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 巴马法院发布2024年第三批失信名单,赶快履行安心过节!

政务   2024-09-27 18:16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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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78-6216217



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第三批)




黄焕

黄启洲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龙洪村坡丰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6****0096。执行标的3.1万元



王馥诚

黄启洲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龙甲村水洞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94****0210。执行标的3.1万元


姚敦营

黄启洲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龙凤村龙凤七队,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3****0613。执行标的4.9万元


李尚恩

黄启洲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90****0019,执行标的2.4万元


雷波

黄启洲

男,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盘古大道,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2****5451。执行标的3.5万元


黄举利

黄启洲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坡帮村册巴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6****0635。执行标的5.5万元


龙安都

黄启洲

男,住广西桂林市兴安县界首镇下界首街,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88****0315。执行标的20万元


黄忠飞

黄启洲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设长村平乐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67****0091。执行标的15万元


韦柳芗

黄启洲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凰乡凤凰街上,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6****1124。执行标的2.02万元


黄福华

黄启洲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坡良村重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90****1414。执行标的2.8万元


黄小花

黄启洲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乡福厚村百六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2****0866。执行标的6.2万元


李正根

黄启洲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彩乡村六勤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8****079X,执行标的11.5万元


黄力

黄启洲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常吉村义午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5****1237。执行标的7.3万元

谭飞

黄启洲

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羌圩乡羌圩村巴色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2****4216。执行标的7.3万元

王子平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定村巴定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3****0014。执行标的12.8万元

杨通良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乡巴纳村弄纳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76****0876。执行标的5.8万元


叶开学


男,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英华路英华十四巷,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0****4814,执行标的7.3万元



张禄


男,住广西平南县六陈镇安乐村古相屯,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0****0638,执行标的7.4万元


蒋发明


男,住广西全州县石塘镇沙田村委罗塘村,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77****4617,执行标的8.7万元


罗荟轩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社乡那勤村六翁队,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95****0520,执行标的18.24万元


吴光宇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龙甲村龙稠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8****0215,执行标的2.88万元


韦海涛


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镇安村上孝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8****6215。执行标的40.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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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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