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新论第1期 | 新近发表的社会正义研究论文

文摘   2024-07-15 23:28   美国  








New Views from Abroad

域外新论



本期分享来自Ethics,The Philosophical Review,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和Journal of Moral Philosophy等刊物新近发表的关于社会正义理论研究方面的部分论文。


01  个人主义理论与人际聚合


题目:Individualist Theories and Interpersonal Aggregation

作者:Erik Yuan Zhang(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

来源:Ethics(伦理学,2024年第4期)


摘要:这篇文章在个人主义道德框架内提供了一个解决人数问题的方案。其核心目标如下:拯救个人主义道德理论(如道德契约论)免于长期以来在人际聚合上的问题;展示在个人主义的辩护模式下,如何在不直接计数人数的情况下仍然使人数具有意义;提供个人主义的理由,来为接受部分意义上聚合的裁决标准来解决人际权衡;最后,发展一个扩展性的恰当的部分聚合版本,以应用于结构上更复杂的案例。


02 相对优先主义能调解转移问题吗?


题目:Can Relative Prioritarianism Accommodate the Shift?

作者:Stephanie Van Fossen(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来源:Ethics(伦理学,2024年第4期)


摘要:Lara Buchak主张,她的“地位加权功利主义”可以调解“个人分立性”结论(一种被称为“转移”的问题),因为它要求,相比于在社会中接受不平等,个人在面对自身风险时更乐意接受后者。然而,我认为这是错误的。Buchak的模型在决策者与受影响的个人分属不同的情况下无法实现“转变”,以及在某些已知群体风险态度的社会决策中也无法实现。这些发现表明,从个人决策规则中推导出社会选择规则的模型通常难以维护“个人分立性”。


03 结构性不正义是什么不正义?


题目:What’s Unjust about Structural Injustice?

作者:David Estlund(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Brown University)

来源:Ethics(伦理学,2024年第3期)


摘要:结构性不正义要么是错误的,要么不是。有的义务论观点认为,除了行为主体的不当行为外,没有不公正可言。这种观点可能难以解释诸如结构性的性别歧视,尤其是结构性的阶级不平等等直观案例。有的目的论观点则认为,不正义是坏的,但不是错的,这种观点可以解释这些案例。但在这种目的论意义上,不正义如何能合理地引起愤慨或正义的愤怒,正如同不公理应引发的情感?我提出这个两难问题,不仅是为了审视当前对结构性不正义的理解,还为了更广泛地探讨关于正义的各种观点,并对可能的解决方法进行批判性考虑。


04 关系平等主义与道德不平等个体


题目: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 and moral unequals)

作者:(1)Andreas Bengtson(Political Science, Aarhus University)

      (2)Kasper Lippert-Rasmussen(Political Science, Aarhus University, and Philosophy, the Arctic University of Norway)

来源: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政治哲学研究,2023年第4期)


摘要:本文的结构如下:在第二部分,我们介绍了关系平等主义,并区分了两种形式:义务论关系平等主义和目的论关系平等主义。我们进一步区分了义务论关系平等主义的两种解释,并说明这些解释提供了不同的关于道德不平等个体应如何相互关系的观点。此外,我们说明了义务论关系平等主义概念的要求最不苛刻,它对道德不平等者应如何相互关系的问题提供了合理的答案。在第三部分,我们转向目的论关系平等主义。我们表明,关系平等主义者提出的解释——即为什么不平等的关系是不好的,平等的关系是好——也适用于道德不平等者之间的关系:这些理由并不局限于道德地位相等的人。在第四部分,我们进一步探讨了这些论点的其他影响,特别是关于儿童和非人类动物在关系平等主义中的地位——这是关系平等主义者很少讨论的问题。我们提供了一个关系平等主义的解释,说明为什么成人间的父权主义可能比父母对子女的父权主义更值得反对。此外,我们回应了在讨论道德不平等者的主张时可能出现的一个关切。第五部分总结并提出本文的主要观点:幸运的是,我们对关系、社会和政治平等的承诺并不受制于关于所有人是否都是道德平等者的哲学讨论。

05 仅限于国家层面的“普遍”基本收入

与全球正义


题目:A merely national ‘universal’ basic income and global justice

作者:Martin Sticker(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Bristol)

来源: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政治哲学研究,2023年第3期)


