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 东兰法院发布2024年第三批失信名单,速来围观!

政务   2024-10-12 18:04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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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东兰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东兰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78-6323171



东兰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第三批)


韦秀娟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板老村拉周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90****1221。执行标的:24.24万元


廖志浪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达文村达友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97****001X。执行标的:14万元


韦隆灵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龙头街一巷,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91****001X。执行标的:16.2万元


崔伯春




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填桃元村中片,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2****8012。执行标的:201.64万元


邹勤智




男,住广东省遂溪县城月镇朝阳路124号29栋,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8****2054。执行标的:32.29万元


韦滕川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美逢村中巴甫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3****1816。执行标的: 16.6万(与韦淇斯同案)


韦淇斯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美逢村中巴甫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8****1815。执行标的: 16.6万元(与韦滕川同案)


黄相华




男,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狮峰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4****0654。执行标的:15.63万元


黄洋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公平村板公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9****181X。执行标的:1.83万元


易丰敏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武篆镇那论村拉易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4****031X。执行标的:2.75万元


谭义成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花香乡乐廷村廷洪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99****3616。执行标的:3.91万元


李瑞富




男,住广西北流市新圩镇下坡村荔枝桥组,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7****1151。执行标的:2.57万元


覃冠凇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花香乡干来村廷来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7****3617。执行标的:7.62万元


肖长荣




女,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戈底凼村,公民身份号码:4311032000****5123。执行标的:2.89万元


韩秋香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来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96****0024。执行标的:6.73万元


韦儒金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切学乡切学村可立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78****1210。执行标的:2.97万元


覃希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城东社区纳福居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94****0022。执行标的:3.46万元


覃浩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大同乡和龙村板华一队,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96****3315。执行标的:4.05万元。


罗国超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切学乡纳塘村中塘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4****1234。执行标的:4.09万元(与韦桂东同案)


韦桂东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同拉村丘怀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73****001X。执行标的:4.09万元(与罗国超同案)


李必琳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纳坪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4007。执行标的:4.09万元


廖家天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金谷乡接桂村拉莫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72****4215。执行标的:3.15万元


龙秀丽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弄美村巴坟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6****242X。执行标的:2万元



(转载本条微信内容需经授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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