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指引(包含两省一市)

文摘   2024-11-25 08:26   四川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指引(1.0版)》的通知

辽税发〔202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各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会同辽宁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优化企业纳税服务

  企业纳税合规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经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升企业税法遵从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税收风险防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此为抓手推动企业依法经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培训辅导,推动《指引》落地见效

  各级税务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指引》具体落实方案,加强对税务干部、司法行政干部和企业的培训辅导,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选择部分企业进行纳税合规重点培育,帮助企业制定纳税合规管理制度,提供持续跟踪辅导服务。要建立问题建议收集反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指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推动《指引》不断优化完善,确保务实管用、持续改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指引》宣传引导工作,制作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产品,通过官方网站、辽宁税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深入宣传解读《指引》的目的意义、重要作用和主要内容,为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营造积极正面的舆论环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指引》印制成册,供企业取阅。

附件: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重点事项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司法厅

2024年9月10日

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指引(1.0版)

  第一条 为促进辽宁省企业加强纳税合规管理,提高涉税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涉税行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税务监管等规定要求的一系列企业自主行为。

  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为降低不合规纳税风险,针对自身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主要内容包括依法纳税相关的制度制订、风险预防、合规审查、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活动。

  本指引所称不合规纳税风险,是指企业因纳税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等负面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纳税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扣缴义务等涉税事务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倡导企业遵循依法依规、全面覆盖、责任到人、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的原则,积极构建以纳税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分级分类制度体系。

  纳税合规制度设计与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衔接,达到系统集成、业务融合、风险预防、运行可靠、持续更新的效果。

  第五条 制订纳税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合规目标、部门职能、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具体内容。

  第六条 制订纳税合规管理具体制度,一般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合规审查、风险应对、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七条 制订纳税合规管理操作指南,详细规定制度实施方式、标准、流程和步骤,实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第八条 建立健全纳税合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层级、牵头部门、业务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企业决策机关在设置管理机构中专门成立合规管理职能部门,由主管财务或审计的主要领导牵头,专门负责加强纳税合规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研究纳税合规方面的工作会议,指导、监督和评价纳税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纳税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发挥牵引能动作用,履行制度起草、合规审查、合规培训和风险识别、预警、应对等职责。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物资采购、产品研发、产品生产与销售、资本运营、财务会统、仓储运输、人力资源、行政后勤等业务职能部门,将纳税合规审查嵌入业务流程,承担纳税合规管理主体责任。

  审计、监察等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纳税合规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机关的合法要求,为税务机关的检查或稽查活动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并在税务机关检查或稽查过程中积极配合。

  税务检查或稽查结束后,企业应当针对税务机关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总结整改、风险排查、制度建设等工作,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纳税合规管理的组织运行流程,通常指不合规纳税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制定合规审查的标准、流程,风险应对的预案、演练、处置、整改,责任追究等环节,包括:

  (一)全面梳理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可能产生的不合规纳税风险,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

  (二)认真开展纳税合规审查,将具体标准嵌入生产经营管理各项业务流程,明确合规审查职责界限,制订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

  (三)建立不合规纳税重大风险事件应对处理预案,完善不合规纳税各类问题的有效整改。

  (四)组织开展纳税合规制度落实情况监督,及时追究不合规行为。

  (五)及时评价纳税合规管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业务职能部门的协同运行机制,确保资源共享、集约管控、效率提升。

  第十五条 聘请具备税法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依据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税收管理制度、税收审查管理制度。法律顾问应当向企业提供纳税合规法律服务产品,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质效。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引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纳税合规管理服务,可以申请合规管理国际认证和国家标准认证,提升纳税合规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提高纳税合规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内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风险即时预警、实时监控、快速处置。

  第十七条 总结、推广纳税合规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积极宣传工作成效,增强企业人员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荣誉感,营造合规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操作和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保障涉税岗位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税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为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提供便利。

  具有公司律师的企业要充分发挥公司律师的专业优势,明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的具体职责和办法,把公司律师提出法律意见作为纳税合规的重要程序。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机制,主动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仅对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涉及办税事项,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发布的《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规范操作。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及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指引,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指引(1.0版)〉的通知》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辽宁省司法厅以企业合理的合规需求为导向,主动增强服务意识、自觉转变职能定位、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联合制定了《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及配套的《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重点事项提示》(以下简称《提示》)。现就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辽宁省司法厅通过制定《指引》及《提示》,围绕企业设立、运营、退出等各环节,推出企业需求大、获得感高的纳税服务事项,引导企业开展纳税合规管理,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为企业提高更高层次的优质服务,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指引》的内容是什么?

