸来到杭州的《东南日报》担任外勤记者,同时还兼收录英语的国际新闻广播,“我在1946年夏天就参加新闻工作,最初是在杭州的《东南日报》做记者兼收录英语的国际新闻广播。”至1947年10月6日,金庸为了“深造国际法”,向报社递交了辞呈:“至社工作将近一年,深感本身学识能力甚为不足,故工作殊乏成绩。现拟至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研究两年,恳请准予赐请长假,俾得求学之机会而将来回社服务或可稍胜任也。”此言非虚,金庸辞职后,《东南日报》便刊载了他翻译的《英国最近的外交政策》一文,在1947年1月金庸发表了《日本赔偿问题》,2月又在《时与潮》发表了译文《五国和约的检讨》,由此可以印证他对国际法的兴趣。
二、金庸在东吴大学法学院
1947年9月,金庸入读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国际法学组一年级,时年24岁,学号2392。籍贯为浙江海宁,注明曾就读过海宁县立袁花中心小学,浙江省立联合初级中学及浙江省立衢州中学,在宗教信仰一栏,登记的是“基督教徒,中华圣公会”。家长一栏仅填了父亲查枢卿,职业为农,保证人是《时与潮》副刊主编李雨苍。

东吴大学旧址

在近代中国法学教育史上, 东吴大学与朝阳大学齐名,有着“北朝阳,南东吴”之誉,并有独树一帜的教学风格,从其英文校名:“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中国比较法律学院),即可见,该校围绕比较法教育办学。“吾校英文原名,为中国比较法律学校,故教授方法,无不有比较之精神参于期间,学生闻见较多,获益自广。”以讲授英美法为主,是当时中国唯一一所教授英美普通法课程的法学院。并且,该校擅长案例分析法(Case Method)教学,即“先将每一案件中甲乙双方事由说清楚,再加分析,引前例论是非。有的案件甚长,二三十页不等。教员每次可能提出几个案件,一天三课,教本就要近百页”。这一独特的教学风格可能对金庸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此后金庸撰写的国际法文章亦体现出了比较法、案例分析等特点。

不过,金庸没有参与法学院第一学期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册中仅登记了英文课程的小考成绩为75分,在同期学生里处于中上水平,而考试科目有:英文、中史、国文、政治学、英美法大纲、刑法总论、法通、民法总论、中国宪法。金庸的成绩单似乎并未反映出其学习法律的程度,但如果爬梳其选课档案,可以发现,他曾退掉国文、政治、中国历史三门课程,选修了国际公法、法院组织法两门课程。尽管,目前还无法考证清楚金庸师承的是哪一位国际公法老师,但从彼时的师资情况看,鄂森、卢峻、盛振为,乃至其堂兄查良鉴都存在可能性,而他们也都是一流的国际法学者。值得一提的是,在金庸同班同学中,有后来成为驻新西兰大使的张龙海、著名宪法学家浦增元、抗美援朝中对敌广播的“夜莺”刘禄曾等名人。

在学习之外,金庸还同时报考了《大公报》,“他有着《东南日报》的工作训练基础,得以录取”,“1947年上海《大公报》招考国际新闻的电讯翻译员时,我去报考,成绩相当不错而得到录取。《大公报》于1948年在香港复刊,我被派来香港。”在离沪赴港之际,金庸向东吴大学法学院申请肄业证书,以便转入香港大学:

敬启者,学生查良镛,原在国际法学组一年级肄业,顷近事赴香港,拟转入香港大学肄业,敬请准予核发肄业证书一纸,并将前缴初中毕业文凭及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转学证书各一纸发还,为感,谨呈东吴大学教务处,学生查良镛,谨呈,十二日。

证件请交本院张景兰同学转交,通讯处香港利源东街,大公报,附奉照片一帧。

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期间,金庸还兼任了《时与潮》的编辑,这可与他入学登记时填的通信地址“长春路392号”相印证,因为它是《时与潮》杂志社所属产业。这一时期,金庸翻译并发表了不少有关国际问题的文章,如《强权政治即是战争》《右派的自由主义》《莫洛托夫的左右手》等文章。同时,金庸还以各种笔名发表了多篇译文,如仅《时与潮》第3期便以宜孙、查理、白香光为笔名,分别发表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法国饥馑的原因》《巴勒斯坦怎样分治》三篇文章。

  三、金庸的国际法学作品

至此,我们可以肯定的是,金庸虽然肄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但确实在法学院学习过国际法,那么其国际法的学术造诣如何呢?

