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的涉税风险分析

文摘   2024-10-27 09:46   江苏  
企业财务报表涉税风险分析的主要对象也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各项目内容及其变动都可能带来税收风险的产生。一般情况下,针对财务报表涉税风险分析,在传统指标分析方法的基础上,综观其分析方法的优缺点,但实际工作中应该是 “项目分析为主,指标分析为辅”的综合分析企业财务报表涉税风险方法。
指标分析是以财务指标为基础,设立风险预警值,进行数据比对分析,指引税收风险分析方向。
项目分析,一是以财务报表的每个项目为分析单元对项目本身期初、期末进行比对分析,从差异中找出项目本身涉税点;二是对财务报表的项目与项目之间进行关联分析,找出具体税收风险点;三是通过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项目之间勾稽关系的综合比对,联动分析项目之间关联关系,深入挖掘数字背后所隐藏的涉税信息,为进一步发现涉税管理重点提供方向和指引。如:从 “应收账款”项目与 “营业收入”项目及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关联分析,可以评估出该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或销售收入不及时入账等问题。同时,在以项目分析为主的基础上,辅以涉税相关的指标以进一步佐证项目分析所发现的疑点,为后续的涉税管理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项目加指标”的分析方法吸收项目分析和指标分析各自的优点,实现两种方法的优势互补,既能通过指标分析整体把握风险方向,又能通过项目分析精确锁定风险目标,提高企业财务报表风险分析质量和效率。
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涉税风险分析: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信用卡保证金存款等。“货币资金”余额应为年末现金盘点、银行对账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后的余额,它反映企业的付现能力。
1.1、了解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项目的构成,然后将 “货币资金”项目的账面余额与各种需应缴、应付的款项对比,分析企业有无支付能力。
1.2、分析货币资金项目的余额
1.2.1、“货币资金”项目不能出现负数 (红字),如果出现负数表明企业可能存在账外账。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平时可能通过借记 “库存现金”,贷记 “其他应付款”来掩饰账外账,需要进一步分析纳税人业务往来账款项目,以资金流为突破口,深入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
1.2.2、“货币资金”项目余额一般不能为0。如果为0,通常是大中型企业集团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高端现金管理业务,也就是人们常说的 “现金池”业务。
“现金池”业务就是指属于同一家集团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余额实际转移到一个真实的主账户中,主账户通常由集团总部控制,成员单位用款时需从主账户获取资金对外支付。企业集团母公司通过设立“现金池”,可以在不影响子公司日常业务的情况下,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将所有本地区及跨地区子公司的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实现同城及跨地区的自动化资金集中管理。
如:某大型石化公司20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货币资金”期初、期末余额为0,其中银行存款期初、期末余额也为0。若遇到这类情况,分析时应重点关注印花税、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1.3、“货币资金”项目余额大于0,将 “货币资金”项目余额与 “短期借款”、“主营业务收入”等项目的发生额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纳税人是否存在资金借贷业务。结合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进行关联分析,看是否存在销售收入不入账的税收风险。
1.4、将资产负债表中 “货币资金”期初数与期末数的差额与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核对。在不存在现金等价物的情况下两者应当相等,如果不等,说明企业的现金流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分析核实。
1.5、对 “银行存款”项目的分析,应重点了解和分析借记卡信息,将银行提供的第三方信息逐一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收账款明细账进行分析对比,从而发现企业是否存在账外账。如煤炭企业、钢材零售企业、商城企业的负责人经常利用借记卡收付货款,从而形成账外账。
2、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包括以赚取差价收入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上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2.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2.1.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着重于该金融资产与金融市场的紧密结合性,反映该类金融资产相关市场变量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进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①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 “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 “应收利息”或 “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②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 “应收股利”或 “应收利息”科目,贷记 “投资收益”科目。③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④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 “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 “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同时贷记或借记 “投资收益”科目。
2.1.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①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借记 “投资收益”科目,税法要求计入投资的计税基础。②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间为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当天,红利所得的确认时间为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当天,利息收入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的当天。因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应当确认所得,而应冲减应收股利,作为企业垫款的收回。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③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按税法规定,此现金股息应当确认股息所得,但该股息所得可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如果属于持有期未满12个月的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应当计入所得总额征税,不作纳税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确认当期损益,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约定的付息日期与实际付息期一致,因此税法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和金额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投资方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但税法要求视同分配处理,相当于 “先分配再投资”,应确认红利所得,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对红利所得还应区别情况处理:通常情况下,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这与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的结果是一致的,因此无须作纳税调整。但如果属于持有期未满12个月的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所得 (送股),应当按面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④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不确认所得或损失,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⑤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计税基础扣除。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 “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
