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西之法|陈俊强:汉唐刑罚的辉煌成就(下)-从世界刑罚史看

文摘   2024-07-10 23:37   美国  


编者荐语:

【全球研究论坛】隆重推送【“法与交叉学科”国际学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Law and Interdisciplinary Studies)指导委员会委员、台北大学副校长暨历史系特聘教授陈俊强教授的作品。


陈俊强,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博士,台北大学历史学系特聘教授、副校长(财务暨永续发展)兼主任秘书,台湾大学历史系兼任教授,曾任(台湾)中国唐代学会理事长。研究方向为魏晋南北朝史、隋唐史、中国传统法律。著有《魏晋南朝恩赦制度的探讨》《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唐恩赦制服研究》等。


陈俊强:惟刑是恤——汉唐刑罚的辉煌成就(下)

原创 陈俊强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8-12-12 06:58


对于中国传统法律,大家是否都有这样的印象:中国是无法的,即便有也是简陋、粗糙的;审判时,君王官吏都是自由裁量、不可预计的;中国刑罚繁多,而且大多残酷、野蛮;统治者视民命如草芥,动辄重刑重罚;中国官员缺乏法学教育,社会也缺乏专业的法律人阶层;百姓视诉讼为畏途,故普遍厌讼……以上的印象有多少是真相,又有多少是以讹传讹的假相?

(下篇)


废除死刑:

唐代以降的刑罚主调

从刑罚发展的宏观角度而言,汉唐之间刑罚变迁的主调是以废除肉刑而展开,唐代以降的主调毫无疑问是围绕废除死刑而不断探索。据统计,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40个国家废除或不执行死刑,而仍维持死刑之国家,尚有50多国。近年来,关于死刑的判决、执行与存废等议题,不时引发激烈争论。其实不仅在当代社会,而且在中国历史上死刑一直都是重大议题。自古以来,没有王朝不标榜矜恤人命,没有帝王不自诩仁民爱物,对于死刑之判决与执行向来慎重。唐太宗贞观四年(630),史称“是岁……米斗不过三四钱,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一年仅29人判处死刑,竟是史册颂赞“贞观之治”的具体治绩。唐代在死刑发展史上其实颇堪瞩目。唐玄宗天宝六年(747)曾下诏“除绞斩刑”,明令宣布废除死刑,这是中国史上最早废除死刑的记载。玄宗废死刑一事虽历时不长,但在距今1200多年前的8世纪,中国即已尝试废除剥夺生命的极刑,在世界历史上仍属罕见。唐朝的废死是如何达成的?

唐朝自建国以来,即在进行废止死刑的工程。太宗登基之初,标榜宽仁以治天下,鉴于法律太过苛重,于是将50多条判处绞刑的犯罪改科“断右趾”,即斩右足之刑。贞观十一年(637)颁定《贞观律》500条,其中将死刑减为流刑的条文共92条。若前后相加,太宗朝将死刑适用的条文大幅减少了142条,难怪《唐六典》赞颂《贞观律》“比古死刑,殆除其半”。除了删削死罪百多条,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之外,太宗对于宣判死刑者亦尽量以其他生刑替代,如前述的“断右趾”即是。太宗以生易死,已见宽仁,但仍“念其受痛,极所不忍”。最后制订“加役流”,即流放三千里,劳役三年,以取代断趾刑。

其后的高宗、睿宗都仿效太宗的做法,经常以不同形式的流放代替死刑。及至玄宗登基,对死刑的判决与执行更加慎重。据史书记载,开元二十五年(737)“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群臣为此纷纷上书称贺。玄宗朝不仅判处死刑的人数寡少,甚至判死者亦“未尝行极刑”,死刑根本没有执行,“但存其文耳”。玄宗即位30多年来,经常将应处死刑的罪囚改为先决杖刑一顿,然后流放边远的地方,而一般以流放岭南最为常见。当死刑长期不执行时,皇帝最终废除死刑,可谓顺理成章。天宝六年(747),玄宗正式宣布废除死刑,凡应绞斩者,皆重杖配流岭南。“决重杖”和“配流”基本上是玄宗开元以来免死的替代刑,此时只是正式以其取代死刑而已。

玄宗废除死刑的尝试在肃宗干元二年(759)正式结束。当时刑部指出玄宗以诏敕的形式颁布废削绞斩,而非全面修订唐律,所以唐律的正刑仍存在死刑。官员论罪科刑时,必定是依据唐律,再将论罪当死之罪囚,科处相对应的刑罚。勅律之间矛盾尚未克服,所以刑部诟病“法理难明”。另外,原先以决重杖和配流取代死刑,但并未详细订定重杖的杖数,京城决重杖者多死,地方则否,导致同刑异罚,有失公允。最后,肃宗下旨,“斩绞刑宜依格律处分”,宣布正式恢复死刑,废死之创举仅维持13年。