  《指引》共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纳税合规管理制度的设计原则、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和操作指南,以及合规制度运行保障的组织体系、运行流程和关键要素。

  三、《指引》所称纳税合规管理是什么?

  《指引》所称的纳税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为降低不合规纳税风险,针对自身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主要内容包括依法纳税相关的制度制订、风险预防、合规审查、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活动。

  四、《指引》倡导的纳税合规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指引》倡导企业遵循依法依规、全面覆盖、责任到人、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的原则,积极构建以纳税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分级分类制度体系,将纳税合规制度设计与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衔接,达到系统集成、业务融合、风险预防、运行可靠、持续更新的效果。

  五、法律顾问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能在纳税合规管理中起到哪些作用?

  《指引》倡导有条件的企业聘请具备税法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依据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税收管理制度、税收审查管理制度、提供纳税合规法律服务产品,可以引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纳税合规管理服务,可以申请合规管理国际认证和国家标准认证,提升纳税合规管理水平。

  六、《提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提示》共七章三十二条,通过汇总、分析企业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对常见的虚开发票、逃税、扣缴义务、股权转让、注销登记等七类重点合规事项进行研判,从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帮助企业降低因纳税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等负面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浙江省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专项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浙江省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防范税务违法风险,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涉税事项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涉税行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本指引所称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是指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以有效防控涉税风险为目的,统筹推动涉税事项合规与企业经营决策、制度建设、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控监督等工作相衔接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是企业开展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企业可依据自身规模、产业特性和主要风险来源等情况,按照依法依规、全面覆盖、责任到人、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帮助企业开展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涉税事项合规基本制度、涉税事项合规具体制度和涉税事项合规操作指南。

  第六条 涉税事项合规基本制度是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的核心,包括合规目标、部门职能、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七条 涉税事项合规具体制度是搭建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的架构,通常包括涉税事项违规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制度、涉税事项合规审查制度、涉税事项违规风险应对制度、违规问题整改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涉税事项合规操作指南是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标准、流程的详细规定,推动涉税事项合规制度相关要求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企业可制作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操作手册,建立涉税事项合规流程图、涉税事项合规指引清单和违规警示清单库等具体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涉税事项合规运行和保障

  第一节 组织体系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的组织体系和领导机制,明确各管理层、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各业务及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的涉税事项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最高管理层要发挥统领作用,加强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决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工作。

  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一责任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指定专门部门为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设置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岗位,确保人员税务专业能力与岗位相匹配。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首席涉税事项合规官,建立涉税事项合规员团队。首席涉税事项合规官可由企业聘请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担任。

  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履行起草制度、合规审查、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开展合规培训等职责,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落实本单位合规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销售、物资采购、资本运营、财务会统、仓储运输、投资融资、劳动人事(考核与薪酬)、基本建设、产品研发、审计监察、行政后勤等部门应将涉税事项合规审查嵌入业务流程,设置涉税事项合规员岗位,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风险。

  第十四条 企业的审计监察等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涉税事项合规要求的落实情况,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二节 运行流程

  第十五条 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的运行流程包括涉税事项合规的识别评估预警、合规审查、风险应对报告、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环节,实现合规风险闭环管理。具体要求包括:

  (一)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涉税事项违规风险,建立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

  (二)将涉税事项合规的标准嵌入经营管理流程,制定涉税事项合规审查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流程、审查重点,对各项经营业务开展涉税事项合规审查。

  (三)建立重大涉税事项违规风险事件应对处理预案,及时评估、报告、处置和整改。

  (四)开展涉税事项合规制度落实情况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追责。

  (五)定期开展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设计、执行和有效性评价,对重点业务领域进行专项性评价。

  第十六条 企业应优化完善与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相关的法务、内控、风控、审计等部门协同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集约管控、提高效率。

  第十七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引入专业机构对单项业务或者多项业务事项进行涉税事项合规服务外包。

  第十八条 企业可引入合规管理ISO37301国际认证和GB/35770国家标准认证,开展标准化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第三节 要素保障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为开展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创造条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企业应配备与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其税务专业技能与业务岗位相适应,为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提高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内部信息互联互通,适应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新要求,做到即时预警、实时监控、快速处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积极培育涉税事项合规的企业文化,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价值观,营造合规守法的企业氛围。