2.2、交易性金融资产涉税分析重点:
2.2.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税收处理原则是交易费用计入投资的计税成本,不得在当期扣除,交易费用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2.2.2、持有和处置损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2.3、期末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2.4、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还要关注其他综合收益转投资收益的问题。
3、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应收票据多为短期信用票据,其承兑期一般在6个月内。带息的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同时冲减财务费用。由于日常会计核算中,应收票据一般不直接涉及税收事项,因此多数税务检查人员往往不重视对应收票据的检查,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商业汇票、支票等具有可多次背书转让特征,有一部分企业习惯于将收到的应收票据直接背书转让且不入账,从而形成企业会计或税务舞弊。因此对于期末应收票据,应查看应收票据备查簿并分析其构成。若存在带息票据,应分析其是否计提利息。若存在逾期应收票据,应关注是否转入应收账款,并且期末不再计提利息。
如:税务工作人员在对××建材销售企业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企业被查年度中 “应收票据”金额连续3年未发生变化,为借方余额117万元,与商业票据6个月的付款期限之规定不相符,于是将此项列入疑点。税务工作人员询问时,企业财务人员辩称该款项已用作对外背书进货,可能没有及时做账务处理,但这一解释并没有完全解除税务人员的疑问。
在实地查看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企业在一个工作簿上登记有20多张大额商业汇票直接背书转让给钢材供应商进行采购钢材的情况,追踪查询之后发现这些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只有3张在企业账簿中有记载,其余均未入账,并且通过背书转让采购的钢材,主要销售对象为现金购货且不需要发票的客户,因此从采购到销售过程都未在企业账面体现,也因此逃避缴纳相应税款。最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偷逃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应关注带息票据的相关利息入账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判断其利息收入是否为延期付款利息,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如支付贴现 (息)时必须取得资金占用费票据,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4、应收股利
应收股利是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该项目发生于购入股票或股权时,以及对外长期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股利时。在分析余额时,应结合 “投资收益”科目进行分析,关注企业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将尚未收到的股利确认为应税投资收益,或者是否存在将收到的股利不入账的情况。
5、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是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 “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如果企业有借给其他企业的资金,或有委托贷款,应重点分析其是否按期核算应收利息,确认收入。
6、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应结合 “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用”“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从其明细构成和账龄分析表入手进行分析。
6.1、如果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大幅上升,分析:
6.1.1、是否是企业在优惠期结束之前集中开票销售;
6.1.2、是否是企业刻意延长应收账款期限;
6.1.3、是否是企业存在长期挂账而未申请核销的应收账款。
6.2、如果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大幅度下降,分析:
6.2.1、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明细账的贷方余额,是否是企业的预收账款,是否是企业延迟确认收入或不确认收入。
6.2.2、企业核销的应收账款是否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查看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是否已作损失处理,是否按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出具专项报告说明情况。
6.2.3、企业是否进行了债务重组或 “打包”债务转让。如果应收款项涉及债务重组事项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并核实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确认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6.3、如果应收账款涉及关联方,应查看经济合同、收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逐笔分析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成交价格是否公允、是否需要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涉税调整。
7、其他应收款
该项目主要是反映应收的各种罚款、赔款;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备用金、存出保证金)。
7.1、其他应收款项目如果期末余额较大,应分析:
7.1.1、是否为股东撤资。如果股东借款金额超过出资额20%的,应查看相关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和相应的银行记录,并了解借款原因及款项是否及时归还;如果是法人股东撤资,是否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
7.1.2、是否为股东借用资金。如果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要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7.1.3、是否为备用金未及时报销。
7.1.4、是否为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使用。应结合 “应收利息”科目进行分析。税法规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欠款利息收入、资金占用费收入等,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无论是否是关联方,均应视为贷款行为,按 “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增值税 。可以以其他应收款占全部资产的比重>;20%作为风险点,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异常的关联交易未纳税的情况。
