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 金城江法院发布2024年第三批失信名单,赶快履行吧!

政务   2024-10-25 18:47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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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78-2187963、0778-2252135。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第三批)



黄永超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东风社区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91****0014。执行标的:6.1万元


马良臣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富华路32号翡翠花园,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76****0378。执行标的:4.04万元


韦志甜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凌霄村百敢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95****1515。执行标的:11.31万元


岳柳漩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石别镇石别街 ,公民身份号码 :4527021978****188X。执行标的:17.11万元


琚佩安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宜畔小学,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0****1572。执行标的:4.39万元


周锡斌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菁盛乡粮所宿舍区 , 公民身份号码 :4527301966****5011。执行标的:8.18万元


李国栋

黄启洲

男,住黑龙江省友谊县凤岗镇凤岗村16组,公民身份号码:2305221968****0879。执行标的:13.29万元


兰秀梅

女,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0****0046。执行标的:9.15万元


卜逍遥

男,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东站路豪庭世家,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5****2816。执行标的:238.06万元



韦英丽

女,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加道村肯旺屯一组 ,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2****0548。执行标的:18.21万元


石帮飞

男,户籍地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上朝镇机械修理厂,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9****4019。执行标的:34.23万元


韦永幸

男,户籍地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田因街,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51***0113。执行标的:34.22万元


陈  倩


女,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凤阳路57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89****0044。执行标的:45.07万元


韦博惜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东中意南方新城。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9****1332。执行标的:5.79万元


王成亮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中路,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81****0034。执行标的:34.81万元


广西丹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锋

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76***0872

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桥卜社区上任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KDD****

执行标的:106.51万元


河池市正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6****402X

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桥卜社区下任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K9U****

执行标的:34.23万元


河池市金城江区天空一号酒吧

法定代表人:谭涌全

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西路27号俊蒙金地王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01MAA7CW****

执行标的:18.17万元


(转载本条微信内容需经授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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