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杨先生在市区内骑摩托车被南宁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处罚。他决定提起诉讼。一审不出所料地判决禁摩令合法,机动大队对杨先生的处罚合法;12月23日南宁中院二审,法庭询问的时候杨先生抛出两个重磅问题。一是南宁市交警支队的禁摩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合法,二是他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在青秀区范围,按行政处罚地域管辖应由青秀区的交警大队管辖,机动大队的设置跟城区属地沒有半点关系,无权管辖。杨先生觉得,面对这两个问题,法院都很难找到什么条款判他败诉了。没想到,老法官一个电话就把他的案件打回到原点。老法官“表扬”了杨先生“二审材料准备得很充分”,那么多的法条都这么熟悉。但是,老法官告诉他,对他的案件经过了很认真的讨论,认为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不是设在城区大队,不属于哪个城区,按行政案件集中交叉管辖改革试点的规定,应按市一级的部门由铁路法院管辖。南宁中院将撤销西乡塘法院一审判决,将他的案件移送铁路法院审理。我们来解释一下这场很有可能赢下的“反禁摩”官司的关键点:南宁市交警支队的禁摩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不合法。
图 | 2019年南宁出了一个通告,把南宁市的禁摩范围从快环扩大到了绕城环道2019年南宁出了一个通告,把南宁市的禁摩范围从快环扩大到了绕城环道。南宁人大回复说这个禁摩通告不是规范性文件;南宁司法局就此回复说这个禁摩通告是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但还多说了一句,就是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是在南宁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中的。2019年的南宁市司法局经南宁市政府同意,编制了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其中就说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核实增减,其中第16条赫然写着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为2021年南宁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里,说的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图 |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部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三)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南宁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是没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的。这也是本案中杨先生抓住的要点。而且,作为禁摩大旗的道交法第三十九条,这里有证据证明,这是一个临时条例。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封面
图 | 国家法律文件明确道交法第三十九条是一个临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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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耶短评:和上次在高架上被拦车检查超速一案类似,当时的四轮车主是收到一张“违法”的处罚决定书(它将行政复议与提起诉讼并列而非最新的法律明确说行政复议前置);此案的禁摩文件制定者,本身也没有制定文件的权利。后续如何,我们将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