  第四章 高风险事项管控

  第一节 高风险违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涵盖从设立登记到注销登记的整个生命周期。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重点关注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未按规定扣缴税款、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等高风险违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偷税风险。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风险。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扣缴税款风险。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发票风险,主要包括虚开发票和违法使用发票。虚开发票包括违反行政法规对发票的有关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法使用发票包括违反行政法规对发票的有关规定,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管控重点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和申报

  (一)合规要点

  1.企业应依法确认应税交易和视同应税交易情形,确认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等。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准确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审核进项凭证,正确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准确适用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确保当期企业发生的应税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二)违规风险点

  1.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违规抵扣行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合规建议

  1.纳税人应根据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和开具发票情况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相关栏次。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上述税务合规的要求可以在关联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中嵌入,不宜嵌入的应制定单项税务合规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申报

  (一)合规要点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违规风险点

  1.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如: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按规定核算和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如: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规定的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3.未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合规建议

  1.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2.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确认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金额以及资产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准确计算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得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

  第三十条 出口退税业务计算和申报

  (一)合规要点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4.申报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应与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对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一致。

  5.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

  (二)违规风险点

  1.企业申报退(免)税时,美元离岸价填写错误。

  2.生产企业申报的离岸价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

  3.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商品代码、退税率、征税率填写错误,与对应的进货凭证及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的相关内容不一致。

  4.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报视同自产产品。

  (三)合规建议

  1.申报退(免)税填写“美元离岸价”时,外贸企业应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美元离岸价格填写;生产企业应按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填写。出口业务以非美元价格成交或成交方式非FOB的,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折算填写。

  2.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报送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3.企业首次申报扩展商品代码,应准确核实退税率,填写正确的扩展商品代码。

  4.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5.生产企业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

  第三十一条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合规要点

  1.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2.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违规风险点

  1.未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未按规定区分征税对象和应税所得项目进行预扣。

  (三)合规建议

  制作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常见业务事项及项目涉税事项合规清单。

  第三十二条 申报缴税程序

  (一)合规要点

  1.申报。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二)违规风险点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三)合规建议

  企业可根据电子税务局网上公布的纳税服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发票合规管理

  发票包括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合规要点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的查验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

  1.发票的开具。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的取得。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包括不得变更单价和数量。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有权拒收。

  3.发票的使用。聚焦违法风险重点领域,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涉税事项违规风险。

  4.发票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二)违规风险点

  1.常见取得不合规发票的情形。取得不合规发票尤其是虚开发票的频率最高的,重点是企业虚开和非法代开发票,取得假发票、收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通常明地对公账户流转,暗地对私人资金回流。

  3.不合规使用情形。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三)合规建议

  1.交易前对销售方企业作必要的了解。可对销售方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方面进行了解,评估虚开发票风险,警惕接收虚开发票。

  2.接收发票后核对相关信息。仔细核对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货物名称与数量、金额等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若发现异常,暂缓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3.及时查验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接收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查验发票真伪;接收数电票的纳税人还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进行信息查验。

  4.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优先通过银行账户划拨的方式支付货款,做好合同、发票、物流和资金流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第五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依法开展企业纳税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高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多项激励措施。对纳税信用A、B级纳税人采取包容性审慎监管、惠企政策直达帮扶等多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依法从严管理,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 涉税事项是否合规是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定和信用修复的重要因素。税务机关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5日


推进企业合规经营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4-03-2015: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法制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绍兴市税务局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发现,绍兴市一企业发票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市税务局依据《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合规指引》),主动对企业进行纳税合规指导,帮助其设立合规专员岗并完善财务和内控制度,有效规范企业经营管理。

引导企业合规经营,防范涉税风险,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023年,市税务局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升级“增值式”政务服务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绍兴企业纳税合规机制,于当年12月出台《合规指引》,帮助企业开展涉税风险管理,缓解征纳矛盾,助推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作为浙江省首个企业纳税合规指引文件,该《合规指引》为《浙江省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专项指引(试行)》的制定提供了参考,为全省其他地区提供了样板示范。

