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10年前的欠款 ,这钱还能追回吗?

政务   2024-10-31 17:47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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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10年前的借款

只有一张双方承认的借条

借款人却否认收到钱款

遇到这样的事

该怎么追回?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01

案情回顾



李凡(化名)与兰海(化名)曾是同事关系。2014年6月,兰海因资金周转向李凡借款10万元,兰海向李凡出具借条一张交于他收执。此后,李凡多次向兰海催讨,兰海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切断与李凡的联系,至今尚未归还1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为了要回欠款,李凡将兰海告上法庭。



02

庭审过程



在法庭上,李凡展示由兰海书写的借条,声称借给兰海的金额共计10万元,是由他与朋友借的5万元以及自己本来就有的5万元组成,借条出具的当日就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了兰海。

李凡请求法院判令兰海偿还其10万元并赔偿自该案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而兰海辩称,虽向李凡出具了10万元借条,但自己没有收到钱款。

证人阿海作证,欲证实该10万元借款存在。后经庭审查明,证人阿海并未参与10万元借款过程,也没有听到兰海承认借款事实,仅是李凡向他陈述借款情况,故其证言不具有证据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扑朔迷离,兰海是否向李凡借款10万元成为庭上争议的焦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原告李凡提供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而被告兰海认可借条上除“人民币现金”以外的内容均系其本人书写并交与原告李凡。但未就“出具借条但未收到借款”一事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或作出合理解释,如向李凡催要款项或者向李凡主张收回借条的证据。据此认定,李凡向兰海出借现金的举证,在证明力上已经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即兰海确已向李凡借款10万元。那么,兰海应当依法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03

法院判决


被告兰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凡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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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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