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和圆视点 | 新《公司法》对现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裁判规则的影响

职场   2024-08-02 16:33   宁夏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与2018年版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相比,此次修订属于大修,对公司制度作了诸多实质性改动。本文尝试就新《公司法》有关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裁判规则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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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裁判规则


一、股东会形成的利润分配决议,在能够确定具体利润数额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要求分配利润


《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规定“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司法实践中,只有股东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在能够确定具体利润数额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认定该分配方案明确具体,从而支持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最高法民再23号中提到:“一个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但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的关键应当在于能否综合现有信息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因此,利润分配决议中的利润数额必须能够确定。


此外,利润分配决议中如果没有明确分红时间,并不影响股东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法解释五》第4条规定:“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因此在利润分配决议中没有明确分红时间的情况下,分配期限最长为1年。


二、原股东转让股权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一并转让,需分情况而论


股东请求利润分配的权利包含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两个层面。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固有权利,不以公司是否愿意分配利润为前提,其本质属于期待权,除非该权利受到了直接的剥夺,否则不得行使。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经过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从抽象层面转化为具体层面。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在原股东转让股权时一并转让,关键要看该权利是否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首先,在抽象利润转化为具体利润前,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的,视为连同利润分配请求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旧《公司法》第4条规定,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即能够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是具有股东资格,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股权概括转让原则,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将与其他股东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其次,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不随股权转让而转移。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再中指出,经过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性质等同于普通债权,其不必然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移。因此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股东转让股权的,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的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并不随之转移。


三、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公司利润分配决议无效


首先,股东请求分配的必须是公司利润。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分配的资金来源不能是公司的资本,只能是公司的利润,否则将会构成变向的抽逃出资。


其次,股东请求分配利润还应审查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根据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及扣除税款之后才能进行股东的利润分配。如果在扣除前述款项后,公司已无可供分配的利润,即使股东已经通过利润分配决议,也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决议。依据旧《公司法》第166条规定,股东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

新法速递


一、新《公司法》第211条


1、本条是关于违法分配利润责任承担的规定。相比旧《公司法》,新《公司法》中将原有的“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一种违法分配利润的情形扩充为“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实际上是将实践中产生的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即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也纳入其中;


2、将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主体从股东扩充到了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而言,要求由于违法进行利润分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公司法》第212条


相比于《公司法解释五》,新《公司法》将利润分配完成的最低时限从1年缩短为6个月,更进一步地保护了股东权益。


三、新《公司法》第214条


相比于旧《公司法》中对于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的情形一律采取禁止的立场,新《公司法》放宽了对于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限定,即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无法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3

总    结


综合以上对比,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对利润分配的期限及违法分配利润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主体进行了修改及扩大,对于本文所述其他裁判规则没有影响。



4

建    议


1、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可分配利润做及时了解,及时行使股东知情权,掌握数据信息,保障合法权益。


2、当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时,积极提出并召开股东会,明确提出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其他股东沟通并协商,进行有效决议。


3、妥善利用法律武器,及时取证、谈判、积极维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4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166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168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11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12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214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订)


第14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15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4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潘申明《公司法裁判规则实务精要》

2.王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


文稿/文庆玲 冯冰   审核/赵尚进

作者介绍

文庆玲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银川市兴庆区政协委员

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专业领域:

破产与重组、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劳动与社会保障


作者介绍

冯   冰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民商事争议、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婚姻与家庭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3月,是宁夏最早的国办所之一。1999年10月,改制为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8年8月,改制为宁夏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20年12月,成立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现共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工作人员170余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140名,党员50余名。 


2021年9月,方和圆荣获中国律所最高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同时具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资格,是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是自治区级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银川市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优秀配合单位,曾四次获评“自治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连续八年获评“银川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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