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资金网络查控平台到底是什么?
文摘
2024-11-11 08:26
中国
涉税案件资金网络查控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税务机关可以调取企业对公账户及涉案个人存款账户的明细数据。最近越来越多稽查文书中提到了这个平台,其早在2020年就上线运行了,《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中提到:“(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推进稽查信息化建设,‘税警协作平台’完成开发部署,‘涉税案件资金网络查控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稽查视频指挥系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持续优化,充分运用信息化战法,进一步提升打击质效。”不过,今年才开始在各地的处罚文书中频繁出现使用了这个平台调取数据的相关表述。2024年,稽查发现地产公司喵公司2020年5月、7月分别接受了上海开过来的普票179万元和94万元,品名为广告及营销策划。税务机关通过自治区资金查控平台查询交易明细,发现资金最终全都打到同一个支付公司账户,且支付费用畸高,不合常规,两家公司提供服务及开票的时间又重合、内容一致,背后是同一个人。不过,一来,接受虚开的事普票;二来,公司因为弥补亏损,实际上并没有导致少缴税款的后果,最后认定A公司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处以罚款。1、咨询、推广、营销这类发票,往往是涉及虚开核定,套取利润避税,属于高税务风险的开票品名。2、《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四行为中有一个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常会有人问,它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有什么区别?区别就在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如果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就构成“进行虚假申报导致少缴税款”,属于偷税,按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半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如果没有导致少交税款的后果,比如本案,就按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罚,顶格也只能罚到1万元。2024年,税务机关发现花都区的B公司在2021年时对一家商贸公司在没有发生过真实业务的前提下开具了专票7960万元,增值税额1035万元。税务机关通过资金查控平台查询B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账户交易明细等信息,获取了确凿证据。最后,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B公司处罚款50万元。行政虚开的话,50万元罚款已经是顶格处罚了。本案虚开税款金额1035万元,作为销售方,如果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后果,按理说应该移送公安,刑事处理,金额已经达到500万元以上,十年起步了。2024年,税务机关发现建设公司C公司承接工程后,从汪公司购入柴油,并取得了专票405万元,增值税65万元已经抵扣。但是,发票是大连开过来的,柴油使用地点则是在菏泽,与经营实际情况不符。税务机关通过资金查控平台查询,发现资金流转异常,即存在虚开案件最典型的特征——资金回流。最后,税务机关以C公司接受虚开构成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半倍罚款。案例四,拉税稽罚〔2024〕16号。拉萨税务局稽查局的文书提到涉税案件资金查控平台次数最多。处罚文书提到,快反部门发现D公司存在购销背离、变票虚开风险,主管税务机关随即开展风险应对工作。所谓“快反”,即“快速反应机制”,是做增值税发票风险监测分析的,专门针对虚开和骗税,发现风险,立即反应、处理,体系内简称“快反”。税务局对D公司接受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确实存在接受虚开问题,案件移送给了稽查局。2022年,上游的汪公司向喵公司开具专票1127万元,增值税额146万元,品名是螺纹钢、盘螺。喵公司拿到发票以后认证抵扣,随后不久,汪公司就注销跑路了。又通过总局资金查控平台调取了D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喵某得存款账户明细,没有发现向汪公司支付货款的资金信息。D公司反应迅速,案发后马上做了更正申报,对涉案的进项税146万元做了转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做了调增,转出后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一共271万元,文书下达时D公司尚未补缴。最后,稽查认定喵公司构成偷税,追缴税款271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271万元。实务中,对外虚开的一方,也就是卖票的一方更容易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接受虚开的一方,也就是买票的一方经常会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按偷税处理。其实,按《行政处罚法》,接受虚开同时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虚开是手段,偷税是目的,属于牵连违法,应该从一重处罚,只是,虚开的行政处罚顶格只有50万元,偷税是倍数罚,没有金额上限,所以,只要涉案税款基数比较大,按偷税处罚总是会更重一些。接受虚开认定偷税以后,是不是就可以不进行刑事责任追究了呢?即便按国税发〔1997〕134号第四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实务中,有些情况下,对接受虚开一方的处理可能没有那么严格,最后以行政处罚收尾。不过,如果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且案件中明显的徇私甚至收受好处的行为,相关的税务人员有被追究“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风险。E公司收款方式分为对公、美团、微信三种类型,稽查突击检查,要求E公司提供所有收款账号的交易流水;随即通过总局资金查控平台调取了E公司对公账号和R某个人存款账户明细数据。从查控平台获取的资金流水与企业自己提交的流水比对一致。检查人员要求E公司提供账簿资料,喵公司一直没有提供。检查人员下达整改通知书之后,E公司表示无法整改,说是公司才成立,会计核算不健全,缺少相应成本发票资料,没有做账,全都是预估的成本,特此申请核定补税。最后,稽查局核定E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要求E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5641元,加收滞纳金,至于罚款,有两项:E老板怎么会没账呢?E公司的做法显然是有人指导,或者经过了沟通。按《税收征管法法》第六十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罚2000元到1万元。顶格就是1万元,没什么大不了。如果把账拿出来,查账补税,损失可能就大多了。最后,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没有帐簿或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难以查账的,核定应纳税额。还有许多相关案例,大家以后看税收执法文书,可能会逐渐习惯其中频频都提到涉税案件资金查控平台。从发票控税,如果能进入到资金控税阶段,那将意味着税收征管能力的质变。虽然不用单独去银行调取了,但是,理论上来讲,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资金的查询,还是受控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来源:慕有枝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