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孩子在学校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政务   2024-10-15 20:20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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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非上课时间玩投篮游戏

同伴在背后的一推

导致他严重受伤

住院治疗和休养的费用

同伴和学校该赔偿吗?

该如何赔偿呢?

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小齐和小伟均是阳光小学的学生。2022年11月22日下午14时18分,小伟把凳子拿到篮球筐下,开始踩凳子跳跃投篮、吊篮筐玩耍。稍后,小齐加入玩耍,14时24分,小齐踩在凳子上跃起吊篮筐时,小伟从小齐背后推了他一下,导致小齐未能抓稳篮筐摔倒受伤。
后小齐被立即送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枕骨骨折、额叶脑挫伤,住院治疗了15天仍觉不适又到河池市中医院检查治疗。


▲小齐去医院治疗的记录单

小齐的父母将小伟及其父母,以及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多元。庭审中,各方就责任归属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庭审现场



小齐父亲情绪激动地说:

“小伟的行为造成小齐严重受伤,应当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管理保护义务,应当共同承担赔偿。”

小伟的父母说:

“小伟的确做得不对,我们同意赔偿,但具体的赔偿多少由法院判。”

学校方面则强调:

“我们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制定了详细的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此次事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小伟的行为所致,学校虽然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是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


通过查看相关视频,当天的下午14时14分,有学生将放在球场边的凳子拿到篮球筐下,踩凳子抓篮筐玩耍,片刻后离开。14时17分,另一学生将该凳子挪动后踩上凳子攀爬篮球架。14时18分,小伟将凳子拿到篮球筐下并投篮吊篮筐玩耍。稍后,小齐加入投篮玩耍,随后便发生了小齐被推倒的一幕。



本案中,小齐踩凳子跳起吊篮筐时被小伟在其背后推了一下,导致他摔倒在地,可以确认小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小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由二人承担其民事侵权责任。

而小齐已年满10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踩凳子跳起吊篮筐系危险行为,该行为属于自陷风险行为。小齐对损害结果的扩大亦有过错。

至于学校,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事故发生时系学生进校时间,从下午14时14分开始到发生事故的14时24分,多名学生多次借助涉案凳子进校跳起投篮、攀爬篮球架或吊篮筐等危险行为,但是期间没有老师等人员上前阻止,导致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被告阳光小学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事故视频及庭审调查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小齐自负10%的责任比例,小伟及父母负80%的责任比例,阳光小学负10%的责任比例。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文中人名、校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01 学生闯祸谁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伟、小奇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02 校内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首先,需要确认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即学生受伤是否系他人行为导致;其次,需要认定行为人与受害人有无过错,一方无过错,则过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关于学校在事故中是否需要担责的问题,主要看学校能否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尽到职责的,不担责;没有尽到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3 如何防范校园安全纠纷发生?

爱玩是孩子们的天性,在尚未成熟的年龄段活泼好动,心智发育不成熟,对危险意识不敏感,很可能在玩耍、嬉闹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安全教育是重要一环,需要学校和家长携手努力,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注重加强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与管理,主动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而学校不仅需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还应当在安全管理中尽到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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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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