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改革前,法官制度到底出了啥问题?

文摘   2024-11-15 08:14   河北  
 在《还记得,为什么要实行法官员额制吗?!!!》发表后,不少读者反映法官员额制中出现的一些不太令人满意的情况,这就要回顾一下员额制改革前,法官制度,才有助于看清此次改革的原因。
如《法官员额制小史 》一文中所述法官员额制早有筹谋,不过是在 2014年7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官员额制。
那么为什么要推行法官员额制,当时的法官制度到底怎么了?以下,回顾一下当时的法官制度状况,与现在制度现状相比,当时的问题不言自明。
   第一、人多且杂
 在2012年,我国每10万人口对应的法官数量是14.4个,(从上面最高院公布的全国法官人数来看,在2010年时全国法官数量超过19万人,到2014年只会多不会少)其他部分发达国家对应的数据分别是:美国0.6个联邦法官、9.99个州法官;英国6.77个;德国24.46个;法国9.5个;日本2.73个。单纯从数据对比上看,我国法官人数居世界前列的,且当时没有对法官员额作出规定或限制,导致法官职位泛滥。不过,法官人数虽多,但很多法官不从事审判工作,办案的法官被称为“一线法官”,导致当时也存在比较严重的“人案矛盾”问题。
 当时, 法官的构成人员较为复杂,有经考试录用的,有从行政机关、教师改行而来,也有的是军人复员转业,也高校毕业生分配到法院的。法官来源复杂,素质不一,导致法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差别较大。

  第二、职务界限不清

      当时,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都统称法官。法官队伍总量大,人员结构混乱,法官职务变相地成一种“福利待遇”或荣誉,有审判职称的人可能却是不少,但许多人根本没有审理过案件。
法官职务与非法官职务界限不清。审判工作、辅助审判工作和其他综合性工作没有合理区分。法院中的各个部门、岗位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法官几乎可以出现在任何部门、岗位上,岗位之间的流动也没有严格要求,所有人员都统一管理,法官队伍独立性不强。

  第三、管理行政化 
当时对法官、审判的管理模式是参照行政工作进行管理,院庭长是一种行政级别,可以不办案,但有权审批案件;合议庭、独任法官可以审理案件,但无权判决案件,出具裁判文书时需要经过庭长阅核审批程序,审判工作行政化倾向严重。法官审判权力与行政职称挂钩。对法官进行考核时,首先是行政绩效考核,导致很多法官无法集中精力进行案件审理。
那么,对比员额制改革前后,现在法院上述那些问题都解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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