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法学领域,“竞合”意为“竞相符合,同时该当”。所谓民事请求权竞合,是指相同民事主体之间的同一法律事实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民事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即同一民事主体同时享有保护同一标的内容的多项民事请求权的情形。
其中比较典型的民事请求权竞合为侵权责任请求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民法典》第186条对该竞合情形的处理方式进行了专条规范:“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从该规定可以明确,受损失方有权选择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即在竞合情形下受损失方获得在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与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是处理竞合问题的基本法律规则。该规则体现了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填平原则。
填平原则(Principles of Bridge)源于德国法中关于挖出土立方后再恢复原状的理论,是大陆法系固有的民法传统,要求传统民事救济以损失填平为核心展开,赔偿金额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为限,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是我国《民法典》第6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的司法实务体现。本文认为,正因为在填平原则下,民事请求权竞合时受损害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进行救济,否则其得到的救济大概率将会突破其实际所受的损害,有违填平原则。因此,我国民事请求权竞合情形下的一般处理规则(选择请求权)实际上基于填平原则。
但有一般规则就有例外规则。在民事请求权竞合时若以赋予受损失方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的权利作为一般规则,则存在支持受损失方同时享有两项民事请求权的例外规则也不令人意外,比如人身保险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时的“双赔规则”。该规则明确了相关情形中受损失方可以同时享有人身保险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系对填平原则法律层面的突破。但实务中也存在司法机关适用填平原则而非完全适用“双赔规则”的情况。本文将以实务中出现频率颇高的人身保险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为例,浅论该竞合情形下填平原则的适用。
1
人身保险责任请求权
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概述
一、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三类,值得一提的是“驾乘险”也属于人身保险,其全称为“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不具有补偿性质,是给付性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法律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可见,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有完全不同于财产保险的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得向第三者追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然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就损失同时向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主张权利,以获得双份赔偿,该规定系对填平原则的突破。
三、人身保险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法律规定突破填平原则的原因——保险标的价值的不可量性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其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若通过衡量个人的经济价值进行保险,那么无法充分保险将成为社会常态。人身保险不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而设立的保险,而是给付性的保险,这使填平原则失去了适用的基础。
2
人身保险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
竞合情形下填平原则之适用的实务案例
尽管《保险法》第46条规定人身保险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时权利人可以同时享有两项请求权,在法律层面上突破了填平原则,但实务中也存在同样情形下填平原则的适用案例:
【案例】A诉侵权人B、侵权人雇主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B为C的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驾驶机动车搭载A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B承担50%责任,B系侵权人。同时B在事故前为乘客A购买了“驾乘险”,该险种全称“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D为A赔付了30万元保险赔偿金,随后A起诉侵权人B及侵权人雇主C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以《保险法》第46条、《民法典》1192条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判决侵权人雇主C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赔偿原告A 33万余元,C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为判令保险公司D向原审原告A赔付的30万元保险金应当抵扣其承担的33万余元侵权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D向原审原告A赔付的30万元保险金是否应当作为侵权人B的赔付责任金额抵扣其因侵权法律关系而应当赔付原告A的款项,进而抵扣其雇主C的侵权责任?
三、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侵权人B投保“驾乘险”时,明显具有分散和减轻自己在涉案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风险和赔偿责任之目的。且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之规定,无论原审原告从何种渠道获得赔偿救济,填补其损害应为宗旨,否则其相关受领不具法律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本院对上诉人请求将原审原告已获得的30万元保险金抵扣相应赔偿款的上诉主张,予以支持。
上述案例中,原告A为受损失方,因事前侵权方B为其购买了人身保险,故侵权行为发生后同时产生了人身保险责任,即发生了人身保险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A根据《保险法》第46条,得以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请求赔偿,A原本作为权利人,既有权取得保险公司D赔付的30万元保险金,也有权取得侵权人B(实际承担人为雇主C)应当承担的33万余元(A的实际损失)侵权赔偿金,但最终二审法院适用填平原则,仅判决侵权人承担3万余元侵权责任。虽然A最终作为权利人形式上仍同时享有了人身保险责任损害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但其最终获赔的金额与其诉请的侵权责任赔偿金一致,实质上仅享有了侵权责任请求权。若其诉请的侵权责任赔偿金少于保险金,则A在形式上也将仅享有人身保险责任损害请求权。
3
人身保险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
竞合情形下填平原则的适用要件
人身保险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情形下填平原则的适用属于实务中的特殊处理,本文认为,在该情形下适用填平原则需要满足如下要件:
一、受损失方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可以量化
人身保险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时,保险标的与侵权标的是一致的,侵权标的所受的损失因侵权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得以量化的同时,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的价值也得以固定,填平原则即有了适用的基础。
二、受损失方的人身保险责任请求权基于侵权人为受损失方投保的人身保险
只有侵权人为受损失方投保人身保险之事实与受损失方获得保险金赔偿之事实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才能适用填平原则,为侵权人减轻侵权赔偿责任。
三、侵权人为受损失方投保人身保险系出于分散自身风险、降低自身或有的侵权赔偿责任之目的
侵权人为受损失方投保人身保险一定是因为对受损失方具有保险利益,填平原则的适用为侵权人减轻的侵权赔偿责任系保险利益的最终体现。
文稿/何文涛 马麒麟 审核/郭海茹
作者介绍
何文涛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专业领域:擅长办理民商事诉讼、公司治理、企业、政府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其中对建设工程领域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尤为熟悉和专业。
执业十几年来,何文涛律师曾先后担任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区内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一、三、四、十分公司、北方分公司、宁武分公司、宁夏银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东华典当有限公司、银川欣欣华润贸易有限公司、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建筑、施工类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并先后办理了几百件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在建设工程领域不但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何文涛律师还为百余名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了刑事辩护,现担任宁夏东港集团系列六家公司的破产重整项目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2012年,被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律师称号。
作者介绍
马麒麟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公司与企业改制、刑事与企业合规、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领域业务
自2023年5月实习至今,先后参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参与办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及刑事案件数起;参与办理东港系六家公司的破产重整工作。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3月,是宁夏最早的国办所之一。1999年10月,改制为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8年8月,改制为宁夏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20年12月,成立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现共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工作人员170余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130名,党员50余名。
2021年9月,方和圆荣获中国律所最高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同时具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资格,是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是自治区级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银川市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优秀配合单位,曾4次获评“自治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连续8年获评“银川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方和圆始终坚持“打造宁夏一流示范所,争创全国优秀品牌所”的建所目标和“党建立所,文化固所、专业兴所、人才强所”的战略方针,在政府法律服务、破产与重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与证券等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已成为业内知名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在西部地区享有盛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