《合规指引》包括纳税合规管理制度、纳税合规运行和保障、高风险事项管控等六部分。基于现行税法和税务行政监管的规定,《合规指引》提炼出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的计算和申报、发票开具和取得以及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等重点涉税事项,并详细列明这些事项的税务合规概要、违规风险点,突出合规管控的重点,分别给出合规管理的建议。同时围绕合规管理制度内涵、运行保障、高风险事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四个方面,将合规环节进一步前移,充分尊重企业经营主体地位,促进了和谐的征纳关系。

此前,市税务局已将《合规指引》进行试点运用,通过点对点税收宣传方式向部分纳税人进行推广。经过一段时间的应用,试点企业的税收合规意识明显提升,税收违法发生率相比试点前已有明显下降。此外,《合规指引》还有效促进了企业税收遵从协议签订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已有8户大企业与税务部门签订遵从协议。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选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宣传、讲解《合规指引》,持续深化探索涉税企业合规改革,进一步提高其抵御税务风险的能力,为企业发展赋能添力,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税务力量。”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市税务局还将推进改革试点不断深入,努力为全省乃至全国合规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指引。


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

为指导企业开展纳税合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纳税合规工作机制,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结合绍兴实际,制定《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绍兴企业合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纳税合规制度,防范纳税管理风险,保障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应尽合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规义务。

第三条 纳税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纳税合规建设,有效管控涉税风险,是企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营的必要保障。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是指企业及员工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涉税行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税务监管规定等方面的要求。纳税合规依托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诚信守法,以及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两者相辅相成。

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第五条纳税合规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有效防控纳税违法违规风险,针对自身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包括依法纳税相关的制度制订、风险预防、合规审查、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

本指引所称纳税违规,是指企业及员工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涉税事务中,违反纳税合规要求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督促、帮助企业开展纳税合规建设、管理。

第七条 倡导企业遵循依法依规、全面覆盖、责任到人、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纳税合规管理制度

第八条企业应坚持制度为基,积极构建以纳税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为核心、分级分类的纳税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合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纳税合规制度设计体现企业依法纳税的尊法意志,要与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衔接,达到系统集成、业务融合、风险预防、运行可靠、持续更新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制订纳税合规基本制度,一般应明确合规目标、部门职能、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企业制订具体纳税合规制度,须注意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管理特点,注意制度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企业构建纳税合规具体制度体系,一般应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预警、纳税合规审查、违规风险应对、违规问题整改和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制订纳税合规操作指南,应对制度实施方式、标准、流程和步骤进行详细规定,实现纳税合规义务责任到人、责任到岗。

企业可根据需要制作纳税合规管理操作手册,建立纳税合规流程图、纳税合规指引清单和违规警示清单库等具体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纳税合规运行和保障

第一节 组织体系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纳税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充实纳税合规管理领导机制,明确各管理层级、纳税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各业务及职能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等纳税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管理层要发挥统领作用,加强纳税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纳税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纳税合规管理工作,防范“纸面合规”现象出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企业纳税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负责企业合规流程的最终审查。

第十五条 企业应明确纳税合规牵头部门,一般可由财会部门或者法务部门负责。企业应设置纳税合规管理岗位,选配专业员工。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首席纳税合规官,并为其业务知识更新提供便利。

纳税合规牵头部门应发挥牵引能动作用,履行制度起草、合规审查、合规培训和风险识别、预警、应对等职责。

第十六条 企业应将纳税合规审查嵌入业务流程,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风险,内设产品销售、物资采购、资本运营、财务会统、仓储运输、投资融资、劳动人事(考核与薪酬)、基本建设、产品研发、审计监察、行政后勤等机构承担部门纳税合规的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内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企业纳税合规要求各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第二节 运行流程

第十八条 纳税合规的组织运行流程,通常指纳税合规的识别、评估、预警、合规审查、风险应对、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环节,包括:

(一)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可能产生的纳税违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

(二)认真开展纳税合规审查,将纳税合规具体标准嵌入经营管理各项业务流程,明确纳税合规审查职责界限,制订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

(三)建立纳税违规重大风险事件应对处理预案,开展预案演练,完善纳税违规各类问题的有效整改。

(四)组织开展纳税合规制度落实情况监督,及时追究违规行为。

(五)及时评价纳税合规管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设部门的协同运行机制,确保资源共享、集约管控、效率提升。

第二十条 倡导企业开展纳税合规服务外包,引入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导入合规管理ISO37301国际认证和GB/35770国家标准认证,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

