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唐一直有个心愿
就是起一栋高楼让全家人相聚一堂
眼看着房屋终于建成
哪知突然有一天
儿子与同居伴侣因矛盾而分手
同居伴侣转而把大门紧锁
将一家人都关在了门外
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来自都安的原告老唐育有6个子女,为方便一家人居住,2011年3月,老唐购买了一块宅基地。2016年1月,在子女小邱、小正、小伟共同出资的支持下,老唐在该地块开始建设一栋6层高的房屋。房屋经过建设,至当年年底建成入住。
原告老唐的长子小松与被告小芳在外务工认识,随后同居生活,并先后生育一女一子。2018年,小松与小芳一同入住房屋。为方便孩子就近读书及生活起居,小芳出资对二楼房间和一楼卫生间进行装修。2020年6月,小松与小芳因同居关系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
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老唐便要求小芳搬离房屋。但小芳称自己曾出钱装修过房屋,其也应该是房屋的共同出资人,是房屋的主人之一,所以拒绝搬走。之后小芳不仅更换了大门锁,还反锁了后门,导致老唐及其子女无法进入房屋。在多次沟通无果之后,老唐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小芳立即搬离房屋。
都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老唐提交的书面证据及证人到庭作证,虽然该房屋系由老唐及其子女小邱、小正、小伟出资所建,但建造该房屋的本意初衷系为老唐居住使用。
依据查明的事实
可以认定老唐为案涉房屋的占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占有人之占有不被侵害,被告对案涉房屋实施大门换锁、后门反锁行为,导致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妨害了原告对该房屋的正常管理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搬离诉争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涉房屋主体建筑于2016年底竣工建成,2018年11月被告自行对该房屋进行部分装修,系其改善自身及孩子居住环境需要,但不能据此确认被告系该房屋建设出资人或共同出资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对建设案涉房屋出资,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被告开支的购买水泥款、水泥砖款及对案涉房屋部分进行装修开支的费用,因当事人均未提出请求,故对该项费用不在本案一并处理。
综合上述情况,都安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搬离涉案房屋。一审判决后,被告小芳提起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耐心调解,被告现已搬离房屋。2024年5月,双方也就装修费用达成调解协议。
情侣未婚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分手时到底该如何分割?
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法分割,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同居一方对于争议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承担证明的义务,未尽到证明义务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和原告的儿子为诉争房屋的建造者之一,亦不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无权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
诉讼发生之前原告老唐系基于被告小芳与儿子小松的同居关系才同意被告居住于讼争房屋,现小芳和小松已经不存在同居关系,已另行与他人登记结婚,在原告老唐要求其搬出讼争房屋后仍居住于该房屋,被告小芳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占有妨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原告老唐请求排除妨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小芳对房屋投入的装修资金,现已经添附于讼争的房屋中,被告小芳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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