7.1.5、结合 《关联关系登记表》,看是否关联方借款,如是关联方借款,查看借款协议,规定的利率是否符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否未按规定收取利息、是否开具合法票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前为营业税)。查看 《企业集团登记表》,看是否存在利用 “现金池”业务统借统还,形成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的税收风险。
7.2、其他应收款项目如果期末余额大幅下降,应分析:
7.2.1、是否为企业多计提坏账准备,增加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7.2.2、对期末余额出现借方红字 (或为贷方余额)的情况,应根据其他应收款明细账逐笔查看相关的收、付款凭证,查明原因,分析是否是企业收入“挂账”,延迟确认收入或不确认收入。
7.3、对其他应收款项目账龄进行分析。对账龄较长的尤其是长期 “挂账”不动的其他应收款项目,确定其款项性质,如果属于对外投资,应进一步核实是否按期确认投资收益。
7.4、对其他应收款项目核算内容进行分析。抽查发生额异常的其他应收款业务,查看其凭证是否属于 “其他应收款”科目应核算的内容,有无不应计入而计入 “其他应收款”科目,利用该科目调节利润的情况。
7.5、小企业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
8、预付账款
该项目是按照购货合同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补付的款项。对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应通过 “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而不是 “预付账款”科目。其原始凭证应是合法的工程款票据。预付账款的性质是应收账款,只不过按合同规定预付,将来收回的是增值税票据等,因此税务机关应特别关注潜在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评估该项目时如果其余额过大,应考虑是否为投资者个人抽回的款项;若企业将未分配利润长期计入预付账款,即借记 “预付账款”,贷记 “其他应付款”,则应关注该企业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9、存货
本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包括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期末按上述项目余额减去 “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项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1、了解存货进项抵扣的相关涉税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 (4)~(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9.2、对存货项目,应从收入、发出、结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9.2.1、对存货项目的收入评估分析,应抽取与该项目对应的材料采购明细账发生额最大的5笔业务 (如果不设材料采购账户的,则抽查原材料明细科目发生额最大的5笔业务),核查从签订合同到验收入库的全部原始资料,包括采购合同、发票、运货单、付款记录、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入库单、仓库保管记录等,前后是否衔接、金额是否一致、记录是否完整。对存货项目的评估分析,除了从采购流程核查外,特别关注是否取得合法的凭据,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还要特别关注,企业发生的某些成本 (费用)没有取得合法凭证,能否税前列支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能确认属于非主观原因和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在不造成企业逃避纳税的前提下确实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根据 “合理、必要”原则的规定,可依据提供的佐证材料来确认其支出。如企业破产、注销、关闭等,应认可其税前列支。但对于一些不规范的白条,如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招待费等,应区别对待,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不得列支;属于应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其取得合法凭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是其开发成本的组成部分之一。拆迁补偿费可根据政府的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被拆迁人的收条和身份证号码、拆迁补偿费协议、被拆迁户的门牌号等进行税前扣除。拆迁补偿费等费用要评估其契税缴纳情况。
9.2.2、对存货项目的发出评估分析,应结合 “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应付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进行分析,确定金额是否一致,并了解发出存货的用途和去向。存货领用和发出的计价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如果改变计价方法,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原因,以及变更计价方法对相关项目的累计影响数。税法规定,存货领用和发出的计价方法要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存货项目发出的评估分析,应重点关注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对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做了相关规定。增值税对视同销售可以归结为,商品 (不动产除外)或货物的视同销售业务为 “两个凡是”:凡是外购的商品或货物,“对外”,即存货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换取资产、分配给投资者等方面一律做视同销售处理;“对内”,即存货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部门、职工福利等方面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凡是自产产品 (包括委托加工货物),无论是 “对内”还是 “对外”一律做视同销售处理。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9.2.3、对存货项目结存的分析①如果存货结存较大或增长较快应分析企业是否是企业集中备货。将存货明细账与仓库保管账核对,并实地察看库存情况,确定账实是否相符,还应与 “应交税费”科目结合分析。如果是集中备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可能会出现负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如果存货中产成品、库存商品的余额较大,应实地察看企业仓库是否定有实物,同时检查产成品和库存商品的收发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以此确定企业是否存在已实现销售收入却不入账且不结转成本的情况。如果存货是原材料或外购商品,应核查是否为虚进存货。抽取该原材料的材料采购明细账户发生额最大的3笔采购业务 (如果不设材料采购账户的,抽查原材料、在途材料、包装物发生额最大的业务各一笔),核查其自定购合同到入库过程的全部材料,包括采购合同及相关合同、明细账、仓库保管账、原始凭证 (发票、运货单等)、付款记录、入库单是否相符,记录是否完整。②如果存货余额较小或急剧下降应到企业实地察看核实,企业是否是调整企业经营模式、是否多转了存货成本、是否集中抛货或处置存货、是否为货到而票未到时未暂估入账、是否提取了减值准备。分析时结合 《生产成本明细表》《制造费用明细表》,根据生产、费用及销售成本循环的整体相关性,进一步分析账证之间、账表之间、账账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数据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要进一步分析差异原因。结合产成品贷方发生的数量、金额,察看主营业务成本借方发生的数量、金额与库存保管账发出数量是否一致。应分析企业是否集中处置存货。结合 “其他业务收入”和 “其他业务成本”项目分析,看其销售的内容。应分析企业是否用已实现的收入直接冲减存货,即一方面增加库存现金,另一方面减少产成品。
10、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将其计入 “实收资本”或 “股本”科目,分析该项目的期末余额有以下要点。