金庸自己的评价是“对国际法相当熟悉”。在受邀参加香港《基本法》起草时,他对自己的法学素养表现出了自信,“目前香港正面临重大困难。它的前途是否光明顺利,在很大程度上与《基本法》之如何制定有关。我充分了解香港一切,同时我在大学里是学法律的,对国际法相当熟悉。”而且,因曾撰写过多篇国际法文章,金庸还获得过著名国际法学家梅汝璈的赏识,有机会前往外交部任职:

1950年,我到北京去,想入外交部工作,是当时外交部顾问梅汝璈先生邀我去的。梅先生是国际法学家,曾任审判日本战犯的东京国际法庭的法官,看到了一些我所发表的国际法论文(其中若干曾翻译成日文),邀我去外交部做他的研究助理,连续从北京发来三封电报。年轻人得到一位大学者的赏识,毫不考虑地就答应了。
笔者猜测梅汝璈所见的国际法论文,极有可能是金庸发表于《大公报》上的国际法专题文章。即1948年至1952年期间,发表于香港《大公报》的独作:《论美军登陆“护侨”》《为美最高法院担忧》《分析蒋党的“封锁”》《从国际法论中国人民在国外的产权》《从国际法看新中国政府的承认》《最近几桩涉外事件》《从国际法论援朝志愿部队》《从国际法与事实看朝鲜战争中的俘虏问题》《试论废除旧约的根据》《反动报纸宣传侵略有罪》。这些作品虽刊载于报纸,但多标注明确的引文出处,且逻辑严谨,紧跟时事,资料翔实,与专业论文无异。而且,对比金庸1947年最早发表于杭州《半月新闻》的《日本赔偿问题》一文,《大公报》上的文章,无论是政治性及学理性皆更胜一筹,这意味着金庸国际法学素养的不断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发表的国际法文章外,金庸还发表了一些关于国际问题及国际关系史方面的专题性文章,以及大量运用国际法理论解释讨论问题的社论、短评及译作。从这些文章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金庸的国际法理论水准,以及他对公平、正义及法治的思考与追求:
第一,饱含深厚的家国情怀,坚决维护国家与人民合法权益。
有学者认为1959年至1962年间,金庸在《明报》发表的社论中展现出了“中国意识”,具体表现为领土意识、华人意识及一个中国意识。其实,如果翻看金庸早期的国际法文章,可以发现这一“中国意识”在其法学作品中已经有所体现。早在1947年针对日本赔偿问题,金庸便已提出:“如果赔偿会议附有条件召开,即各国谅解不讨论东北被搬运物资事,则中国不能容让他国将中国利益作为换取彼国间互不妥协之条件……中国对这赔款会议决不忍辱参加。”可见,早期的金庸已经非常重视国家的权益及尊严问题。
当人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时,金庸也能够挺身而出。1949年,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起义,不久后,原国民党资源委员会驻港员工亦宣布起义。当时,中国、中央两航空公司在港约有80架飞机,价值百万美金的飞机修理厂设备资料。国民党政府发觉后,立即着手争夺资产,而彼时我国与英国尚未建交,这些庞大资产该如何处理,涉及国际法的问题。金庸认为,两航是民营的商业机构,尽管中英尚未建交,但依照国际法的原则及国际惯例,“器材所在地的外国当局应不准不能代表中国人民的‘公司董事’盗取公司财产,应予以保护而留待将来邦交建立后由人民政府接受”,接着金庸以相类似的“俄罗斯保险公司诉斯都达德案”(Russian Reinsurance Co. v. Stoddard.)为例,强调:“国民党反动派是无权来觊觎这些财产的。”而资源委员会及粤汉湘等各路在港资产本来就是国有财产,金庸引用摩尔(John Basset Moore)和奥本海(L. F. L. Oppenheim)的国际法理论,指出:“当一个旧政府没落而新政府接替的时候,国家并未改变,所以中国国家的财产不论政府如何变更,这财产始终是国家的。”侨胞在国外的财产“当然受当地法庭的管辖”。
当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金庸更是以笔作刀枪,抨击一切侵略者,其字里行间都透露出深厚的爱国情怀。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在朝鲜紧急求助下,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参战。美方麦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和奥斯丁(Warren R. Austin)诬指志愿军是“外国干涉”。民众亦对援朝作战的合理性合法性产生了疑问,彼时美军尚未大举侵略我国国土,我国志愿部队协助朝鲜人民军对美军作战,“这是合乎国际法原则吗?合于国际惯例吗?”针对这些问题,金庸首先指出“生存”(Existence)与“自存”(Self-preservation)是国际法上“至高无上的大原则”,美国轰炸我国边境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到我国的生存权。其次,以奥本海、芬威克(Charles G. Fenwick)等国际法学者的理论阐释我国派出志愿军的正当性,“如在邻国境内,有组织军队侵入本国的可能,则受威胁的国家即可进入邻国,解散这些武装部队”,“一个国家可不仅在其本国领土上进行抵抗,并可侵入别国的领土,以预行阻止在被侵入国家之内的武装部队作侵略行动”。最后,以1776年法国志愿兵援助美国独立战争等事例,指出美国历史上亦存在相似行为,进而重申:“人民的志愿参战,任何一国政府都是没有义务禁止的,在面临美帝侵略的威胁下,这是合情合理而且是‘合法’的。”
查良镛:《从国际法论援朝志愿部队》,载《大公报》1950年11月13日