  世界刑罚史上的光辉篇章

唐朝废除死刑的工程并非一蹴而就。自太宗朝初步启动直至玄宗朝正式废止,历时100多年。唐朝自建国之初就已经朝废死方向迈进:先是修法减少死刑的适用,再以决杖与流放等生刑代替死刑。在长期没有执行死刑之条件下,才能迈出最后一步。同样,汉文帝废肉刑的前提,也是徒刑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国家惩治罪犯的重要手段,提供了刑罚革新的客观条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帝王统治时代,君主的态度无疑是法制兴革的关键因素。统治者要有仁民爱物、矜恤人命的胸怀,对于实施轻刑念兹在兹,才能在客观条件具备下,断然推动刑罚之改革,汉文帝是如此,唐玄宗亦是如此。

中国古代即使废除死刑失败,但中国的法定死刑自隋唐以下,一直到清朝末年都仅有绞杀与斩首。相对而言,欧洲却长期存在绞、斩、坠崖、钉十字架等酷刑。更不必说中国在公元前早已废除肉刑,而欧洲法定刑中直到16世纪仍存在砍手、砍脚、割鼻等肉刑。相较之下,中国刑罚制度显得格外轻缓人道。中国在这么古早就已经针对肉刑与死刑作出如此超前的革新,足以在世界刑罚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

【外一篇】

《从肉刑到流刑:汉唐之间刑罚制度的变革》


作  者:陈俊强

出版社:元华文创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23年10月26日

ISBN:9789577113245



内 容 简 介

自汉文帝废除肉刑后,刑罚长期陷入“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的窘境。历经六、七百年的摸索,直至流刑的成立与成熟,刑罚失衡的问题才终于解决。以肉刑为核心的“古典刑罚”在流刑创制入律后走入历史,以徒刑、流刑为主体的“传统刑罚”逐渐奠定。本书以流刑为主题,展开汉唐刑罚的系列研究,透过刑罚变革的钜视角度,揭示从肉刑到流刑的历史轨跡,进而阐释流刑创制的契机与意义。  


本 书 特 色

流放刑,一种源远流长又变化多端的刑罚。作者能小处着手,大处着眼,兼具微观考察与宏观视野,以隽永典雅的笔调,娓娓道来流刑的发展、变迁与地位。


目  录

序 从肉刑到流刑──汉唐之间刑罚制度的变革

序章 问题所在

第一章 古典刑罚的幽灵徘徊——汉魏以来恢复肉刑的争议

第一节 争议的政治背景

第二节 恢复论和废除论的观点

第三节 从刑罚制度的发展看肉刑的争议

第二章 三国两晋南朝的流徙刑

第一节 魏晋以前的放逐迁徙

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朝的流徙概况

第三节 流徙地的问题

第四节 流人的境遇

第五节 流徙刑地位的变化

第六节 流徙刑的性质

第三章 北朝流刑的成立与确立

第一节 北魏流刑的成立

第二节 流刑在北朝成立的因素

第三节 北朝流刑的确立

第四节 隋朝流刑的发展

第四章 律令中的流刑──唐代流刑的表相

第一节 唐律“三流”的制定

第二节 流刑的断决

第三节 流人的押送

第四节 流人至配所

第五章 实践下的流刑──唐代流刑的实相

第一节 流刑的加重(上)──加役与加杖

第二节 流刑的加重(下)──远逐之地与远逐之期

第三节 流人的放免

第六章 非流之流──唐代流刑的变相

第一节 配隶

第二节 安置

第三节 罚镇

第四节 効力

第七章 唐代前期流放官人的研究

第一节 官人犯罪分析

第二节 官人的“原刑”

第三节 官人的处罚──流放与除名

第四节 流刑的加重──长流与决杖

第五节 流放官人的境遇与下场

第八章 唐代后期流放官人的研究

第一节 官人犯罪分析

第二节 官人的“原刑”

第三节 官人的处罚──流放与除名

第四节 流刑的加重──长流、决杖与锢送

第五节 流放官人的境遇与下场

终章──流刑的创制在刑罚史上的意义

一、流刑对既有刑罚的衝击与影响

二、从“古典刑罚”到“传统刑罚”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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