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将这头牛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陆某负责饲养、妥善管理,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擅自实施转移、变卖等行为……”
▲执行现场
在做好标记、拍照记录、完善笔录后,大化法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财产——1头活牛完成了“活封”。这也是大化法院首例“活封”活牛执行案件。
“什么?活牛也可以查封?”
很多人会发出这样的疑问
是的
除了房屋、汽车
牛、羊等活物也能进行司法查封
近日,大化法院执行局前往大化古文乡某村,依法查封了1头活牛,并交由被执行人照料,在明年该活牛长势最佳的时候由被执行人联系买家自行处置,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照顾到了被执行人生活困窘的问题,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和最大化。
01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被执行人陆某向申请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到贷款6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陆某2019年9月还款541.66元,但2019年10月31日开始没按期还款,逾期未还本金为5500元。申请人多次催收,陆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月,申请人将其诉至法院,后经大化法院调解后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由陆某在2023年7月30之前偿还原告本金加利息共计6000元人民币。到达约定期限后,陆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大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执行干警对陆某名下财产
进行了详尽调查
除了三头活牛外
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现场
“法官,能不能再宽限一些日子!这些牛我养得不容易,现在卖不了好价钱啊,等明年2月出栏了,我卖了一定把钱还上!”陆某苦苦哀求。
执行干警了解到,原本经商的陆某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生意失败欠下不少债务,今年女儿刚考上大学,面临着学费、生活费的巨大开销,而且家中还有一个久病卧床的老母亲,需要他在家照顾,无法外出务工,三头活牛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
听着被执行人的请求,看着他生活的窘境,执行干警陷入思考:被执行人有还款的意向,但目前市场生牛价格低迷,且三头牛还没到最佳出栏时间,肯定卖不了好价钱,如果这时将他唯一的经济来源用以执行,陆某不但蒙受经济损失还会面临新的生活困境。
03 善意文明执行
思来想去,执行干警决定采用“活封”的方式,依法查封一头活牛。由于牲畜执行不同于房产、车辆等物,标的物需要活动、进食、照料,而照料人必须有足够的经验,所以打算继续交由被执行人饲养,不得擅自处置。
一方面,干警电话向申请人说明了陆某目前的困境,希望申请人能多些理解,并向申请人释明,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的活牛,一旦到了最佳出栏时间就及时进行处置变现。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还清欠款,届时法院将对活牛进行拍卖变卖,用以还款。申请人表示认可。
另一方面,干警也与陆某进行了沟通。
▲执行现场
大化法院执行干警
“鉴于你的生活情况,我们将对你的牛采取‘活封’,查封期间你们可以像以前那样继续喂养,但不得将牛转移,损毁,售卖,如要售卖,需经本院许可。否则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等牛出栏出售了要立即还债。”
“感谢申请人的理解,也感谢大化法院的合理处置,解了我的燃眉之急。我一定养好牛,按时还款。”
被执行人
陆某
经过执行干警耐心协调,最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陆某在2024年10月偿还申请人1000元,剩余欠款将于2025年2月28日前还清。
▲执行现场
“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如若机械执行无异于“杀鸡取卵”,“活查封”“巧处理”等一系列措施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降低了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为被执行人争取了履行义务的时间和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活封”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允许被执行人在正常的生产范围内使用包括设备、存货等财产,但不得做出处分行为。比如,法院对牲畜等活物采取“活查封”后,允许被申请人在查封期间继续饲养被查封的牲畜,待牲畜达到出栏标准再进行出售,或者让被申请人利用该批牲畜继续经营赚取利润,实现标的物最大价值,以保护纠纷双方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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