1962年,中印边境发生武装冲突,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谴责中国对印度领土进行“不顾原则的挑战”,是“侵略性的行动”。金庸发表社评回击:

美国这个声明,完全错了,那是对国际公法和联合国宪章“不顾原则的挑战”。国际间法律与正义的原则是什么?是每个国家都有权利保卫自己的领土。……中国军队击退侵略者,怎能说是“侵略性的行动”呢?
金庸对国家主权的重视与维护是持续性的,在此后的社论中无不体现出其赤子之心。1980年代,香港回归问题是当时社会的重要议题,为此金庸撰写了不少社论,其中不乏从国际法视角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这些社论始终立场坚定,坚决维护国家统一。例如1981年,中英两国就香港回归问题进行谈判之际,金庸提出了不少的建议,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中国政府决不签署任何丧失领土主权的协定,一切安排不能影响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社会主义革命政权的体面,不能稍有损害中国的荣誉和民族尊严”。同时,针对香港能否自行公投独立问题,金庸亦从法理上做出了解答:
香港并不是一般性质的殖民地,是英帝国主义者强行霸占和硬租去的。所根据的三个条约是不平等条约,应当废除。在法理上,香港、九龙、新界都是中国领土,中国有充分理由收回主权。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一个地区的人民无权自行宣布独立,即使经由公民投票表决也不可以。……所谓“民族自决原则”,只是指一个不同的民族而言。香港的中国人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并非不同民族。……中国收回香港,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之事,在国际法上,并不需要得到香港居民的同意。
在台湾问题上,金庸亦力主一个中国原则,“中国不论左派右派,均反对台湾独立,绝不容许有两个中国出现”。 
第二,始终站在公平与正义的立场,运用法理澄清谬论,厘清是非。
1948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25名日本甲级战犯作出判决后,日本战犯问题并未完全了结。一部分已定罪的战犯不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先是向盟军总部提起申诉,要求重审,申诉被驳回后,又经由他们的美国辩护律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12月6日,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以5票对4票决定对上诉书进行审查。对这一事件,金庸撰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是一个国际性的机构,是十一个盟国共同组成的,美国最高法院无权复审它的判决。”同时,金庸引用美国宪法,指出美国宪法并未授予最高法院可以干预国际性事务的权限,于法无据。进而呼吁道,假使美国最高法院开了复审的先例,“世界人民作何感想?”金庸从公平正义的视角,抨击美国没有任何特权干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
对于国共内战期间发生的违反国际法的事件,金庸亦能通过运用国际法理论,厘清是非。例如1948年,蒋介石政府封闭解放区港口,“进入该区域的外国船只将被严格禁止”,这一举措招致美国政府的抗议,后者认为外籍船舶进入领海“在国际法上是有前例可循的”,双方来往文件都牵涉国际法,一时引起了民众对国际法的关切,提出“蒋党是否有权封闭解放区港口?”“英美为什么不承认?”等诸多问题。金庸对此阐发议论,他认为“封闭一个不在自己控制下的港口,绝对是违反国际法的”,内战中母国政府无权封闭革命军或叛军所占领的港口是国际惯例。随后金庸便引用1861年英国外交部部长罗素(John Russell)在下院的演讲:“该国发生叛乱或内战的时候,该国政府就无权封闭那些事实上在叛军手中的港口,这种行动违反关于封锁部分的国际法。”以及近代国际法学家布里格斯(Herbert Briggs)的理论为佐证,进一步指出蒋府的行为是“倒行逆施,悍然违反数百年来国际惯例,除向全世界公然表明其与中国人民为敌外,徒然显示颟顸无能,徒然出丑露乖而已”。同时,金庸不忘提醒道:“美国不会支持蒋党施行真正的封锁,因为这样它就要严守中立,不能再对蒋党予以任何援助。它也不会对中国人民表示亲善,因为帝国主义的反人民立场在根本上是绝对不会改变的。”
再如1952年,朝鲜战争进入停战谈判阶段,中朝美三方就交换俘虏问题发生分歧,而俘虏问题在国际法上是一个专门论题,涉及《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为此,金庸以英美学界有关中美双方处理俘虏方式的著作与报道,逐条对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撰文。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金庸解释道:“这并不是因为英美的意见与消息更加准确,而是因为甚至美国资产阶级的学者与记者们都这样说,这样承认,当然半点怀疑的余地也没有了。”通过抽丝剥茧的论证,金庸进一步揭示了中美俘虏在不同阵营所享待遇与处境的差别。最后,他质问美方道:“朝中方面与美国,到底是谁遵守公约?谁破坏国际公法?谁充满着伟大的人道主义?谁像野兽一样荒谬无耻?谁站在正义与真理这方面?谁为天下有良心的人所共弃?”

