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租房,再放大招!
就在刚刚,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通知表示,将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及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一句话总结:以后的公积金租房提取流程将被简化,让更多新生代及收入困难家庭能够租房安居,最高可提三千元!
首先,是“零材料”智能审批。
只要在海南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可“零材料”承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系统自动审核办结,更重要的是即申即办。
这样的办理节奏,极大降低了公积金租房的提取难度,申请人也无需担心因为流程手续过于垄长浪费较多的时间。
妥妥的便民服务啊,值得给公积金管理局点个大大的赞!
其次,加大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这类人群在海南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在实际租金支出范围内,本人月缴存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月缴存额支付租金;
本人月缴存额未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按租房所在市县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
如果涉及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需按照各自限额分别计算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划重点: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海南工作所在市县户籍,且在工作所在市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3年的人员;青年人是指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啊啊啊啊,只恨自己马上要超龄)
楼婶看来,这条政策就是为了留住人才,让新生代有底气有信心留在海南,建设海南。
此外,支持城镇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按实际房租提取。
经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本人及配偶在海南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中,对于租房提取额度标准也做出了明确公示。
缴存人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为900元/人/月;
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分别为海口、三亚地区1500元/人/月,其他市县地区1200元/人/月。
租房提取业务仍按现有约定提取方式实施,缴存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提取。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缴存人租房提取金额超过所在市县最高提取上限2倍(海口、三亚地区3000元/月/人,其他市县地区2400元/月/人)以上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发票载明的租房时间应涵盖提取时间)
这个数目,放在如今的租赁市场,绝对能租到一处不错的房子,生活幸福感将大大提高。
近年来,海南在提高公积金使用的灵活性上猛下功夫,提取条件的放宽,意味着大家可以更灵活地运用公积金。
对打工一族来说,面临租房压力时,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来减轻经济负担,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居住需求。
对城市人才来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价不断攀升,租房成为家庭或者刚刚步入社会的新生代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
这样的利民政策,使得大家在租房时能够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实打实的缓解了资金压力。
对住房租赁市场来说,公积金的灵活运用,有利于刺激住房租赁市场的需求,进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这样的政策,无疑是官方鼓励外地人、年轻人来到海南,建设海南的决心和实际行动。
屏幕前的各位,有没有心动的呢?租赁市场里,会不会因为政策的推动刺激房子更好租出去呢,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以下为通知正文: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及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便利缴存人租房提取,助力租房安居。现就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自住住房缴存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实行“零材料”智能审批
缴存人家庭在海南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可“零材料”承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系统自动审核办结,实现即申即办。
二、加大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新市民、青年人家庭在海南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在实际租金支出范围内,本人月缴存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月缴存额支付租金;本人月缴存额未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按租房所在市县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
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按各自限额分别计算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海南工作所在市县户籍,且在工作所在市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3年的人员;青年人是指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
三、支持城镇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按实际房租提取
缴存人经海南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本人及配偶在海南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租房提取额度标准
缴存人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为900元/人/月;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分别为海口、三亚地区1500元/人/月,其他市县地区1200元/人/月。
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按第二条规定核定提取额度。
五、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渠道及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以及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租房提取业务仍按现有约定提取方式实施,缴存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提取。
缴存人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信息可联网获取的,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缴存人经海南省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应提供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员认定材料。低收入人员信息可联网获取的,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缴存人租房提取金额超过所在市县最高提取上限2倍(海口、三亚地区3000元/月/人,其他市县地区2400元/月/人)以上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发票载明的租房时间应涵盖提取时间)。
六、违规提取风险提示
缴存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提取。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需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未涉及的租房提取其他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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