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78-5812560。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第三批)
覃小玲
女,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北景镇平方村那存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90****3625。执行标的:3.7万元。
覃勇杰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棉山村那见屯,公民身份号码:4512291995****1218。执行标的:20.66万元。
韦艳美
女,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古感村龙着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91****5741。执行标的:4.29万元。
黎卫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红电街南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95****5710。执行标的:2.79万元。
蓝勇冠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六也乡茶油村个六屯,公民身份号:4527311987****0337。执行标的:7.85万元。
韦玮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敦肃村内局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4****4871。执行标的:3.12万元。
方康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古感村坡球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9****573X。执行标的:6.47万元。
韦玲玲
女,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河乡古河村古河街上三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5****6643。执行标的:6.47万元。
韦明顺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龙口村下古丰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6****5411。执行标的:10.76万元。
韦立凤
女,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龙口村下古丰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1****5427。执行标的:10.76万元。
韦加颂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雅龙乡竹山村东上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9****3019。执行标的:1.73万元。
卢秀勤
女,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常吉村拉好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0****3646。执行标的:6.33万元。
陆任宇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江南乡江洲村街三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3****1815。执行标的:32.76万元。
覃艳妮
女,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共和乡古乔村伏江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5****5127。执行标的:3.27万元。
王妹艳
女,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共和乡弄乐村龙力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5****5126。执行标的:41.24万元。
韦春兰
女,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六也乡豆也村丁上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6****0320。执行标的:12.91万元。
唐运材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红电街南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95****5712。执行标的:9.99万元。
唐秀勋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江南乡带林村东洪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4****1893。执行标的:2.44万元。
邓正宏
男,住广西马山县周鹿镇琴马村马草屯,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5****2794。执行标的:15.19万元。
蓝庆章
男,户籍地广西马山县里当乡雅联村七头屯,现住广西马山县城区合作安置点住房区 ,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1****2436。执行标的:1.99万元。
唐翠标
女,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巴善村尧二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63****6525。执行标的:1.03万元。
覃茂全
女,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兴镇加兴村加乐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6****2826。执行标的:12.17万元。
杨仕林
周保林
男,住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0-1号振业青秀山,公民身份号:4527251974****0016。执行标的:18.18万元。
肖进
女,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城北办事处杨畈村肖洲湾,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86****3424。执行标的:34.6万元。
姚新佃
男,住福建省柘荣县城郊乡湄洋村屿后西三巷,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57****0310。执行标的:4.31万元。
张剑
男,住贵州省开阳县宅吉乡三联村瓮东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68****3411。执行标的:6.09万元。
李观生
男,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振文镇沙埇村,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6****5036。执行标的:5.38万元。
李志德
男,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大王镇贵湾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2454。执行标的:2.45万元。
江仁垚
男,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凤林镇大悲山村茅坂新村,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6****8131。执行标的:12.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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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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