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两份保险是否等于双重保障?遇险后如何赔?

政务   2024-11-20 18:27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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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是为了以防万一

于是有人就觉得

保险买得越多越好

如果投了两家保险后

不小心遭受意外伤害

能都获赔吗?

一家公司能以另一家赔偿了而拒赔吗?

同时赔偿的话

赔偿的责任又是如何划分的呢?





案情简介

吴大南(化名)是天峨县的一名工人,2021年7月的一天,吴大南在劳作时意外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事故造成吴大南右下肢受伤,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达到10级,治疗期间的相关治疗共花费了5.1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吴大南的儿子吴小南(化名)向投保的浙江A保险公司和河池B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医疗费、残疾补偿金以及意外住院补贴,但是双方对应赔款数额有异议。于是,吴大南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保险公司给予理赔残疾赔偿金、医药费以及住院津贴。

原来,2020年8月,吴小南为父亲分别在浙江A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平安百万综合意外险,在河池B保险公司投保了7万元的太平“全家福-三代同堂”(2021版)意外医疗保险。两家的险种都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住院津贴,但这三项险种的具体的投保金额有所差别。



本案争议焦点

吴大南在两家保险公司都投了保,那他是否可以都进行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吴小南为原告吴大南先后在两家保险公司处投保,两家保险公司均同意承保并收取了保险费、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保险人吴大南作为受益人有权在出险后依据上述保险合同向两家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关于医疗费的赔偿

吴大南受伤支付的医疗费总额为51020.29元,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原告与两家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和承保金额,法院判决由两家公司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理赔责任,其中浙江A保险公司承担6376元,河池B保险公司承担44644.29元。


于残疾赔偿金的理赔

经审理,法院认为两家保险公司应参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所以,按照2022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计算后残疾赔偿金为77060元。该残疾赔偿金系原告的实际损失,且未超过浙江A保险公司承保10万元的保险限额和河池B保险公司承保的20万保险限额,即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77060元。


关于意外住院津贴

吴大南先后两次住院共计30天,河池B保险公司应支付意外住院津贴900元,浙江A保险公司应支付意外住院津贴1500元。吴大南的伤残鉴定费1700元由两家保险公司各承担一半。


综上,扣除两家公司在吴大南住院期间已赔付的钱款,河池B保险公司最后应赔付吴大南各项损失为122884.29元,浙江A保险公司应赔付吴大南各项损失为78229.24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浙江A保险公司河池B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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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ND




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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