工作中的金庸

除专门就涉及国际法的事件发表意见外,金庸还积极向民众普及国际法知识,主动释疑,发挥稳定社会的作用。例如,在1949年新政协筹备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即将成立之际,社会大众对新政府在国际上是否会被承认,产生了不少担忧:

一种是认为新中国政府必须要得到外国的承认,否则就要糟糕,所以听见艾奇逊说暂不考虑就觉得很担心,听见司徒雷登主张承认了,又马上很高兴。另一种认为英美将以承认为要挟,要求中国保护外国在华财产等等为交换条件。我们认为这些错误观念必须予以澄清。

为此,金庸通过引介国际法中有关新政府承认的理论及史实案例,从法理上对承认的概念、类别、程序及后果,承认的撤销等做了详细的阐释,进而呼吁:“中国人民只要自己努力建设图强,别国承认固然不必受宠若惊,不承认也不必嗒然若丧。明乎此处所分析的利害得失,我们自不致斤斤萦怀于外国的承认与不承认了。”除此以外,金庸还曾对《共同纲领》相关条款释疑:

曾有几位读者提出疑问说,共同纲领第六十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外国人民因拥护人民利益参加和平民主斗争受其本国政府压迫而避难于中国境内者,应予以居留权。”为什么中国可以庇护外国人,外国就不得庇护国民党的反动武装力量?问题就在“武装”两个字,在国际法上,中立国不能庇护交战国境内的军队,但政治难民是可以庇护的。

金庸通过这样的方式,一方面消除了社会上出现的焦虑,提振了民众对新政府的信心;另一方面也为巩固新生政权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三,深谙国际法规则、理论与案例,擅长以“理论+案例”的框架分析问题。

从金庸发表的一系列国际法文章中,不难发现他对奥本海、吉塞普(Philip C. Jessup)、芬威克等国际法权威学者的著作有相当了解,在行文中频繁引用他们的学说作为论据。并且,他善于运用英美法国家学者的理论与相关案例,从比较的视野进行研究,以“理论+案例”的框架分析问题,阐明观点,抨击违反国际法的行径,最终起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

例如,1948年,美军以保护本国侨民生命财产为名登陆上海,并声称是“依照国际惯例,合乎国际公法的行动”。事实上,美国这一行径不仅侵犯了我国主权,其真正用意也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为此,金庸从“违反联合国宪章”“违反莫斯科宣言”“违反国际法”“违反中美平等新约”“违反杜鲁门的外交政策声明”“违反美国国内法”“美侨是自愿来的”七个方面,结合《美国中立法案》《中美平等条约》等法律条规及摩尔、博查德(Borchard)等国际法学家的理论,辅以“罗克斯普林(Rock Springs)大屠杀华侨”“马费亚社大暴动”(Mafia Riots)等案例,深刻指出,美国从不会准许别国派兵到其国内去保护侨民,其登陆上海护侨是“旧时代帝国主义惯例”,“是一件彻头彻尾绝对‘不合法’的事。”

