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家庭暴力
让爱回归家庭
让和谐成为生活的常态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也被称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河池法院发布5例典型反家庭暴力案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兰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覃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覃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多部门联动反家暴,助力受家暴妇女维权-——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彭某与全某离婚纠纷案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兰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
兰某(女)、黄某(男)2020年9月相识后同居生活,2021年3月登记结婚,2021年9月生育女儿小黄。2022年2月,双方因带小孩问题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兰某右侧耳膜穿孔。兰某因此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因与兰某发生矛盾而使用暴力,导致兰某右耳膜穿孔,黄某对兰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造成兰某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对其精神造成打击,是一种双重性质的暴力,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因此,兰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法院根据侵害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等情况,酌定黄某向兰某支付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对无过错方因对方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所进行的利益补偿,对过错方带有一定的惩罚性。
家暴不是“家务事”,家暴行为不仅会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之一。当婚姻一方遭受对方家庭暴力时,无过错方因不能谅解对方的暴力行为而提起离婚诉讼时,有权一并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将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金。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覃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案
覃某(女)与陆某(男)离婚纠纷一案,覃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取证能力弱,覃某向检察院求助。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陆某确有对覃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侵害覃某的身心健康,影响覃某正常生活工作。随后,检察院向受理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陆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
裁判结果
覃某的申请以及检察院移送的证据显示,覃某曾遭受陆某的暴力行为,并仍有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陆某对覃某实施暴力。
03
典型意义
家庭本应是温馨的港湾,夫妻本应是守护相助的亲人,家庭暴力是破坏夫妻感情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家暴被害人固定证据意识低,取证能力较弱,往往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遭受家暴的事实,此时由检察机关协助当事人取证,更有利于保障家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覃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01
基本案情
覃某(女)与兰某(男)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覃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双方经调解离婚。2023年起,兰某多次以各种手段骚扰覃某,覃某前后两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
裁判结果
根据覃某的陈述及报警记录,兰某确有跟踪、骚扰覃某的行为,覃某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暴力危险,2023年11月,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一次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后,兰某不思悔改,擅自在覃某的私人车辆上安装定位跟踪器。2024年,兰某因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收缴跟踪器。覃某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兰某的行为已对覃某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同年6月,法院再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03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的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对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多部门联动反家暴,助力受家暴妇女维权
——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01
基本案情
林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关系,2021年林某到公安机关报警称被李某殴打,经调查,林某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吵架,后被李某扇巴掌。2022年,林某再次和李某发生家庭矛盾冲突,李某对林某实施了推搡、扇巴掌等行为,林某因此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
裁判结果
法院立案后,依法快速向派出所、居委会等调取证据,通过调查认定林某正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03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婚姻家庭的受害方树立起“防护盾”,为施暴者带上了“紧箍咒”,起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积极作用。本案中,林某作为受害者,勇敢的对家暴说“不”,积极寻求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安全,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法院对受害事实的调查,得到公安、妇联、社区的全力配合。法院向当事人属地派出所、社区、妇联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各部门给予大力协助,使林某受到的不法侵害得到及时处置,反家暴联动机制发挥了作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
——彭某与全某离婚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彭某(女)和全某(男)婚后生育两个小孩,但二人夫妻感情不佳,全某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彭某。彭某2023年6月起诉离婚,因全某自书《悔过和解协议书》,彭某撤回起诉。之后全某仍不思悔改,2023年10月全某殴打彭某导致彭某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为头部、颈部、腰腹部软组织挫伤。为避免再次遭受伤害,彭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彭某提交的各项证据,可以确认全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应支持彭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法院在回访和监督执行过程中得知,全某未再对彭某实施行为暴力,但发现全某仍存在辱骂彭某的言语攻击行为,法院随即对全某进行教育、训诫,全某认识到错误并向彭某当面赔礼道歉。
03
典型意义
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进行回访,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或已经存在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够体现司法机关执法的温度,让当事人真正能够感受到法律并非冰冷的文字,而是实实在在保护自己的有效利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释〔202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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