摘要:在本文中,我探讨了如果在一个或少数几个国家实施普遍基本收入(UBI),但未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可能引发的正义问题。我从一个最终同情UBI,甚至是仅限于国家的UBI的人的角度提出这一反对意见。我的论点特别质疑UBI的无条件性及其对受益者的前所未有的好处。UBI的倡导者们常常强调这一无条件性,以此来证明UBI相较于其他计划的更大道德吸引力。因此,我的论点对同情UBI的人尤其重要。我认为,针对我提出的正义问题,单一国家的UBI应当伴随对那些为UBI“效力”的非受益者的补偿。

在第一部分,我解释了我所指的单一国家UBI。在第二部分,我展开了一个单一国家UBI面临的正义或剥削问题。在第三部分,我为非受益贡献者的补偿方案进行辩护。在第四部分,我阐明了我的论点范围。在第五部分,我讨论了我的论点与潜在的全球UBI之间的关系。


06 对无知之幕的契约主义替代方案


题目:Contractualist alternatives to the veil of ignorance)

作者:Andrew Lister(Political Studies, Queen’s University)

来源: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政治哲学研究,2023年第2期)


摘要: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角色互换的平等主义替代方案,以取代现有的抱怨模型。与其要求一个人在其抱怨与最大抱怨的差距不大时撤回抱怨,我们可以问他们无论在他们的抱怨被接受为决定性的情况下自己处于哪个位置,他们是否仍愿意坚持自己的抱怨。这种不变的合理拒绝抱怨模型类似于差别原则,其具体形式取决于我们允许的初步抱怨类型。尽管如此,这种模型不会削弱原则对最不利群体利益的严格要求,虽然在涉及社会基本结构的集体决策的特殊情况下,这种严格性比看起来更具合理性。

第一部分解读了Scanlon最近关于经济公平的讨论,并结合他早期对罗尔斯的批评进行分析。在这里,我使用单一最大抱怨模型来回应Barrett的批评,即如果Scanlon拒绝最大最小原则,他必须接受更大的总体利益可以证明不使所有人受益的额外不平等是正当的。第二部分认为,关于抱怨模型的主要批评在分配正义的背景下是不相关的,但该模型并不是充分平等的。第三部分提出了不变的抱怨模型,并探讨了其是否过于限制了聚合。


07 马克思异化劳动概念的完整性


题目:The Unity of Marx’s Concept of Alienated Labor)

作者:Pascal Brixel(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来源:哲学评论(The Philosophical Review,2024年第1期)


摘要:马克思在谈到异化劳动时指出,这种劳动“不属于”工人,它产生的产品也不属于工人,并且这种劳动是令人无法满足的、不自由的、自私动机驱动的和不人道的。此外,他似乎认为,第一个特征是所有其他特征的基础。然而,这些特征看起来是相互独立的:它们可以分开;它们没有明显的共同原因或解释;即使它们经常一起出现,这也似乎是偶然的。因此,不清楚马克思的异化劳动概念如何具有他所认为的那种强烈的完整性。本文为这一概念的完整性提供了一种重新解释的辩护。文章认为,异化劳动的各种特征都源于其形式动机结构中的一个尚未得到充分重视的特征:这种劳动的动机并不是其产品,而是一种激励。


08 绝对主义及其限制


题目:Absolutism and its Limits

作者(1)John Hawthorne(School of Philosophy, UCLA)

    (2)Yoaav Isaacs(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Baylor University)

(3)Clayton Littlejohn(Dianoia Institute, Australian Catholic University)

来源:道德哲学研究(Journal of Moral Philosophy,2024年第1期)


摘要:许多哲学家认为,在拯救一个无辜者的生命和避免任何数量的轻微疾病或不便之间做出选择时,应该优先拯救生命。那么,如何比较无辜者生命的风险与这些轻微疾病和不便呢?如果生命被认为是无限重要的,那么任何风险都无法被轻微因素所抵消,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一种看起来更有前途的替代方法是限定这些轻微因素的价值,从而可以在轻微不便和无辜生命的风险之间进行合理的权衡。然而,我们认为,限定轻微因素的价值会带来无数的问题。


-END-



摘译|西风




法与交叉学科
“法与交叉学科”国际学会(https://www.lawandinterdisciplinarystudies.com/),旨在促进法律与各相关领域的跨学科研究,包括法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法哲学/政治哲学等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