再如1949年9月,美国驻沈阳总领事安格斯·瓦尔德(Angus Ward)无理解雇中国雇员姬玉衡,并克扣工资,之后又聚众将姬氏殴伤。消息传开后,引起了沈阳各界极大愤慨,沈阳公安局逮捕了瓦尔德等5名凶手,审讯结束后移交给沈阳市人民法院。后者判决被告瓦尔德徒刑6月,缓刑1年,并驱逐出境。事情发生后,美国总统杜鲁门及国务卿艾奇逊接连批评中国政府,前者称拘捕审判瓦尔德的行为是“暴行”,后者甚至认为:“中共的行动是直接违反国际关系中的基本观念,这些观念是数世纪以来所发展而成的。”为此,金庸撰文大加驳斥:“外国在中国还有领事权的时代早就过去了”,并以“荷花号案”(Lotus Case)判决,布拉格里斯(Adrian Briggs)、奥本海等国际法学家的理论为依据,逐一反驳。金庸认为当时中美并未建交,故瓦尔德没有外交特权,因此“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中有绝对的司法权;外国人进入一个国家时应受当地法律的管辖”。他还提出假设情形,即使瓦尔德(Angus Ward)拥有领事权限,但领事与外交人员不同,不能享有大使、公使等享有的豁免权,并以美国最高法院在贝兹案(Baiz Case)中的判决作为佐证。

值得一提的是,金庸还对国际法学术界的学术活动有所关注,熟悉前沿理论的动态,并将其融入社论之中。例如在《从国际法看新中国政府的承认》一文中,提到1936年4月“国际法学会”(I’Institnt de Droit International)在布鲁塞尔开会,讨论了对“承认”这一概念的界定。1964年他在社论《外交使节滥用特权》一文中,亦提到相关的学术会议:“一九六一年,在维也纳开过一次会议,讨论限制外交官特权的事宜,当时有二十一个国家参加,订立了一条协定缩小外交官的特权:凡是不属于公事范围内,外交官触犯了驻在国的法例,必须接受驻在国法律的管制。”

结语

目前,学界对金庸作品中展现出的思想,往往会从其少年际遇、工作经历等角度进行考察。例如有学者认为,年少时遭遇抗日战争,及长达10年的《大公报》工作经历,加之身居港英统治的香港,促成了金庸具有强烈的民族国家意识。笔者以为,对金庸的研究也不能忽略法学教育背景的影响,虽然金庸在校学习法律的时间并不长,但其国际法的造诣却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在其国际法文章中无不体现出深厚的家国情怀,常常可见其对同胞的呼吁及鼓励,“只要中国人民坚定的对付,勇敢的维护国家的主权,美军自然知难而退的”。事实上,不仅是在他的国际法文章中体现出了对公平、正义及法治的追求,在他讨论香港前途的多篇社论中亦无不强调自由与法治的重要性,金庸认为“香港稳定与繁荣的基础,是在自由与法治。法治制度是自由与人权的具体保障。”并且,他身体力行历时5年参与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践行了其对法治的追求。

晚年金庸

作为全球闻名的武侠小说大师,虽然金庸曾谦逊地说,“我以小说作为赚钱与谋生的工具,谈不上有什么崇高的社会目标”,他甚至形容武侠世界“看起来是一个浪漫美丽的世界,但实际上是一个不理想的社会;一个只讲暴力,不讲法律的社会,当然不可行,那只是一个浪漫的、想象的世界,不能实行的”。但金庸始终强调创作“武侠小说一定讲正义、公正”。如今,当我们重温金庸在武侠小说中刻画的乔峰、郭靖等人物行侠仗义的情节时,不应忘记金庸先生亦曾一度亲自扮演“侠之大者,为国为民”的角色,积极地向民众宣介国际法学理论知识,站在公平与正义的立场,以笔作刀枪,坚决维护国家与人民合法权益的事迹。

(选自《新文学史料》2024年第二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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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交叉学科
“法与交叉学科”国际学会(https://www.lawandinterdisciplinarystudies.com/),旨在促进法律与各相关领域的跨学科研究,包括法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法哲学/政治哲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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