第三节 要素保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提供足够资源,保障纳税合规管理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保障涉税岗位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税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为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不断提高纳税合规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内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即时预警、实时监控、快速处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注重培育纳税合规文化,积极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营造企业合规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高风险事项管控

第一节 高风险违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纳税合规管理涵盖从设立登记到清算注销的全生命周期各类涉税事项,重点关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应扣未扣税款、虚开发票和违法使用发票等高风险违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应扣未扣税款。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法定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放弃法定职责,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未依法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不履行按期、足额扣缴应扣税款义务的行为。

第三十条 虚开发票和违法使用发票。包括:

(一)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违法使用发票行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

(三)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 管控重点

第三十一条 基础管控要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综合管控(但不限于)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登记会计账簿的伪造账簿行为。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造假账、假凭证,以假乱真的行为;

(二)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

(三)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在使用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

(四)在账簿上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的多列支出行为,以及采取瞒报或者少报收入,并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的少列收入行为;

(五)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而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

(六)在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具体管控措施。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业务对应纳税事项,对应纳税事项开展内控管理,重点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免)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事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规措施:

(一)企业应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要准确核算各类收入,正确确认和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防范虚增销售收入、应作收入未作收入、不报瞒报少报收入、混淆收入类别等情形发生。准确区分不同业务适用的税率、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视同销售与混合销售行为。

(二)要严格审核记账凭证、发票等涉税资料,确保合法、有效、完整。注意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业务的识别。正确审核进项抵扣与进项转出的项目和金额,准确计算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等准确核算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三)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企业,要防止没有出口货物,而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出口退税发票或者税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单证等有关凭证,冒充已出口货物等假报出口行为,防范虚报出口商品的数量以少报多,虚报出口商品价格,以低报高,虚报出口商品种类,以低税率商品报高税率商品,以增加退税款数额等其他欺骗行为的发生。

(四)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准确核算各项代扣代缴税款。防止在支付有关款项时,未按期、足额扣缴应扣、应收税款。要重点管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要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预扣、代扣税款,应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五)在办理申报缴税环节,应当根据电子税务局网上公布的纳税服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要依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完整报送纳税资料,在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六)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审计标准的要求,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完善约束机制,规范经营行为。

第三十三条 发票开具、使用、取得事项管控。企业应当熟悉了解发票的种类,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一)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无需发票专用章)。

(二)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收到发票(网络发票)时,接收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查验发票真伪;接收数电票的纳税人还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进行信息查验。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企业应重点防范对外虚开和非法代开发票,收受假发票、虚开发票的风险。

在开展交易前,企业应对销售方作必要了解,关注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评估虚开发票风险,警惕收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收到发票后,企业应仔细核对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货物名称与数量、金额等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若发现异常,暂缓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企业应当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做好合同、发票、物流和资金流“四流一致”资料的留存备查。

第三十四条 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防范管理

(一)企业交易业务。在合同订立前,企业应对交易方的履约能力、从业时间等基本要素进行确认,有效识别“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合同由专人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账,财务部门负责抽查验证。

(二)企业存货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存货管理,根据生产流程和库存商品特性,对商品的购进、保管、使用、出库等每个环节制定出合理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办理各项进销存手续,保证账实相符。

(三)特殊业务管理。对于有行业特点或者可能存在特殊风险的业务,设置合理的风险控制点,做好风险识别和管控。如:委托加工、劳务外包、挂靠经营等业务,需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与相关交易方签订合同、协议,形成完整的交易链。

(四)重点岗位管理,企业要根据自身组织管理架构和岗位设置,梳理出纳税合规管理重点岗位,在提高合规意识,明确合规职责等方面采取防范措施。重点岗位通常涉及:企业各层次的管理岗位、会计和出纳岗位、开票和办税岗位、销售和采购岗位、仓库和人事统计岗位、基建和运输岗位等等。

第五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开展企业纳税信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高等级纳税信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多项激励措施,其中对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采取包容性审慎监管、惠企政策供给和直达帮扶、信用修复和等级评定等激励措施。对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企业纳税合规,是税务机关评定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和开展企业信用修复的重要因素。税务机关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仅对企业依法纳税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

第四十条 本指引关于纳税合规管理涉及办税事项,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的《办税服务指南》的规范操作。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绍兴市司法局负责解释。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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