10.1、了解以下内容被投资单位、持股股权比例、核算方法、是否提取减值准备、对 “投资收益”项目的影响、是否构成特殊关联交易事项、股权价格是否公允。
10.2、对外股权投资增加的分析一般情况下货币性资产投资不会产生税收。我们应重点关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一定会产生税收,可通过纳税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期初、期末金额判断,即其金额出现元、角、分 (排除用外币对外投资),即 “元、角、分评估法”,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时产生的元、角、分进行判断评估增值产生的税收。
10.2.1、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转让股权时,也不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以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要征收增值税。
10.2.2、以2009年1月1日以前的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按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2.3、以外购的原材料或者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10.2.4、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依据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0.2.5、对于以土地 (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即长期股权投资增加要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减少进行关联比对分析,确定企业是否存在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况。
10.3、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少的分析应查明原因,确定是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还是被投资单位清算,并按如下规定处理:
10.3.1、对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转让收入减去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投资收益。
10.3.2、对被投资单位清算的,按照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0号)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10.3.3、对投资单位的股息所得,应按规定免征所得税,对投资转让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债权投资
债权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应分析:
11.1、应税及免税收入的划分是否准确,金额是否正确。(1)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的划分是否正确。(2)免税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的划分是否正确。
11.2、有无溢、折价的摊销。溢、折价的摊销实际是对其利息额的调整,溢、折价购入长期债券的应按实际利率法对溢、折价分期进行摊销。根据税法规定,应当按照票面金额乘以票面利率的金额确认投资收益,不认可溢、折价摊销。
11.3、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劵,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规定于付息日一次全额确认投资收益。
11.4、对债权投资提取的减值准备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某房地产公司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中,“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账面价值较期初账面价值减少230,000.00元,结合现金流量表的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一栏无金额,可得出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减少并非对外出售导致,因此需进一步查看是否因提取减值准备而导致账面价值减少。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若该公司对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取了减值准备,应结合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准备金项目调整表”进行纳税调整。
12、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核查这一项目,应了解固定资产概念中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判断纳税人在申报税款时是否做正确调整:
(1) 注意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较小。增值税政策中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并且由于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容易混为个人消费,因此不允许扣除进项税额。
(2) 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比较,概念基本一致,但有差异:①已出租的建筑物会计上列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法仍视为固定资产;②企业所得税法未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真实、有效,不能估计固定资产的成本。固定资产抵扣的税法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 (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新购买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不再区分是否自用,均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12.1、对本期新增固定资产应分析:本项目通过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比年初余额有较大增长的分析,确定代征税款、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否存在纳税风险。结合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账户,看增加的固定资产是否是房产类,如是房产类,是否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契税;是否存在代征税款不足的风险;是否存在少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风险。如为在建工程转入,确定计提折旧的时间是否正确。
12.1.1、查验有关所有权证明文件,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企业所有。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安装费等入账。
12.1.2、结合 “管理费用”“应交税费”等科目,分析年度内新增的房屋建筑物有无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新增的车船有无按规定缴纳车船税。注意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12.1.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 (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1.4、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2.2、对本期固定资产减少的分析,还应结合 “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分析时:(1)了解固定资产减少的原因。对本年度因各种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处置收益是否申报纳税、处置损失是否按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进行了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2)关注将房产用于对外销售、抵偿债务、换取其他经济利益等方面时是否计征营业税。将外购或者抵债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转让,将售价扣除买价或者抵债金额后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要计征增值税,允许扣除的金额须提供合法的凭据。另外,处置固定资产要计算增值税。
