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代理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中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释明原审原告可变更案由重新起诉。二审法官的建议在实质处理案件纠纷方面确实有可借鉴之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程序法方面却存在一定问题。作者遂学习了关于重复诉讼方面的规定,翻阅了大量案例,现就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问题浅谈一些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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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重复起诉又称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维护已生效文书的法律效力,维持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指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是三个相同,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因为涉及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在实务个案中却常常产生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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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认定属于重复诉讼的案例
案例一 (2022)最高法民申6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1、原告两次起诉依据的合同违约条款不同,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该起诉亦属于重复诉讼。2、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应当认定当事人为同一。3、诉讼对象又称诉讼标的或诉讼物,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出发来界定诉讼标的的,诉讼标的乃是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中必须具体表明其所主张之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将诉讼标的认定为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法院审理范围十分明确,诉讼程序秩序稳定,当事人攻击防御目标集中。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基础上的具体声明,具体的请求内容对于诉讼中识别诉讼标的及厘清其范围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民事诉讼法解释》将诉讼请求的同一性也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判断标准。原告此次起诉与前次起诉请求权基础相同,均为违反合同约定之违约诉讼,诉讼请求标的和内容均为一致,本案的起诉只是依据的违约条款与前诉有所不同,但其请求权基础和诉讼请求在前诉和后诉中是完全相同的。
案例二 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判断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应当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案件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方面 是否同一进行 综合考量。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
案例三 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辽宁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
当事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除依法通过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的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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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不构成重复起诉的案例
案例一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5期)
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
从双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请求看,后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存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可能,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的裁判结果之中,后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前诉和后诉并非重复诉讼。
案例三 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案例四 (2021)最高法民再55号
再审申请人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有田及一审第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本案与86号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从两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在本案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86号案均不同的情况下,蓝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认定蓝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并裁定驳回蓝星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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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建议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判断后诉与前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除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从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外,更重要的从实质方面进行审查,如后诉的请求存在实质否认前诉生效文书裁判结果,就应按照重复诉讼进行处理,否则会破坏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破坏司法的统一性。
文稿/黄云虎 黄晓晓 审核/郭海茹
作者介绍
黄云虎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办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方面的法律事务以及代理涉及消防与安全、履行职务方面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毕业,退役武警上校、消防工程师。
执业以来,代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租赁期间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行政赔偿案件,为多名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担任自治区内多家务税务局、消防部门、民企法律顾问。
曾在宁夏消防总队及所属支(大)队从事消防执法、纪检工作25年,具有丰富的消防执法、火灾调查和纪检办案工作经验。为自治区法学会成员、应急厅专家库成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银川市退役军人事务法律专家咨询委成员、银川市破产协会宣传委成员。
作者介绍
黄晓晓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环保与能源等
协助办理宁夏大正伟业冶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及多起民事案件。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3月,是宁夏最早的国办所之一。1999年10月,改制为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8年8月,改制为宁夏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20年12月,成立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现共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工作人员170余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140名,党员50余名。
2021年9月,方和圆荣获中国律所最高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同时具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资格,是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是自治区级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银川市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优秀配合单位,曾4次获评“自治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连续8年获评“银川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方和圆始终坚持“打造宁夏一流示范所,争创全国优秀品牌所”的建所目标和“党建立所,文化固所、专业兴所、人才强所”的战略方针,在政府法律服务、破产与重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与证券等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已成为业内知名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在西部地区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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