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收取固定收益的投资协议,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文摘   2024-10-17 08:26   河南  




案例-1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标签:/民事/借款合同/固定回报/民间借贷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付某向事益公司支付1300万元款项,借款一年后,按照3000万元的收益计算回报;超过3000万元,按照实际收益计算回报;事益公司承诺四年内支付给付某的收益达到其投资的数额。协议内容表明,付某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某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事益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某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仅就事益公司与付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原审认定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
事益公司收到付某支付的1300万元后,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按期给付利息,事益公司应当将借款偿还给付某,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并根据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事益公司应支付的利息标准,亦无不当。


【案例-2】





案由:合同
标签:/民事/合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306号


【裁判理由】








关于案涉《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高某与兴无煤矿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高某向兴无煤矿投资300万元,但该协议同时明确:高某不参与兴无煤矿的生产经营管理,其投资回报采取按吨提取固定回报的方法,兴无煤矿的经营盈亏不影响高某投资归还及收益提取额度和年限;高某的投资本金300万元由兴无煤矿从投资到位开始起5年内分期返还给高某,投资本金的返还不影响投资收益的提取额度和提取年限;兴无煤矿对高某投资本金的返还和投资收益的提取支付,由柳林县金家庄煤业有限公司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如兴无煤矿在双方合作期满前转让、拍卖,必须补足合作年限内高某应收投资本金的应得全部收益。
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高某作为投资方不参加共同经营,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投资本金和提取收益,并由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约定,不符合投资行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构成要件,而符合借贷合同的特征,故该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借贷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一九九九〕三号)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案涉借贷关系发生在高某个人与兴无煤矿之间,应为有效合同。一审法院在肯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认定该协议无效,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第二次修正)
第10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自:每天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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