12.3、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分析要重点关注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12.3.1、会计规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由企业自行确定,折旧方法由企业合理选择,如果改变折旧方法,按追溯调整法进行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折旧方法的原因,以及变更折旧方法对相关项目的累计影响数。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且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2.3.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范围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2.4、对固定资产项目的后续支出,首先判断是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还是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1)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2)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5.注意对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13、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本项目核算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改工程、大修理工程及需安装设备等。通过对在建工程余额大额的变动分析,可以确定企业代征税款、房产税、土地税是否存在纳税风险。结合在建工程,要求纳税人提供建筑合同等各类合同,看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有新增土地的要求纳税人提供购买土地资料,如为非耕地的是否按规定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关注支付工程款否按规定取得建筑工程发票。通过工程物资项目,关注2016年5月1日之前在建工程明细账中有无领用资产货物的情形,特别要关注在建工程耗用的相关水电是否已经抵扣而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13.1、了解工程类型、完工情况,分析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并按期缴纳入库。
13.2、在建工程核算范围是否正确、支出资本化、费用化的划分是否准确、已完工工程是否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13.3、对长期挂账的在建工程应查明原因,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结转 “固定资产”科目并计提相关的各种税金。
13.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税收缴纳情况。
如:某公司在 “在建工程”科目列支了工商、城建、消防等部门罚款,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做纳税调整。其中2014年列支170000元,2015年列支74200元。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该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在后续计量中,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评估方法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若计提减值损失则作纳税调增。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确认,应进行纳税调整。评估时除考虑企业所得税外,还要考虑房产税等税收。
15、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 (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对该项目应分析:
15.1、重点分析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计征房产税是否正确。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根据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 (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15.2、通过获取国土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建委收取的城市配套设施费、拆迁办签订的拆迁补偿费等第三方信息,与财务报表的无形资产增加数额以及契税实际入库数比对,核实契税缴纳情况,评估企业城市配套设施费、拆迁补偿费有没有缴纳契税。
15.3、分析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以及对税收影响。无形资产的摊销期应按收益期与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摊销期孰短原则确定,如果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摊销期比收益期短,区别下列情况处理:如果合同有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果合同无规定,法律规定摊销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如果合同和法律都有规定的,按照孰短原则;如果合同和法律都没有规定的,税法规定无形资产不少于10年摊销。对于单独计价的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5.4、对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可与研发费用结合分析。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6、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开办费等。对该项目分析应关注:
16.1、长期待摊费用构成。
16.2、会计与税收摊销期政策的差异。税法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应该区别不同情况,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会计上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受益年限摊销,同时对筹建期间费用在发生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16.3、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与期初相比大幅增加,可能存在异常问题。
17、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 (含一年)的各种款项。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 (不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各项借款。对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分析,实际上是对利息费用的分析,
17.1、审核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贷方累计发生额是否缴纳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
17.2、结合 “财务费用”“应付利息”“在建工程”等科目着重关注:
17.2.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7.2.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扣除。
17.2.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对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17.3、分析统借统还业务,严格免税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全额计征增值税 (营业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增值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18、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是企业因购买商品、产品、接受劳务等而应付供货单位的款项。
18.1、抽取5笔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最大的和期末余额最大的采购业务的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入库单等,以查验其真实性。同时核查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实其是否已支付货款并转销。
18.2、分析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查明是否存在虚假列账、隐匿收入或赖账不还的现象,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分析是否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18.3、结合其他应付款的明细余额,查明有无不属于应付账款的其他应付款。
18.4、分析应付账款与存货的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报表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企业购买存货时会或多或少地支付现金,再加上部分应付账款,账期在3个月左右,其应付账款与存货的比例在30%左右。考虑到工业企业存货科目中含有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中含有工资和折旧,这部分不对应应付账款,其比例应该更低。当然,由于资产负债表是时点数,需要通过多期比较进行修订,不排除在个别时点应付账款与存货的比例超过30%的情况。可能会造成应付账款与存货的比例超过70%甚至100%,这样的报表给人的感觉就是企业所有的存货都是赊购的,这显然不符合商业逻辑。
19、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该项目的分析,应重点关注制造业、商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等行业,从预收账款明细账入手,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逐一核对,根据相关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确定收入与成本的结转是否及时准确。
19.1、了解预收账款的相关涉税文件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9.2、当制造企业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应在发出产品时确认收入。该纳税人产品已经发出,却不确认收入,造成预收的货款长期挂账,推迟了确认收入的入账时间,影响了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如,某纺织公司2022年10月30日资产负债表显示,预收账款余额44,000,000.00元,产成品余额25,000,000.00元,经核查仓库发现无任何产成品堆放在仓库,这说明企业货物已发出但没有及时确认结转收入。实地核查与预收账款有关的销货合同、仓库发货记录、销货发票等原始凭证,检查已实现销售的商品是否及时转销预收账款,同时应结合 “应交税费”科目,检查其是否及时、足额计征有关税金。
19.3、当预收账款转为收入时要分析纳税人是否应分期确认收入。分析选择预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前5位或账龄3年以上的购货商,分析有关合同、协议、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纳税人与客户的对账记录。对预收账款余额明细表中账龄3年以下的购货商,随机等距抽查3户企业分析有关合同、协议、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纳税人与客户的对账记录,确认是否应分期确认收入。
19.4、分析预收账款明细账余额,对于出现借方余额的项目,应查明原因,采用同应收账款相同的程序审验其真实性。
19.5、对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时,其取得预收款的当天即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本期应纳营业税 (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视同销售收入+价外费用)×5%
19.6、对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其取得预收款的当天即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9.7、结合企业生产产品特点,分析比较预收账款期末余额和期初余额,若有重大波动应请纳税人作出书面解释并提供证据,确认其是否合理。
20、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薪酬。对应付职工薪酬项目的分析:
20.1、对工资薪金合理性分析,了解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对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核实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0.2、对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分析,检查有无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其核算范围。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重新核定。
20.3、对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14%的福利费、2%的工会经费、2.5%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的是,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 “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
21、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包括应付租金、转入应付工资、存入保证金、暂收款等。对其他应付款的分析:
21.1、是否存在逾期未付的其他应付款,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其他应付款项,查看是否按规定结转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21.2、是否利用该科目挂账,不确认收入或延迟确认收入。
21.2.1、对期末余额较大的债权人,逐笔核查往来款项的原始凭证,并与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核实是否确属其他应付款核算范围,确定是否是收入 “挂账”、不确认收入或延迟确认收入问题;
21.2.2、对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较大的债权人,应向以前年度追溯,查明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存在收入 “挂账”的问题。
21.3、根据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对期末出现贷方红字余额的,应核查相关的原始凭证,并查明原因。
21.4分析核查是否将取得的价外费用、销售返利、回扣、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计入 “其他应付款”科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1.5、核查是否存在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税法规定处理。
21.6、对于建筑企业收取的劳保费、奖励款项等、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增容费等各种代收代垫款项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税收风险。
21.7、评估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应付款余额异常,用 “其他应付款项目平均余额÷预收账款平均余额>;1”这个指标分析,确定纳税人是否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21.7.1、结合其他应付款账户,如果存在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入资金的问题,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借款合同及利息支出的资金占用费发票,对未取得发票的企业应关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风险;
21.7.2、看是否未将无法偿付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如此将存在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
21.7.3、通过账龄分析,看大额的其他应付款明细中是否存在收入 “挂账”的问题,如此将存在营业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
21.7.4、结合 《关联关系登记表》,确定是否是关联方借款,如是关联方借款,应查看借款协议中规定的利率是否符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否按规定支付贷款利息,是否取得合法票据。查看 《企业集团登记表》,确定是否存在“现金池”,如有则应核查是否存在不符合统借统还规定形成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税收风险;
21.7.5、通过分析其他应付款余额明细,核查是否将收取的房款计入其他应付款而未计入预收账款。
22、应付股利 (利息)、预计负债
应付股利是指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确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预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该两项目的分析方法有:
22.1、预提费用,目前只有以下两种情况:
22.1.1、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22.1.2、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22.2、查看计提费用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确认其发生的依据和相关费用是否真实,预提的数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利用预提费用调节成本、利润的问题。
22.3、对预计担保、未决诉讼、质保等方面产生的预计负债,按税法规定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22.4、结合现金流量表中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结合利润分配表,分析股利支付给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结合财务费用等,分析偿付的利息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规定。
23、实收资本 (股本)
实收资本 (股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它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对该项目应分析:本项目监控对企业实收资本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的关联分析,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接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情形。结合实收资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账户关联分析,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增加的实收资本是否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3.1、查看验资报告,了解增资方式,资本增加额是否按规定计征印花税。
23.2、对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自然人股东的部分,应视同先分配利润再投资,应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自然人股东的部分,除资本溢价 (股本溢价)外,其余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23.3、对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时,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3.4、对实收资本的减少,要查阅有关文件,分析是否是以下原因所致:一是资本过剩;二是企业发生重大亏损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三是股份公司发展到一定时期,资本结构须发生改变,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来减少公司实收资本,达到调节资本结构的目的。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4、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明细项目有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对该项目应分析增减变动原因及纳税调整影响。资本公积的来源有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对资本公积的评估,首先要评估资本公积的来源,其次看评估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计入 “资本公积”,执行准则的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而对资产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5、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对该项目应分析增减变动原因及纳税调整影响。
25.1、根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盈余公积变动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核实盈余公积减少的详细情况,重点关注企业分配股利、红利、转增资本、发放职工福利等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业务,并与同期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相核对,核实企业是否如实扣缴个人所得税。
25.2、对盈余公积各明细项目的发生额,逐项审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正确。
25.3、盈余公积首要功能是弥补亏损,对一个亏损企业,财务年报盈余公积为零时,未分配利润才能为负数。
26、未分配利润与利润分配
本项目评估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变动数、盈余公积变动数以及应付利润变动数与利润表净利润之间的关系,分析是否存在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风险。
26.1、同一报表项目之间关系的分析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小于年初数,可以通过分析所有者权益状况变动表,从而判断利润分配的去向,如分配给股东个人,查看是否足额代扣个人所得税。
26.2、不同报表项目之间关系的分析对未分配利润的分析要借助于公式:期末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通过分析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大于年初数,看其利润表中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多少,如果配比关系不正确,看其有没有提取盈余公积,如果还不正确就是未分配利润数与利润表中净利润数中有一个是不真实的。
结合日常经验,特别强调能够隐瞒利润的主要有 “未分配利润”和 “资本公积”两个科目,个别企业不按合理的勾稽关系进行核算,将利润转移到税后,或者在税前虚增成本。再以未分配利润核算为例,按照勾稽关系,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最终转入利润分配科目,提取法定公益金等后形成未分配利润,或一般情况净利润应大于或等于未分配利润增加额。
总之,就要结合报表数据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营业常规等分析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备注:摘录于网易号《咸蛋说》,部分内容有增减,转自财会阁、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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